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论(修订版)/人文与社会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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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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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国)以赛亚·伯林|总主编:刘东|译者:胡传胜
出版社译林
ISBN9787544716741
出版时间2011-03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69元
货号30682693
上书时间2024-04-1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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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者絮语
自由五论
导言
二十世纪的政治观念
历史必然性
两种自由概念
穆勒与生活的目的
自由立于希望与恐惧
论自由的其他作品
自由
希腊个人主义的兴起
最后的回顾
传记性附录
目的证明手段合理
致乔治·凯南的信
关于偏见的笔记
伯林及其批评者
索引
内容摘要
本书是以赛亚·伯林最重要著作《自由四论》的修订与扩充版,在英国政治思想史上,被誉为继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穆勒《论自由》以后第三部里程碑式的著作。伯林因此书所表达的思想,成为二十世纪复兴古典自由主义价值的最重要思想家之一。伯林著作的编辑亨利·哈代讲述了本书的缘起,修订了文本,确证了引文的出处,收录了伯林其他论自由的著作,伯林的自由观念因而得以完整地体现。三篇附录取自伯林的未刊著作,有助于我们理解伯林信念的核心。伊安·哈里斯的文献综述展现了“以伯林为中心”的英美实践思想的最新进展。
精彩内容
自由什么是政治自由? 在古代世界,特别在希腊人当中,“是自由的”就是能够参与自己城邦的管理。只有当一个人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与废除时,法律才是有效的。自由并不是被迫服从别人为他制定的法律,而是服从由他制定的法律。这种民主制使得政府与法律渗透生活的所有领域成为可能。人不能免于这样的管理,他也不要求免于这样的管理。所有民主主义者都声称,人人都同样可能接受批评、调查、依法传讯(若必需)或其他安排,在建立与维持这些安排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
在现代世界,一种新观念产生了———本杰明·贡斯当对之作了最清晰的阐释———这就是:存在着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除了特殊情况外,这个领域是不希望受公共权力干涉的。古代世界的核心问题是“谁应该统治我?”。有些人说是君主,有些人说是最贤明者,或最富有者、最勇敢者、多数派、法院、所有人的匿名表决。在现代世界,一个同等重要的问题是: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管理?古代世界假定生活是一个整体,法律与政府覆盖其整个领域——没有任何理由保护生活的任何一个角落不受这种监管。在现代世界,历史地说,不管是作为教会反对世俗国家干涉的斗争或国家反对教会的斗争的结果,还是作为私人企业、工业、商业的成长及其反对国家干涉的要求的结果,或者还因为别的什么原因,我们开始提出这样的假设: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存在着界线;无论在这个界线之内我可以依意愿行事,亦即按我喜欢的方式生活、相信我愿意相信之物的私人空间多么狭小,只要我的行为不干涉别人相似的权利,或不损害使这种安排成为可能的秩序。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观点,在美国与法国各种各样的人权宣言中,在诸如洛克、伏尔泰、托马斯·潘恩、贡斯当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等人的著作中,得到完整或部分的表达。当我们说到公民自由(权)或公民价值时,这就是其中的含义之一。
