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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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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921.9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7114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4元

货号24035767

上书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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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对现场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国内学术界迄今为止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内容上,系统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完善方案与建议,为现场直播节目等视听作品法律性质的界定奠定了创新的理论基础;形式上,创造性地将法律分析方法与媒体创作艺术理论结合起来,为著作权作品性质的判定从研究方法的创新上做出贡献。

作者简介

  严波,现任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亚广联版权委员会主席、中广联合会中国电视版权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中主要负责电视台节目版权方面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并承担奥运会、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以及世博会等大型体育赛事及文化活动的转播权谈判任务,在电视台版权管理系统设计、媒资版权著录清理、版权经营与开发、音乐版权的付酬、版权保护与维权等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于2003年赴英国留学,获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授予的传媒研究专业文学硕士学位;2015年6月获得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学位。

目录
章前言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三、研究的思路与脉络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五、重点争议问题的各方观点综述
第二章现场直播的历史演进与版权保护现状
节现场直播的历史沿革
一、现场直播的概念界定
二、技术推动下影视创作发展的基本规律
三、现场直播技术的历史演变
四、现场直播节目制作的技术特征与流程
第二节现场直播节目产业发展现状
一、综艺直播节目产业的发展现状
二、赛事直播节目产业的发展现状
第三节现场直播节目被严重盗版侵权的现状
第四节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司法困境及焦点问题
一、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困惑及主要问题
二、综艺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难题及焦点争议
第三章现场直播节目可版权性的理论研究
节作品定义与构成的完善与不足
一、从“智力成果”到“智力表达”的完善
二、从“可复制性”到“可固定性”的完善
三、“独创性”作为作品核心要件的重要性及其标准的缺失
第二节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比较及其深层次分析
一、关于独创性标准的争议
二、各国独创性标准的比较
三、独创性标准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四、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观点阐述
五、作品独创性的界定方法:“增量要素分析法”
第三节视听作品定义的比较法研究与我国的立法完善
一、各国将现场直播节目归于视听作品范围的主流立法趋势分析
二、各国版权法关于视听作品法律定义的比较与抽象
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影视作品定义的不足
四、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定义的分析与阐述
第四节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体系的阐述
一、独创性标准的“区别对待原则”
二、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第四章现场直播节目的版权客体及其独创性分析
节现场直播节目的版权客体分析
一、现场直播的多维度概念及相互关系
二、现场直播节目作为版权客体的性质分析
第二节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创造性劳动与艺术表达
二、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特征分析
三、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的案例分析
第三节综艺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一、综艺直播节目的创造性劳动
二、综艺直播节目独创性的案例分析:“春晚”节目的独创性
第五章现场直播节目作品的版权主体与权利归属
节各国关于视听作品权利归属制度的比较与争议
一、不同法系国家关于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的比较
二、我国视听作品权利归属制度的争议与立法模式选择
第二节现场直播节目作品的版权主体与权利归属分析
一、现场直播节目作品利益相关方及版权主体的分析
二、我国《著作权法》现行法与送审稿下现场直播节目作品版权主体的界定与权利归属的类推
第六章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法制完善
节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制度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一、现场直播技术进步对版权制度变革与完善的必然诉求
二、现场直播节目产业发展对版权保护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
第二节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以法律解释完善《著作权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二、以法律解释完善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方案建议
第三节《著作权法》修正案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建议
一、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修法精神
二、完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的方案与建议
附件
附件一现场直播特种制作设备介绍
附件二第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三次会议上《关于加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保护,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的提案》

内容摘要

  本书对现场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国内学术界迄今为止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内容上,系统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完善方案与建议,为现场直播节目等视听作品法律性质的界定奠定了创新的理论基础;形式上,创造性地将法律分析方法与媒体创作艺术理论结合起来,为著作权作品性质的判定从研究方法的创新上做出贡献。

主编推荐

  严波,现任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亚广联版权委员会主席、中广联合会中国电视版权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中主要负责电视台节目版权方面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并承担奥运会、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以及世博会等大型体育赛事及文化活动的转播权谈判任务,在电视台版权管理系统设计、媒资版权著录清理、版权经营与开发、音乐版权的付酬、版权保护与维权等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于2003年赴英国留学,获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授予的传媒研究专业文学硕士学位;2015年6月获得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学位。

