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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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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来梵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511380

出版时间2018-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25340254

上书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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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近年来,用心从事本科教学,受益良多。2008年和2009年两个年度,其时本人尚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任教,皆于春季学期承担本科《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任务。承蒙学校为该课程聘任的助教白斌(现执教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多位研究生诸君的热心支持,讲授内容得以一一录音下来,并由他们整理成书稿。恰逢2008年起该课程被评定为国家精品课程,在同学们的鼓励下,便萌发将此稿校订之后予以出版之意,借以作为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一项成果,亦俾便与国内同行切磋交流。然此后因本人工作调动,原稿的订正未能一气呵成,付梓的计划更被延宕至今。但在断断续续的修订过程中,还进一步吸收了2009年秋季学期本人调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之后为本科生讲授此课的一些内容,终于形成了本书现在的全貌。
叹中国立宪迄今已历漫漫百年,却因种种缘由,使作为学问的宪法学之发展一波三折、备尝艰辛,即使到了如今,仍然可谓一门难研究的学科。而且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的宪法学也是一门容易使人肤浅的学问。许多在其他研究领域中颇有建树,甚或负有盛名的学者,一旦在涉及中国宪制问题上展开学术言说,便十有八九难逃典型的所谓“法学幼稚病”之嫌。鉴于此,本人从教虽有一定年头,却踌躇再三,一直未敢贸然独立撰写或主编本科的宪法学教材,平时教学就选用我国老一辈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先生主编的《宪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但就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要求而言,这毕竟属于一种不足。
呈现于读者诸君面前的这本读物,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部教材,但它的问世或许可以聊补上述的缺憾。诚然,它所反映的教学过程是基于别人主编的教材展开的,但本人原本也参与了那部教材的撰写,而且在独立的教学过程中,针对教材中那些不能苟同的描述或见解,也会作出一些澄清或讨论,并借此引导学生作批判性的学术思考。此外,对于一些本身就存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也会尝试提出并初步论证自己的学术见解。为此可以说,本书或多或少地也反映了自己对宪法学所作出的“体系化思考”。也正因如此,将书名定为《宪法学讲义》。此外,作为一部“现场实录讲稿”,本书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记录了自己在课堂上挥洒的性情。为此诚望通过它能为莘莘学子以及其他具有知性的读者,就宪法学这样一门似乎是严肃的学科,提供一册轻松的、具有一定“临场感”的启蒙读物。
终成书之际,还特别感谢当年为现场录音和文字整理付出了辛勤劳作的诸君,他们是: 白斌、吴耀俊、王群、陈诚、廖珍珠、骆正言、朱玉霞、陈运生、姚夏军、董旭峰(按照所负责内容的先后顺序排列)。尤其是白斌君,为此书的筹划、组织以及全稿的初校付出了较多心血。
现付梓之际,仍有迟疑。是的,随着近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大力发展,对于大学教师而言,本科教学已属于低层次的教学工作了,但其实,有经验者均能体悟到它恰恰要求更高超的授课艺术。更何况,在当今中国各大学的法学院系中,本科“宪法学”的课程大多开设在一年级的或第二学期,与几乎同时开课的“法学导读”或“法理学”等课程分担着“基础课”的功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法科专业学习的入门津梁。为此,面对嗷嗷待哺的新生,如何以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将宪法学的教学内容深入浅出地讲清、讲通、讲透,对于授课教师而言,乃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自知与上述的要求仍相去甚远,为此不胜惶恐。且由于本书成稿过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虽经认真订正,但纰误之处仍在所难免,伏望读者诸君以及其他方家教正。

林来梵
2011年3月于清华园



导语摘要

本书原为林来梵教授讲授本科“宪法学”(国家精品课程)的全套课堂讲义实录,是近年来我国书肆中畅销的宪法学读物之一。

全书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独特方法,对宪法学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的阐述,间中不时针对国内各种宪法学理论做批判性的学术分析,并就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提出了个人独特的学术见解。书中的语言表述也保留了课堂讲授的原有风格,深入浅出,寓庄于谐,颇有“临场感”。

此度第三版以2018年修宪为契机,对原书的内容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发展。 

 



作者简介

林来梵,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精品课程《宪法学》课程主持人,并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主要研究宪法学理论、人权规范理论等领域,兼涉法理学、比较法学的部分领域,被认为是我国“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代表著有《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宪法学讲义》、《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编)、《剩余的断想》、《文人法学》等。



目录

一、 学科名称: “宪法”还是“宪法学”?13
二、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4
三、 宪法学的学科体系20
四、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26

编宪法总论31

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35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与结构63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95
第四章宪法的解释与运用127

第二编国家组织159

第五章国家的诸观念163
第六章国家类型学: 国体与政体197
第七章国家机构原理235
第八章国家机构体系265

第三编基本权利291

第九章基本权利及其类型295
第十章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其规范效力335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各论369

第四编宪法保障425

第十二章宪法实施与合宪性审查425

附录457
简目宪法学讲义(第三版)详目
绪论1

一、 学科名称: “宪法”还是“宪法学”?13
二、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4
三、 宪法学的学科体系20
四、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26

