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邮】 用益债权原论 【正版九新】
九品消毒塑封
¥
17.9
3.0折
¥
59
九五品
仅1件
作者隋彭生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60253
出版时间2015-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9787562060253
上书时间2024-11-1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五品
- 商品描述
-
商品简介
用益债权作为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法学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用益债权原论》在提出用益债权概念的同时,提出并分析了用益法律关系、对物用益债权、法定用益债权、意定用益债权、人格派生财产权等概念,通过概念的运用对用益债权现象进行较完整的描述。
作者简介
隋彭生,1956年生,江苏徐州人,*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著作:《合同法论》(专著)、《合同法要义》(专著)、《经济法概论》(教材)、《市场竞争法概论》(教材)、《公司法》(教材)。主要论文:《论肖像权的客体》、《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目录
序言
内容简介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一、由居住权谈起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债法补救
三、用益债权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 对用益债权的重新界定
一、对用益债权的重新界定
二、用益债权的特征
三、用益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区别
第三节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用益法律关系”的提出及其基本属性
二、用益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
三、结语
第二章 用益债权的体系及展开
第一节 用益债权的体系描述
一、意定用益债权与法定用益债权
二、对物用益债权与对无形财产的用益债权
三、用益债权的其他分类
第二节 法定用益债权——一种新类型的法定之债
一、法定用益之债的含义和意义
二、夫或妻的无偿居住权
三、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法定用益债权
四、善意无权占有人的法定用益债权
五、无因管理之债中的法定用益债权
第三节 一次性给付合同中的用益债权
一、买卖合同中的用益债权
二、赠与合同中的用益债权
第四节 对物用益债权
一、用益物
二、用益物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三、对物用益债权是占有债权
第三章 对物用益债权与他物权
第一节 相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法律关系的共生
一、他物权的相对法律关系基础
二、相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法律关系的共生
第二节 用益债权与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债权性和物权性
二、用益债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研究
第三节 地役权的本质:用益债权
一、地役权的基本性质:用益债权
二、地役权登记的效力
三、地役权作为用益之债的特殊效力: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四、地役权法律关系与租赁法律关系的区别及竞合
……
第四章 用益权合同之一:租赁合同
第五章 用益权合同之二:典契
第六章 用益权合同之三:用益赠与
第七章 用益权合同之四:消费物用益权合同
第八章 物的用益出资 4
第九章 对无形财产的用益债权
第十章 用益收入与用益的对价
第十一章 用益侵权
主要参考文献
课题主要的阶段性成果及相关成果
内容摘要
隋彭生的《用益债权原论(民法新角度之法律关系新思维)》分为十一章。
第一章“导论”。本章对用益债权和用益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这是全书的基础。“用益债权”的概
念统摄所有对他人财产(物与其他财产)的债权性用益权。用益他人财产是一种法律事实,必产生法律关系,民事用益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用益他人财产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任何权利都处在法律关系之中,反映用益法律关系基本性质的权利,就是用益债权。把用益他人财产的现象纳入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高度抽象性,能够反映财产流通的一般规律。
第二章“用益债权的体系及展开”。本章对用益债权的体系做了初步描述,并对“法定用益债权”、
“一次性给付合同中的用益债权”和“对物用益债权”作适当展开阐释。法定用益之债的标的,是用益债务人的被动给付。用益是持续性给付,但在买卖、赠与这样一次性给付合同中也存在用益债权。对物用益债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它是占有用益债权。
第三章“对物用益债权与他物权”。本章反映了笔者的一个重要观点:“他物权都是由债务人给付产生的”。他物权法律关系首先都是相对法律关系,其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本章还研究了地役权的用益债权性质以及用益质权。
第四章“用益权合同之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用益权合同。本章选取了几个特定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第一,租赁合同包含的三个单一法律关系;第二,出租人负担的瑕疵担保义务;第三,转租;第四,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第五,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用益权合同之二:典契”。“典契”是用益债权合同,是典权法律关系的表现。典契的优越性之一,是它的用益互易,典契的用益互易的基本特征,就决定了它包含有四个单一法律关系。笔者的立法建议是设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
第六章“用益权合同之三:用益赠与”。用益赠与是对无偿用益现象的一种抽象和理论概括。本章尝试对用益赠与的体系进行描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七章“用益权合同之四:消费物用益权合同”。对消费物的用益债权不是对物用益债权。用益人在法律形式上,是对自己之财产进行用益,在经济本质上是对他人的财产(原本)进行用益,仍然是从他人的财产处获得用益价值,仍有财产的流通。笔者为反映这种用益权的经济本质,把它归入用益法律关系,把关于用益他人消费物的合同,仍称为用益权合同。本章对消费借贷及与消费借贷类似的用益法律关系(担保金)进行了论述。
第八章“物的用益出资”。对经营体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用益出资包括无形财产的用益出资和物的用益出资。本章仅讨论对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及公司的物的用益出资。物的用益出资,是为经营体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否为责任财产,应视经营体的形式而定。
第九章“对无形财产的用益债权”。本章对两类无形财产的用益债权展开了论述。第一类是对他人人格要素的用益债权。在人格权的基础上,权利人还享有人格派生财产权。人格派生财产权是以信息化人格
要素和能够信息化的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派生财产权为用益债权的产生提供了伦理基础。第二类是对知识产品的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属性为信息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用益法律关系和意定用益法律关系。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对各类知识产品
的他人用益,提供了统一的理论支撑。
第十章“用益收入与用益的对价”。本章论述了两种法律现象:其一,用益收入。用益债权人的用益收入可以是无形的财产价值,也可以是产生新的物。
新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其他物。取得天然孳息不但可以是物权的效力,也可以是债权的效力。其二,用益的对价。用益债务人获得的用益对价是法定孳息。用益债务人为给付是一个单一法律关系,用益债权人支付用益的对价,是另一单一法律关系。从收取法定孳息的角度讲,用益债务人又是债权入,“一身兼二任”是双务合同特有的现象。
第十一章“用益侵权”。用益侵权是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支配而获取用益价值的违法行为,目前的立法和理论无视或忽视了这种侵权类型。用益侵权是一个创新概念,是对一种侵权类型的新的理论概括,用益侵权包括针对物和无形财产的用益侵权。用益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合理用益等为阻却违法事由。用益侵权责任一般与不当得利责任发生竞合。
对用益侵权也可以适用不法管理的规则。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