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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心全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7503
出版时间2018-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25535480
上书时间2024-12-28
2013年5月,经过近三年的努力耕耘,笔者撰写出版了《新编车辆与驾驶管理》这部专著。时过5年,今天再来翻阅此书,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法规方面来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已经被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所代替,相比之下,139号令新增17条、修改了35条。同时,公安部又先后修改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等重要文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已经被《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所代替;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加大了便民利民措施,更加明确地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
再从车辆产业和技术发展方面来看,世界上的无人驾驶汽车已经测试行驶近50万公里,其中后8万公里是在没有任何人为安全干预措施的情况下完成的。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市场已经成为现实,2017年年底全球首台无人驾驶大巴(智能公交)在深圳试运行,引起轰动。为了推进深圳智能驾驶的发展,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测试申请管理、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内容;同时,2017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均接近80万辆,分别达到794万辆和777万辆。据相关机构预测,自2018年开始,中国将正式进入新能源汽车百万车辆时代。如此等等,表明车辆的发展及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制度已经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这些现实的变化,促使我对《新编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教程》一书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基本延用了原来的体例格式和部分内容。
本书分上、下两篇,共13章,分别概述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内涵、属性、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功能;回顾了我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历史沿革,讲述了汽车文化及发展方向,介绍了国外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先进经验与启示;较为详细地解释了机动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学习和教育管理等内容。希望本书能够对理解和把握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内涵、外延有所帮助,更希望能够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民警、公安院校交通专业的学生以及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一个学习资料,从而推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为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本书在撰写和修改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专业资料,并邀请广东警官学院张新海教授、云南警官学院刘进教授、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赵学刚博士等专家学者对写作大纲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李晓东同志撰写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概论》,为本书提供了一些政策法规依据,使本书的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同时,本书在撰写过程中还参考了以往出版的同类教材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在出版的过程中,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领导和谢雯编辑给予了热心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一表示深深的谢意!
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有不妥和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将在今后的版本中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杜心全
2018年5月于杭州
杜心全,男,生于1958年6月,中共党员,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1977年12月至1993年8月在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工作,先后任刑警队长、公安局副局长等职;1993年9月调到湖北警官学院工作,先后任交通教研室副主任、主任,道路交通研究所所长等职;2000年晋升为副教授,2004年晋升为教授;2006年调到浙江警察学院工作,现任浙江警察学院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二级警监,兼任浙江省公安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专家组成员,浙江省公安厅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
长期从事道路交通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撰写专著3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对策》 《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方略》 《人、车、路的思索》;主编道路交通管理专业教材9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持国家ji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厅院级项目5项,参与和主持湖北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3项。
上篇车辆管理
章绪论
节车辆的由来及发展
第二节车辆管理概述
第三节中国车辆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发达国家的
基本经验
第二章机动车牌证
节概述
第二节机动车号牌
第三节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校车标识
第三章机动车登记
节概述
第二节注册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转移登记
第五节抵押登记
第六节注销登记
第七节校车标牌核发
第八节其他规定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节概述
第二节车辆性检查和联网查询
第三节车辆特征参数和车辆外观检查
第四节安全装置检查
第五节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部件
第六节仪器设备检验
第七节机动车检验结果处置及合格标志
第八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与监管系统
第五章机动车档案及计算机管理系统
节概述
第二节机动车档案内容
第三节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四节机动车统计和分析
第五节机动车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六章机动车保险
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第二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七章非机动车管理
节概述
第二节非机动车牌证管理
第三节非机动车检验
第四节非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五节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下篇驾驶人管理
第八章驾驶人管理概述
节驾驶人管理的意义和内容
第二节驾驶人管理的基本制度及特点
第三节驾驶证的作用和历史沿革
第四节现行驾驶证(照、许可)的式样及特征
第九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节机动车驾驶证管辖和准驾车型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申领
第四节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申领
第五节国际驾照的申请
第十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节概述
第二节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三节考试要求
第四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驾驶人发证、换证、补证和教育
节发证
第二节换证
第三节补证
第四节驾驶人教育
第十二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节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管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五节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节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章驾驶证档案管理
节驾驶证档案分类和管理要求
第二节驾驶证档案内容
第三节驾驶证档案查阅和销毁
第四节驾驶人计算机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杜心全,男,生于1958年6月,中共党员,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1977年12月至1993年8月在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工作,先后任刑警队长、公安局副局长等职;1993年9月调到湖北警官学院工作,先后任交通教研室副主任、主任,道路交通研究所所长等职;2000年晋升为副教授,2004年晋升为教授;2006年调到浙江警察学院工作,现任浙江警察学院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二级警监,兼任浙江省公安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专家组成员,浙江省公安厅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
长期从事道路交通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撰写专著3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对策》 《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方略》 《人、车、路的思索》;主编道路交通管理专业教材9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持国家ji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厅院级项目5项,参与和主持湖北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3项。
一、机动车登记的含义
机动车登记属于法定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取得上道路行驶的资格是机动车登记的主要法律效果。机动车登记是对机动车进行交通管理的步,是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机动车登记制度是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机动车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从行为主体看,机动车登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目的看,机动车登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效果看,机动车登记是在行政权力作用下,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或对形成、改变、消除事实状态产生事实性影响的行为。从行为责任看,机动车登记是能够依法产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机动车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
机动车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首先,它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只有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如果不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不能主动进行机动车登记。其次,它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除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必须以正规的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旦准予机动车登记,就需要颁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和号牌。后,它是一种需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机动车登记的管辖
在中国境内,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机动车登记的种类
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五类。根据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校车标牌的核发也纳入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
四、机动车登记的作用
机动车登记的作用是通过行政登记的功能来实现的。行政登记具有许可、记载备案、公示公信、确认证明和管理服务的功能。机动车登记的作用体现了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意图和机动车登记在实践中的价值。参见茅名晨:《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59页。
(一)掌握信息
信息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缺少足够、准确的信息,政府就无法制定正确的政策。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掌控机动车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另一方面,机动车信息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靠其信息优势,向社会及时、准确地传递交通管理信息,提供政策导向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赋予效力
行政登记是政府实现对经济社会干预的途径和手段,必然需要通过登记的效力来体现政府干预的权威性,实现政府干预的有效性。机动车登记的效力体现在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认可、对登记事项的认定、对权利义务状态的确定等方面。机动车登记既有约束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又具有公示公信的功能,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安全,减少社会纠纷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承载审批
机动车登记既是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认可,也是对机动车事实状态和有关法律关系的认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审查相关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条件符合的方可办理。关于事实状态和法律关系的认可,有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关系是不以登记机关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只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登记机关必须予以登记;有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关系需要登记机关审批认可后方可办理,如特种机动车注册登记,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机动车的外观标志等,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
(四)社会管理
机动车登记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机动车登记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微观监管、私权保护、社会服务等方面。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登记掌握机动车的信息,为交通管理的规划、组织、保障等管理工作服务。微观监管主要是通过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特定活动、有关状态进行掌控和监管。私权保护体现在保护司乘人员及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社会服务体现在机动车登记是公共服务管理,管理与服务相统一是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的双重功能。参见李江平、李晓东:《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152页。
五、机动车登记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指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前,机动车登记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律,确立了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建立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法规,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审查、监督等方面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是实施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法律保障。《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作为公安机关部门规章,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要求,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
(二)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办理机动车登记的重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机动车登记证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标准,为机动车登记提供了技术保障,促进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常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 468—2004)、《机动车号牌》 (GA 36—2007)、《机动车行驶证》 (PA 37—2008)、《机动车登记证书》 (GA 369—2005)、《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 811—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 (GA 805—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08)、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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