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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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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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天琦
出版社中国金融
ISBN9787504987860
出版时间2017-02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60元
货号9787504987860
上书时间2024-12-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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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天琦,陕西韩城人,西北大学数学系本科、经济系硕士博士,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助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上海),现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司长;先后在《经济研究》《金融研究》《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多项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目录
第一篇 理论基础篇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倾斜保护
二、市场机制可以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三、需要政府提供监管保护,但也要防止监管失灵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保护什么?
五、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世界银行总结的各国的良好实践
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掌握好平衡,防止滋生道德
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防止阻碍金融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经济学视角的理论解析与政策建议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几个假设
二、金融消费者存在的可预测的系统性行为偏差
三、金融机构会利用消费者的行为偏差谋利,这时的市场竞争可能不是有效的
四、纠正金融消费者系统性行为偏差的三种思路
五、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行为经济学的对策
六、将行为经济学应用于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
知识普及的有效性
七、结语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分析
一、法律的社会化运动与消费者保护:立法思想不断向保护个体消费者倾斜
二、作为秩序、正义综合体的法律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总体视角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私法视角: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契约自由到契约公平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公法视角
五、结语
第二篇 改革实践篇
第四章 金融业行为风险、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行为风险、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二、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差异
三、“相生”还是“相克”: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对立性和统一性
四、为什么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容易被忽视?
五、有效的行为监管:金融安全网的第四支柱
六、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否需要独立于审慎监管
七、各国行为监管有差异
八、次贷危机后,行为监管处罚的力度在加大
九、建立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第五章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的加强
一、英国1997年成立“超级监管者”——金管会(FSA)
二、次贷危机后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的反思
三、立法过程中围绕新的行为监管部门的争论
四、拆分金管会(FSA),英格兰银行担负更多责任,行为监管保持独立,英国走向新的金融监管体系
五、南非也走向“双峰”模式
六、结语
第六章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成立前后正反方的激烈较量
一、对是否需要创设CFPB的争议:正方民主党VS反方共和党
二、《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设计cFPB过程中的较量
三、CFPB创设以后仍然受到各种批判
四、2016年共和党再推《金融cHOICE法案》,力促废除《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力促涉及对cFPB进行削弱性的、限制性的改革
五、结语
第七章 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
一、美国发薪日贷款及其监管
二、中国香港《放债人条例》
三、尽快出台我国《非存款类放贷人条例》
第三篇 调查研究篇
第八章 中国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
一、调查情况介绍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三、结论
第九章 中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国外与港台地区第三方债务催收的监管与自律
二、我国债务催收行业存在的问题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催收情况调查分析
四、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业情况调查分析
五、结论
第十章 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
一、综合性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二、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主要标准和类型
三、案例一:加拿大银行与证券业督察员(0BSI)
四、案例二: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
五、案例三:台湾金融消费评议中心(FOI)
六、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的试点与探索
第四篇 普惠金融篇
第十一章 国际普惠金融指标体系
一、引言
二、主要国际组织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建设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四、对策
第十二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银行业务代理商
一、国外银行业务代理商的发展
二、基层金融服务可得性提高:多方获益
三、银行业务代理商主要业务流程
四、典型国家银行业务代理商的发展经验
五、银行业务代理商的风险和监管
六、结语
第十三章 “去风险/代理行”问题、金融排斥与普惠金融
一、“去风险”问题产生的背景
二、“去风险”问题的表现及其原因
三、“去风险”问题的影响
四、对策
第十四章 普惠金融的一个案例:争议中实施30多年的美国《社区再投资法》
一、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二、《社区再投资法》实施30多年中的七次重要修订
三、《社区再投资法》是校正了市场失灵还是扭曲了信贷市场:30多年未了的争论
四、《社区再投资法》与次贷危机有关系吗?
