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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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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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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春发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

ISBN9787568090148

出版时间2023-0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9元

货号31663018

上书时间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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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了推动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中国,十九大则延续了这一伟大构想,明确要为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及至党的二十大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些闪耀着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科学论断集中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国家和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对人类与生态环境关系认识的跨越式发展,尤其体现了对以生态环境建设为视角的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邃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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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简介

本书以“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治理”为主线,重点研讨了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治理中的行刑衔接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等在理论与实践中颇具争议的若干疑难问题。在环境哲学中倡导去中心化,以实现对人与环境共同体利益的保护;对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以本罪的保护客体为指引进行了深入诠释;就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行刑衔接问题分别从行为裁量、事实审查与机制构建等层面加以探讨;以监督过失的基础理论为依归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范构造与适用逻辑作了相应解读。



作者简介
韦春发,男,汉族,安徽临泉人。2019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目录
第一章 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共同体利益前思 /1
第一节 共同体利益哲思:由人与环境的辩证关系说开去 /1
一、人类与生态中心主义对立的环境哲学缘起 /1
二、去中心化:新时代背景下人与环境的共同体利益辩证 /8
第二节 我国环境犯罪共同体利益生成的历史脉络 /17
一、由先秦到近代的中国环境犯罪史概览 /18
二、新中国环境犯罪立法再起步:跨越两个三十年 /24
第三节 环境污染犯罪共同体利益的具象化界说 /33
一、共同体利益的抽象化解构与自由主义立场坚守 /33
二、环境犯罪共同体利益的刑事法解说 /37
第二章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与主观归属 /55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行为解析 /56
一、行为模式:排放、倾倒与处置的构成行为释疑 /56
二、行为客体:污染物的准确厘定 /66
三、行为结果:严重污染环境的罪量要素衡定 /79
第二节 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91
一、污染环境罪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适用与限制 /92
二、污染环境罪结果归属的规范考量 /119
第三节 污染环境罪主观归属的再审视 /149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论争与述评 /150
二、污染环境罪故意说的再提倡 /191
.......

内容摘要
本书以“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治理”为主线,重点研讨了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治理中的行刑衔接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等在理论与实践中颇具争议的若干疑难问题。在环境哲学中倡导去中心化,以实现对人与环境共同体利益的保护;对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以本罪的保护客体为指引进行了深入诠释;就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行刑衔接问题分别从行为裁量、事实审查与机制构建等层面加以探讨;以监督过失的基础理论为依归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范构造与适用逻辑作了相应解读。

主编推荐
1,从研究方向契合当下社会对环境领域立法需求。2,将刑法理论问题应用与环境法领域,并用案例探讨规制,其研究有一定突破

精彩内容
法益概念及其学说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刑法学界所普遍接受的理论,通常认为其具有立法批判和法律解释的功能,本书也以认可法益理论为基本前提。但也应当承认,法益理论在我国学界大致经历了“引入———接受———质疑”的基本过程,有部分学者当前对其还抱有批判意见,这是正常现象,即便在其理论策源地的德国,这种现象也同样存在。“尽管法益论自其诞生就不断遭遇德国刑法理论界的质疑和批评、甚至是来自德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多次忽略和挑战,但这些反对的观点和实践都无法抹杀一个事实:法益论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依然占据着核心基础地位,依然吸引着国内外学者对它的极大关注。”我国学者刘仁文教授亦曾经在与德国学者交流后,撰写了《再返弗莱堡》一文,其中对法益理论展开了尖锐的批判,据其转述的德国学者帕夫利克的观点:“法益理论的实际效力被高估了,因为其在内容上是空洞的。法益最初是为了区别于道德上的利益,所以叫法律上的利益,进而到刑法上叫‘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但这个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到底是什么,却说不清道不明,由于“法益”边界不明且高度抽象,所以他认为“中国的一些刑法学者把从德国引入的法益这个概念神话了。”并据此认为法益理论并不具有超越我国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优势。这种观点虽然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自身的疑问,不能因为法益的抽象化或者精神化现象,就彻底否定该理论相较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对此,陈兴良教授曾借鉴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形式与实质合理性框架做过系统的批判,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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