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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9080
出版时间2017-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24247437
上书时间2024-12-28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刑法由于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调整手段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其他法律。一个人,也许一生都不会与犯罪打交道,但从犯罪学角度看,我们每一个人既是潜在的被害人,又是潜在的犯罪人。所以,了解学习刑法,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避免违法犯罪的需要。
刑法组成的基本单位是条,有的条包括若干款,款中又可以包括若干项。具体到刑法分则,有的是一个或多个条文规定一个犯罪,有的是一条规定若干个犯罪,还有的是一条中的每一款分别规定一个犯罪。刑法中各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编。刑法总则的重点内容有:(1)刑法的适用范围;(2)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特殊人的刑事责任;(3)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4)共同犯罪;(5)刑罚的种类;(6)假释、减刑、时效、缓刑、数罪并罚、累犯、自首与立功、量刑情节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分则根据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面再分节,即小类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了解学习刑法,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避免违法犯罪的需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004
条 立法宗旨 004
第二条 本法任务 004
第三条 罪刑法定 005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006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006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007
1. 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007
2.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008
3.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008
4. 如何理解犯罪地? 008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008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009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009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010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011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011
5. 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012
第二章 犯 罪 012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013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013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1]* 013
6.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 014
7. 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有何影响? 015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 015
8.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016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017
9. 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018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018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019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 020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021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 021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 02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024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 024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 026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 027
第三节 共同犯罪 028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 028
第二十六条 主犯 029
第二十七条 从犯 030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031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032
第四节 单位犯罪 033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033
10. 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034
11. 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 034
12.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 034
13. 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034
14. 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可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03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035
15. 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036
第三章 刑 罚 036
节 刑罚的种类 037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037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037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038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038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039
16.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039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039
第三十七条之一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040
第二节 管 制 04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041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042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043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043
第三节 拘 役 043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043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043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04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044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044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044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044
17. 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045
第五节 死 刑 045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045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046
18. 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047
19. 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047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048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049
20. 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050
第六节 罚 金 050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050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05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052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052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053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053
21. 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053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054
22. 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054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05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055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055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05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057
节 量 刑 057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057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057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057
23. 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058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058
24. 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 059
第二节 累 犯 059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 059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061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061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 061
第六十八条 立功 064
第四节 数罪并罚 065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 065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066
25. 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066
26.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 067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067
第五节 缓 刑 068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 068
27. 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 069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070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070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071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071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 072
第六节 减 刑 073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073
28. 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 074
29. 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074
30. 如何认定有“立功表现”? 074
31. 如何有“重大立功表现”? 074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075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076
第七节 假 释 076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076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077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078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078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078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079
第八节 时 效 080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080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080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08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082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082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08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083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084
32.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什么情形下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085
33.镇财政所所长是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086
34.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如何认定身份? 086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086
第九十五条 重伤 087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087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087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088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089
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089
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089
第二编 分 则 090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090
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090
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090
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091
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092
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092
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092
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093
百零九条 叛逃罪 093
百一十条 间谍罪 094
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095
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096
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09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096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097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98
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099
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100
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1
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2
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02
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04
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06
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07
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09
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110
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111
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112
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13
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13
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3
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14
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15
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117
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18
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19
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20
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21
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21
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122
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 123
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28
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29
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1
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2
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3
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4
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34
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3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6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37
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7
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38
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39
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1
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3
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4
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5
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5
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46
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146
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146
第二节 走私罪 147
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47
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149
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1
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153
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154
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156
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15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
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58
35. 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是否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159
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60
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61
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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