五、次贷危机后,美议员向众议院提交《2009年社区再投资现代化法案》
六、《社区再投资法》的最新情况
七、启示
第十五章 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
一、《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二、《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起草过程中争论的重点
三、对数字金融的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1 二十国集团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2016)
附录2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关于保险业务行为风险及其管理问题的报告》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后记
专栏
富国银行“幽灵账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拉贾拉特南对冲基金内幕交易案
五大跨国银行操纵汇率案
SAC内幕交易案
LlBOR操纵案
内容摘要
孙天琦编著的《金融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研究》介绍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乃金融业之“本”。唯“本”固,“业”方安。
无论是从新古典经济学视角还是从行为经济学视角看,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都处于弱势地位,需
要倾斜保护。从法理视角分析,人类社会从手工作坊小商品生产、简单物物交换时期发展到全球化分工、
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发展到数字经济(DigitalEconomy)、数字化社会(DigitalS0ciety)时期,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复杂,彻底改变了个体消费者与经营者(庞大的公司法人)博弈的均势地位,在这个演进过程中,很多国家的立法思想不断向保护个体消费者这个方向上扩展和深化。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市场机制可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消费者需要政府(监管者)来提供监管保护,但也要不断提高监管者保护的有效性,防止政府失灵/监管失灵。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掌握好平衡,防止滋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防止阻碍金融创新和发展。
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强化是其主线之一。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证明,工商企
业(非金融企业)贷款质量的大面积恶化能够导致金融危机。2008年次贷危机证明了行为监管的失效、个人贷款质量的大面积恶化也会影响金融稳定,导致金融危机,也反映了国际上金融监管部门容易局限于微观
审慎监管而忽视宏观审慎管理和行为监管(消费者保护),金融机构对行为风险的管理也是漏洞百出。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既有互补性,也
有内在的冲突性。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二者关系处理得更加平衡。
基于对次贷危机的深刻反思,美国创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其从提议、创建,甚至直到现在,支持
者和反对者一直有激烈的较量。2016年共和党再推《金融cHOIcE法案》,力促废除《多德一弗兰克法案》,涉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进行削弱性的、限制性的改革。1997年英国启动整合多头监管模式,成立“金管会”(FSA),统一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业。2013年,英国在反思了其监管体制在次贷危机前后的表现后又“抛弃”金管会模式:形成了以中央银行担负更多职责、微观审慎监管回归中央银行、行为监管独立为标志的新的监管体制。2016年,南非也
走向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分离的双峰模式。
次贷危机后的英、美监管模式的变革非常典型但是不等于普适,国际上有对这些新监管模式、对“双峰”模式的批评和质疑。这些新监管模式的价值不在于外在所呈现的形式,而在于演进变迁过程背后各种观点的争论、新模式对旧模式存在问题的克服方式,关键在于有没有解决问题。
无论模式如何选择,均应建立有效的行为监管体系,使其成为金融安全网的第四支柱。传统金融安全网框架主要有三大支柱,即央行最后贷款人、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从次贷危机的教训看,必须打造金融安全网的第四支柱: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的行为监管可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开放过程中,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享受到了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毋庸置疑的大的形势和趋势。同时,随着产品复杂程度提高、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不断增加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金融消费纠纷也在增加,部分典型纠纷案例的社会影响也非常恶劣,个别甚至导致局部的群体性事件。
目前,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滞后、行为监管能力储备不充分(专业经验、工作平台和数据库等)、工作手段缺乏、
人力资源不足、消费者金融素养不高,相当程度上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不足、监管部门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不足,工作中造成的被动和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实际的工作大环境中,不少基层、一线部门容易把工作重点倾斜到更容易引起关注的“大问题、大战略”上,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这样比较具体的工作容易被忽视,只有出现群体性事件,躲不过去的时候才会重视一阵子。日常工作中,“重审批,轻监管”,或者都想干“出交规”的工作,都不太愿意“上路执勤”,导致“交规”多,但执行差。各方争着
想干能够显政绩、促发展的事,都想把麻烦的日常行为监管推给别人,实在推不出去了,就推给地方。很多地方政府也没有金融监管力量的积累,也只能是层
层往下推:省一级推给省会和地市,省会和地市又推给县区,重大群体性事件出来后才会重视(这时还会相互推诿),表现为事后、被动的运动式整顿,周而复始,教训深刻。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开放的深化,必须要有有效的金融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体系护航。加强金融业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推动专门立法,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纠纷解决机制,重视金融知识普及。
加强金融业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部门不是保证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每笔投资都赚钱,而是保证交易公平,没有欺诈误导。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让市场出清,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制度不缺,缺的是执行,行为监管方面最容易出现的是制度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思想、理念、大道理,董事长、行长和高管们都清楚、都在强调,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引也很多,如强调公平交易、信息披露、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等。问题是执行不到位,不能确保这些要求落实到每个产品、每天、每一笔交易中,因为严格执行的话,一
些基层网点认为会影响业绩,一些一线员工认为会影响自己与业绩量挂钩的奖金收入,所以执行制度就会打折扣,甚至出现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把理财产品介绍为特殊存款、保单上手写一年后提取、模仿金融消费者笔迹签合同、网点私售(“飞单”)或销售产品时介绍项目有政府背景、协助客户绕开监管规定”等典型案例。从实际看,如果销售行为有瑕疵,单个的、一定规模的各种“刚性兑付”不可避免。所以,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没有骗人。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筑牢此道防线,一是要重视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这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保护,可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二是金融知识普及中,关键是要
让金融消费者清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促进金融消费者形成“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意识,为自己的金融决策负责的意识。三是强化诚实守信意识。金融消费者要讲诚信,金融机构也要讲诚信。四是帮助金融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
“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本”若不固,“业”焉能安?目前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必须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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