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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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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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8 7.9折 29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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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峰 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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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崔峰 著
  • 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1
  • 版次 1
  • ISBN 9787122255402
  • 定价 2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48页
  • 字数 203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本书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解读为主线,以修改后的新条款为立足点,通过事故案例的简明分析,重点对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在“依法治安”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本书文字通俗易懂,案例分析简洁明了、突出重点,既有对相关条款的深刻分析,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深入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
  本书既可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普法培训学习,也可作为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崔峰,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副教授,2004年至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教育部骨干教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陕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德国IHK培训教师,化工检修钳工技师,仪表及自动化专业级考评员,全国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陕西省化工技能大赛骨干教师。
【目录】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修改过程001
一、立法经过/002
二、立法背景/003
三、修改过程/005第二部分新法解读008
第一章总则/009
第一条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009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009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009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01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012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013
第七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规定/013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规定/013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014
第十条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015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宣传应尽的义务/016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的规定/016
第十三条有关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的规定/016
第十四条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016
第十五条有关安全生产科研及先进技术的鼓励和支持的规定/017
第十六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奖励规定/017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018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018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018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监督考核/019
第二十条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019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020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020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保障/021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应要求/021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022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教育和培训/023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024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基本原则/025
第二十九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025
第三十条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的规定/026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的要求/026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026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管理规定/027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027
第三十五条硬件设施的淘汰制度/029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030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030
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031
第三十九条员工宿舍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032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033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033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033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与报告的规定/034
第四十四条配备劳动用品和进行安全培训经费的规定/035
第四十五条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的规定/035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035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职责/036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的规定/036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037
第四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037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037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权/038
第五十二条遇险停撤权/038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039
第五十四条遵章守纪的义务/040
第五十五条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040
第五十六条报告的义务/041
第五十七条工会的监督职责/042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042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043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043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044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禁止性规范/045
第六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046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检查义务/047
第六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要求/048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049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的配合要求/049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的规定/050
第六十八条行政监察/051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和责任的规定/051
第七十条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052
第七十一条举报的权利/053
第七十二条举报的义务/053
第七十三条举报的奖励/053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054
第七十五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规定/054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056
第七十六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的规定/056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057
第七十八条应急预案与演练/057
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应急救援组织与设备的规定/058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规定/059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规定/059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的原则性规定/060
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061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062
第八十五条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064
第八十六条事故信息的统计和公布/064
第六章法律责任/065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065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066
第八十九条相关安全机构的法律责任/066
第九十条保证安全的资金投入不到位的法律责任/067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067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罚款/068
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068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1)/068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2)/069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3)/070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070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4)/071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071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071
第一百零一条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法律责任/072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法律责任/072
第一百零三条订立免责协议的法律责任/073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073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073
第一百零六条主要负责人未尽职履责的法律责任/074
第一百零七条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迟报的法律责任/074
第一百零八条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处理规定/074
第一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罚款/075
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行政处罚/075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075
第七章附则/077
第一百一十二条危险物品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077
第一百一十三条事故等级划分与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077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077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078
附录115
附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116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9
参考文献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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