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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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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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夏红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56321
出版时间2021-07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31228883
上书时间2024-10-1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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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夏红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靠前破产协会(INSOL)、欧洲破产协会(INSOLEUROPE)、美国破产学会(ABI)会员。在澎湃开设专栏“破产法的温度”,主持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
目录
目 录
查漏个人破产
让个人破产,天不会塌下来
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吗?
让破产法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化
个人破产法与营商环境有关系吗?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沦为逃债工具?
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工具?
让破产法为企业家精神插上翅膀
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应活学活用破产法
让破产法的艳阳普照农村大地
地方“试点”个人破产宜缓行
从温州个人破产“试点”看改革困境及其应对
个人破产法与破产行政管理体系改革
有些债,个人破产法也没辙
在个人破产的光影中,寻找“关根彰子”
有什么,给债务人面对每个清晨的勇气?
补缺跨境破产
构建“一带一路”经济体跨境破产公约
韩进清算,中国何为?
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破产机制筹设何时走起?
欧盟跨境破产信息登记系统的筹设及其启示
跨境破产的欧洲经验
英国“脱欧”关跨境破产什么事儿?
欧盟个人破产法的352“密码”
瞻前破产制度
中国,需要一场破产法的“文艺复兴”
呼唤破产行政改革
破产法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何以迟迟还不颁布?
开发商破产时,破产法站在哪一边?
破产业的未来会怎样?
企业破产时,政府不该与民争利
再穷不能穷破产管理人
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刻不容缓
破产执业者如何成为“专家”?
顾后破产往事
破产法的“真热闹”与“假繁荣”
破产审判的“革命”往何处去?
岁末年初说“破”势
如何看待2018年我国“办理破产”排名的下降?
破产法十年话“初心”
共和国七十年与破产法的变迁
外国如何在民法典中回应破产法?
《美国破产法》:一边致敬,一边告别
纸上破产人事
傅秉常:民国《破产法》的起草者
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
黄遵宪与破产法
林家铺子“破产”记
高负债时代,破产法何为?
诺奖得主论破产
一部影像中的破产重整史
当破产遇见爱
当劳动法遇见破产法
警惕资产负债表衰退
天下全球“破”局
印度新破产法新在何处?
美国大萧条时代的破产法
谢司起义:债务人的革命
美国破产律师的崛起与分裂
美国破产法的光荣与梦想
破产法庭的联想:从美国到中国
破产大案为什么喜欢“选择法院”?
陪审制与破产审判:剪不断,理更乱?
后记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经济和社会各界对于调整产业结构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我国急需对《企业破产法》作出修改。近期,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经提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议程。在此背景之下,本书主要内容是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的体系化和深入性的研究,以使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更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比如,通过对其他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找到更符合我国经济实际的破产法律规定;针对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热潮中面临的投资利益保护问题,从跨境破产的角度就如何保护我国企业的海外利益进行研究;就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对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同时还对破产管理人与管理人协会、营商环境、金融机构破产、破产法与民法典如何对应等与破产法相关的问题进行细致研究。
精彩内容
让个人破产,天不会塌下来每逢“两会”时,我都会分外关注破产法相关的信息。2017年3月3日,我所
主持的“破产法快讯”公众号,推送了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的文章《向两会进言,应将个人破产立法列入议事日程》。而在同一天,我们也专门整理2008年以来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们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建议与提案情况。看着这些代表、委员“诲而谆谆,听我藐藐”,既感佩于他们的热忱,也略微感到有些寒心。个人破产立法,确实到了不立不行的时候了。
大体言之,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如
下三个方面:第一,个人破产机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战略最好的制度供给。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本届政府经济领域的新政策之一。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广泛开展,全年新登记企业增长24.5%,平均每天新增1.5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每天新增4.5万户。”如此巨大的创业数据,一方面给人以欣欣向荣之感,但另一方面我们也
应清醒地意识到创业失败的风险,未雨绸缪地为失败的“创客”提供制度出口。这种制度供给中,最核心的当属于个人破产法。
我们应该通过个人破产法,让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创客”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个人破产机制合理“解套”,轻装上阵,提高创业积极
性,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
第二,个人破产法是破产法体系的重要支柱。
从法律历史角度看,个人破产法先于企业破产法;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已证
实,人类商业史先有商个人,后有公司,因此从破产法的角度看,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
职是之故,允许企业破产,而不允许个人破产,逻辑上不通顺,体系上不周延。就我国的破产立法与实践来说,个人破产法十分必要,《企业破产法》实施近十年,但始终未能摆脱“半部破产法”的尴尬,现在是时候填上个人破产的空白了。
第三,个人破产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意义甚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已逐渐进入信用经济的时代,“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不再是一句口号,“房奴”“车奴”“卡奴”等词汇的泛滥足以说明信用经济的无孔不入。消费经济的崛起,意味着在未来我们的经济生活还将在高负债情形下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法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修复市场信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债务清理对于市场经济能否健康运行的影响,可以说远重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形态。无论是企业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适时清理都是市场经济稳健运行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允许个人破产,巨量的信用风险逐级放大,势必将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市场信用机制的崩塌。
但事实上,对于个人破产立法而言,朝野各方即便完全认可上述必要性,可能还是会有一部分决策者犹疑: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的条件成熟了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给予积极回答:从制度条件上来说,我国《民法总则》已经颁
行,《民法典》也于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亦先后在最近几年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做了与时俱进的修订;而从破产法的角度,《企业破产法》已实施近十年,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破产中介机构已悄然崛起。对于民商法体系来说,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个人破产。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条件完全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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