人需要彼此防范和防范政府,这种假设从未在世界的任何地方被完全接受过,我所说的古希腊或古典的观点以这种形式重新出现:“你说个人有权选择他喜爱的生活。但是这适用于所有人吗?如果这个个体无知、不成熟、未受教育、智力残缺,拒绝恰当的健康与发展机会,他将不可能知道如何选择。这种人从不会真正知道他的真正需要是什么。如果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知道人的本性是什么、人究竟渴望什么,如果他们替其他人做了他们如果更明智、更知情、更成熟、更发达也会做的事情——也许用一些控制的手段——那么,他们是在剥夺后者的自由吗?他们的确干涉了人们,但只是为了让他们能够做如果他们知道得更多也会做的事情,或者为了使他们总是处于最佳状态,而非老是受制于非理性的动机或幼稚的举动,或让他们本性中动物的一面占优势。那么这还是干涉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强迫不情愿的孩子上学或努力学习,以虽然孩子们可能并不知道的真实要求为名,那么,既然这是所有真正的人———因为他们是人———都必然要求的,他们还是在剥夺孩子们的自由吗?肯定不是。老师或父母给了他们潜伏的或真实的自我,迎合他们的需要,以反对他们更肤浅的自我暂时的需要,这些需要在人成熟时就像老皮一样会蜕掉。”如果你用教会、政党或国家来代替父母,你就会得到作为许多现代权威之基础的那种理论。我们被告知说,服从这些机构就是服从自己,因此不是受奴役,因为这些机构本身体现着我们最好与最明智的方面,而自我约束并非约束,自我控制并非受奴役。
这两种观点(在其各种版本中)的战斗,乃是现代世界基本的政治议题。一方说把酒瓶放到嗜酒症患者拿不着的地方并未剥夺他的自由;如果他被阻止酗酒,即使是通过强迫,他也会健康起来,能更好地履行他作为人和公民的责任并会更好地成为他自己,这样要比他能够着酒瓶、毁坏他的健康与健全时更自由。他不知道这一点的事实正是他的疾病或他对自己真实需要无知的表现。另一方并不否认有必要对反社会的行为加以抑制,不否认有必要防止他伤害他自己或伤害他自己的孩子或其他人的福利,但是否认这种抑制——虽然是公正的——构成自由。为了让别的利益,如安全、和平或健康有足够的空间,自由也许不得不被剥夺;或者为了明天更大的自由今天的自由不得不被剥夺;但是剥夺自由并不是提供自由,而且,强制,不管有多么好的理由,毕竟是强制而非自由。自由,这些人会说,仅是诸多价值中的一种,如果它构成实现其他同等重要的目标的障碍,或者妨碍其他人实现这些目标的机会,它就必须让路。
对此,另一方的回应是,这种说法预先假定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分裂(它假定人有可能在其私人生活中做一些别人不喜欢的事情,因此需要受到保护),但是这样一种人性观是建立在一种根本的错误之上。人类是一个整体,在一个理想的社会里,当每个人的功能发挥出来时,没有人会想去做那些令别人反感或想阻止的事情。改革家与革命者的恰当的意图,便是去打通人与人之间的高墙,把一切带到开放之境,使人没有分裂地生活在一起,以致一人所欲即万人所欲。要求不被打扰,要 能够做自己愿意做的事而不需要向某个法庭——家庭、雇主、党、政府或整个社会——作解释,这种要求本身便是失调的表现。向社会索要自由就是向自我索要自由。这种病症必须通过改变财产关系(如社会主义要求做的那样),或通过消除批判理性(如一些宗教派别,以及法西斯和其他极权主义政权事实上试图做的那样)予以治疗。
在可以称作有机论的第一种观点中,所有分离都是坏的,不容践踏的人权观念乃是壁垒观念——是人与人之间相互隔离时才需要的墙壁——只有在一个坏的社会里才为人们所需,而在一个组织良好、所有人类小溪都流入统一的人类江河的社会里则没有存在的余地。在第二种或自由主义的观点中,人权,以及私人领域(在其中我不受审查)的观念,对于人人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自主——如果他要按自己的路线发展的话——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多样性是人类的类本质,而不是行将逝去的状态。这个观点的拥护者认为,毁灭这种权利以建立一种普遍的、自我导向的人类社会——一个所有人向着同一目标进军的社会——将摧毁个人选择的领域;而这一领域,不管多么狭窄,一旦失去,生命亦不再有价值。
极权与威权制度以一种粗糙的和(有人会坚持说)扭曲的形式,代表着这些观点的前一种,而自由民主制度倾向于代表后一种。当然,这些观点的变种与联结,以及它们间的妥协,也是可能的。它们是两种基本的、彼此对立的观念,主导着自文艺复兴以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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