精彩内容

  著作权法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深刻影响着媒体传播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近年来,在我国,随着媒体传播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媒体新手段、新工具、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著作权法滞后于现代媒体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问题也已越来越凸显,其中,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缺失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
  对于现场直播节目版权问题的研究,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版权法系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低,对于有着较高投入、通过现场直播方法创作的视听节目在版权法体系之下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并无多大争议。而作者权法系国家则因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对现场直播节目的版权性态度各个国家有所不同。但有调查表明,目前大多数作者权法系国家对于有着巨大投资且由专业人员创作的现场直播节目也倾向于著作权保护。即使如德国等对作品独创性有着较为苛刻要求的国家,也已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节目(综艺类直播节目仍视为作品)列入邻接权保护范围,其保护程度也往往与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相当,保护相对完善。
  而在我国,无论法学界还是实务界,目前有关现场直播节目版权问题的专题研究仍然十分鲜见,因而,急需进行相关理论认知上的突破和相关制度规范上的创新。近一段时间,现场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地位、权利形态、权利归属等版权问题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议,不同学者、不同法院之间观点迥异,甚至很多问题至今仍莫衷一是。
  囿于现行法律与相关学术理论的束缚以及法律条款语义的模糊,不同法院的法官对于奥运会、世界杯、中超等体育赛事类现场直播节目以及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等综艺类现场直播节目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认知,有的认为是影视作品,有的认为是汇编作品,还有的认为是录像制品,不一而足。法官观点不同,自然判决结果也迥然相异。2015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就新浪诉凤凰网关于中超赛事节目侵权案一审判决所引发的广泛讨论和激烈争论即是明证。在相关研讨会上,有法官坦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语义不明,使法院对现场直播节目性质等问题的认知形成了束缚,导致了裁判上的困难。因而,有关现场直播节目版权问题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便呈现出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严波博士于2012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开始博士研究时,已是副高职称研究人员,曾在我国电视剧拍摄和现场直播节目制作线工作多年,并长期履职于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部门,有着丰富的相关实践经验。他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无线电工程系,又曾在英国留学获得媒体研究专业的文学硕士学位,对信息传播技术的本质以及媒体创作和产业发展相关专业知识及理论体系都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和把握,这也为他的这一专题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因此,当他向我提出希望能够结合自己多年工作实践,就现场直播节目版权问题这一命题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时,我作为他的导师感到十分高兴,因为一个充分具备研究条件的博士生选择了一个急切需要研究的前沿专题。现场直播节目版权问题话题虽小,却涉及版权基础理论以及影视文艺创作、媒体传播技术发展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所涉内容十分繁杂,若无多方面知识的结合,很难突破并形成学术成果。近年来一系列有关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侵权案例在司法判决上的矛盾和困惑也证明了该命题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
  如今,正如我所期待,功夫不负有心人,严波博士不仅以优秀答辩评价如期完成了博士学业,还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形成为专著即将面世,作为导师,我感到十分欣慰!我相信,该书针对视听作品的定义、独创性标准的界定、现场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等问题的创新性研究成果,一定会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完善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谨以此序表示祝贺,并希望严波博士能继续为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产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是为序。
  何敏
  2016年2月21日

  序二

  如何认识现场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是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问题,不同法院也曾做出过不同判决,有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的认定为汇编作品,也有的认定录像制品。观点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著作权法》不可能像列举数学公式那样为“独创性”提供一个可量化的标准,这就导致对“独创性”的判断出现了诸多模糊地带。本书作者——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严波博士不仅担任过现场直播的导播和技术总监,非常了解现场直播所涉及的各种组织、安排活动和技术细节,还长期从事各类节目制作与播出的版权谈判、管理与维权工作,具有技术与法律方面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华东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何敏教授的指导下,他发挥自身工作经历的独特优势,将著作权法理论与节目制作实践相结合,对现场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终顺利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并以高分通过答辩。该论文被评为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现在,他又对论文进行了完善,使之成为一本颇有见地、富有开拓性观点的专著。该书的主要特色如下:
  ,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进行了全面研究。该书通过对各国立法中视听作品概念的比较,发现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定义上的缺陷,抽象并提炼出视听作品为本质的含义,并对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以及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以“视听作品”取代“影视作品”并取消“录像制品”的制度设计提出了系统的改进方案。
  第二,对视听作品独创性的标准进行了体系化的分析,做出了理论创新。该书通过对视听作品创作过程和艺术表达形式的分析,提出了“镜头”和“衔接”是视听作品(亦包含影视作品)独创性的根本体现,也是界定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基本维度,并首次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进行了量化。该成果对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第三,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现场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现场直播节目的镜头和衔接源于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其创作过程要使用大量戏剧化情境和创作手法来表现主题,既是娱乐化的艺术创作,又是精神与情感的寄托,其创作要义在于“超越真实”的艺术表达,其创作奥秘在于时空型变,并得出了“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现场直播节目具有可版权性”的结论。
  第四,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提出了解释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方案以及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该书包含《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解释》、《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含义的解释》、《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现场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进一步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提出了修改其中“视听作品”定义的建议,解释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解释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建议。时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期待该书提出的诸多建议能够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与讨论,使《著作权法》的修改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
  本书从相关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及版权保护的诉求展开,逐步深入并终触及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定义、独创性标准、权利归属等基本理论问题,将影视媒体技术、艺术创作及产业发展的实践融入研究之中,既形成了具有开拓性的学术成果,又在研究方法上探索出了一条可行之路。相信读者无论是否赞同书中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观点,都会因作者的认真务实而受到感染,因其新颖的视角和清晰的思路而受到启发。
  本书也为作者和读者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此处试提出一个问题:英国《版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仅低于大陆法系国家,也低于美国。英国《版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一——“film”在范围上大致相当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录像制品”,而且其根本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然而,在英国发生的现场直播电视节目版权纠纷中,法院很少认定直播节目属于“film”,而是将其作为“broadcast”加以保护,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既然独创性不是问题,是什么促使英国法院不把现场直播电视节目归入“film”?与之相反,现场直播电视节目在美国能够作为“电影作品”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英美之间的差异是源于对独创性标准的不同认识,还是其他因素?
  严波博士是我在版权研究工作中结交的老朋友,在对许多问题的讨论中,他的真知灼见都使我受益。在华东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间,他既要完成中央电视台的大量版权管理工作,又要奔波于京沪之间,抓住点滴时间阅读、思考和写作,终能够按时完成学业,交出一本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殊为不易。在本书出版之际,我要向他表示衷心的祝贺,也祝愿他在今后的研究和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为我国版权保护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王迁
  2016年3月21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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