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新】 商法学概论 顾功耘 吴弘 上海人民出版社 97872081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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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商法学概论 顾功耘 吴弘 上海人民出版社 97872081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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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功耘 吴弘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16108

出版时间2018-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2元

货号9683667

上书时间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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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商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和渊源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商事主体制度概述 第六节 商事登记制度 第七节 商号制度 第八节 商事账簿制度 第九节 商行为制度概述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四节 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变更 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三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法律制度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五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第五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概述 第二节 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节 信托法律关系 第四节 信托公司 第五节 营业信托 第六节 公益信托第六章 期货法 第一节 期货法概述 第二节 期货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期货上市法律制度 第四节 期货产易法律制度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第九章 保险法 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财产保险合同



内容摘要
第一章商法基础理论ijjij舞熏蒸黎聱赣黉睁蒸?jjiji瀵誉塞,燮囊銎夔鬻鬻纂豢熬  一、“商”的含义  学习商法,须先了解“商”的含义。迄今为止,按照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的学科背景,“商”也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考察中文“商”的词源,可知其内涵经历过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有时人们还在“经常”、“赏赐”等意义上使用商一词。①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一词被引入经济生活,最初,人们是在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这一意义使用其概念的,如我国古代《汉书·食货志(下)》有“通财鬻货日商”的说法,《白虎通·商贾》有:“行日商;止日贾。商之言章也,章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后来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一个以从事交易活动为职业并从中获取一定利益的商人阶层开始形成,如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布商”、“客商”等,这进一步拓宽了“商”的含义,它不仅可以指交易行为,也可以指从事这一行为的主体。  在外文中,“商”一般指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如根据《韦伯斯特新国际辞典》,“商”指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exchange or buying and selling of commodities);《布莱克法律辞典》则认为,“商”指货物、产品或任何种类财物的交换。可见,外文中的“商”一般指商品交易行为,而非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易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①这种对“商”的界定揭示了现代社会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这种活动具有最传统的意义,一般也称为“买卖商”,或有些学者称之为“固有商”。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日益发展,不仅商品概念日益扩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范围也日益扩大。在营利被视作“商”的本质的情形下,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买卖中,也发展到批发商、货物运送、仓库业、银行业、损害保险业等。并且,“商”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等。②可见,经济学意义的“商”存在局限性,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

(三)法学上的解释

依据各国商事立法,法学意义上的“商”有一个基本出发点,即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和以营业的方式从事的行为皆可谓之商。可以说,商本质上包括营利性和营业性两大基本属性。所谓营利性,指经营该事业的目的、动机及根本出发点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不管什么商主体都是如此。所谓营业性,指经营该事业的目的和方式及种类而言。在法律和学理上一般认为营业性具备三性,即经营目的的营利性,经营在时间上的连续性,经营在空间上的同一性。③由此出发,各国商法理论一般认为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称。

除了上述关于“商”的质的规定性,在法律上究竟何以为商,即商的范围,或者说其量的规定性,须以各国立法规定为准,并且各国立法的确定不尽一致,主要遵循三种不同方法:其一是概括主义,即对商的范围作出广泛的概括性规定。例如,美国在《统一商法典》第1.102条就认可“经习惯、惯例和当事人协议而不断扩大的商业上的做法”。其二是列举主义,即在立法中对商的范围作出具体详细的列举。例如,法国的《商法典》就在第632条及第633条中详细列举了几十种属于“商”的行为;另外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规则》也很有代表性,它列明的商的事项包括……折中主义,即综合采取另外两种方法来……



精彩内容

  顾功耘、吴弘主编的这本《商法学概论》主要叙述商法的发展历史、基本原则,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期货法、票据法、破产法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需掌握的知识等,清晰地介绍了我国商法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作为商法主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避免了对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作过多的分析和繁琐的解释,力求对现行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进行全面完整的介绍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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