编宪法总论31

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35
一、 宪法的多义性36
二、 一个有争议的概念: 宪政44
三、 宪法的属性: 宪法是“公法”吗?50
四、 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母法吗?51
五、 宪法的本质: 宪法究竟是什么?58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与结构63
一、 宪法的分类64
(一) 传统的分类学说65
(二) 现代的宪法分类68
二、 宪法的结构71
(一) 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 宪法渊源71
(二) 宪法典的一般结构82
(三) 宪法规范及其结构88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95
一、 宪法的制定96
(一) 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 宪法制定权力论96
(二) 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105
二、 宪法的修改116
(一) 概述116
(二) 宪法修改的界限118
(三) 宪法修改的形式120
(四) 宪法修改的程序124
详目宪法学讲义(第三版)第四章宪法的解释与运用127
一、 宪法解释的含义128
二、 宪法解释的功能142
三、 宪法解释的类型与方法142
四、 宪法解释的原则147
五、 宪法解释与宪法运用149
(一) 何谓宪法运用?149
(二) 宪法解释和宪法运用的关系150
(三) 宪法司法适用的条件151
六、 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运用152
(一) 我国的宪法解释152
(二) 我国的宪法运用154

第二编国家组织159

第五章国家的诸观念163
一、 关于国家的本质164
二、 几种经典的国家观165
(一) 政治学的国家观165
(二) 哲学的国家观167
(三) 近代政治哲学的国家观167
(四) 社会学的国家观170
(五) 政治经济学的国家观171
(六) 法学的国家观173
三、 中国的国家观177
(一) 中国古代的国家观177
(二) 中国近代的国家观180
(三) 当今中国人国家观的窘境181
四、 当今中国人国家观之反思: 宪法学的立场183
(一) 法学国家观极为不足183
(二) 阶级国家论忽视了正当性要素184
(三) 国家统合的原理: 国家三要素说的盲点188
五、 国家的目的193
第六章国家类型学: 国体与政体197
一、 国家类型学的源流198
(一) 政治哲学的经典分类199
(二) 一般国家学的经典分类201
(三) 法学的经典分类202
二、 从国体到国家性质205
(一) 国家性质与国家本质205
(二) 国体概念的源流205
(三) 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国体条款206
三、 从政体到国家形态215
(一) 国家权力组织形态216
(二) 国家结合形态225
(三) 国家象征形态233
第七章国家机构原理235
一、 国家机构的基础理论237
(一) 国家机构的定义237
(二) 国家机构的原理238
二、 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基础: 国家组织的基本原理252
(一) 主权原理与代表制原理252
(二) 党的领导与国家机构的关系260
第八章国家机构体系265
一、 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266
二、 各机关概况267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69
(二) 国家主席273
(三) 国务院276
(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277
(五)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78
(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279
(七) 监察委员会279
(八)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82
三、 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283

第三编基本权利291

第九章基本权利及其类型295
一、 宪法与基本权利296
(一) 基本权利的内涵296
(二) 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302
(三) 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306
二、 基本权利的类型314
(一) 学理分类314
(二)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328
第十章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其规范效力335
一、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336
(一) 基本权利的保障336
(二) 基本权利的限制344
二、 人权规范的效力范围360
(一) 传统上: 无效力原理361
(二) 现代宪法下: 有效力原理363
(三) 中国的问题367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各论369
一、 平等权371
(一) 如何理解平等权?376
(二) 两种“平等”原理379
(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383
(四) 平等与合理差别385
(五) 案例分析388
二、 政治权利392
三、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395
(一) 精神·文化活动自由概述395
(二) 我国精神自由的保护状况397
(三) 案例分析399
四、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407
(一)人身自由407
(二) 人格尊严410
五、 社会经济权利413
(一) 社会经济权利的类别413
(二) 私有财产权414
(三) 生存权415
(四) 受教育权417
六、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420
(一) 裁判请求权420
(二) 权利救济型的监督权421

第四编宪法保障425

第十二章宪法实施与合宪性审查425
一、 宪法的实施426
(一) 有关宪法实施427
(二) 中国转型期宪法的实施形态428
二、 宪法的保障431
(一) 宪法保障之概述431
(二) 合宪性审查: 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433
(三)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448

附录457
一、 法科初学者《宪法学》课程精选458
二、 《宪法学》课程进阶学习459
(一) 相关学科基础部分459
(二) 有关宪法学基础部分460
(三) 有关国家组织部分461
(四) 有关基本权利部分461



内容摘要

本书原为林来梵教授讲授本科“宪法学”(国家精品课程)的全套课堂讲义实录,是近年来我国书肆中畅销的宪法学读物之一。


全书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独特方法,对宪法学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的阐述,间中不时针对国内各种宪法学理论做批判性的学术分析,并就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提出了个人独特的学术见解。书中的语言表述也保留了课堂讲授的原有风格,深入浅出,寓庄于谐,颇有“临场感”。


此度第三版以2018年修宪为契机,对原书的内容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发展。 


 



主编推荐

林来梵,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精品课程《宪法学》课程主持人,并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主要研究宪法学理论、人权规范理论等领域,兼涉法理学、比较法学的部分领域,被认为是我国“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代表著有《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宪法学讲义》、《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编)、《剩余的断想》、《文人法学》等。



精彩内容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学讲义(第三版)本章我们讲述的内容主要有两点: ,宪法的制定;第二,宪法的修改。同时,我会把马工程《宪法学》的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的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的主要内容也纳入本次授课之中,对于该章我们未讲授的内容,则需要大家课后自己去阅读。诸君切莫轻视宪法的历史,要知道,这部分的内容也是可能做成大学问的。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照例先提出一些问题,作为章前导引: ,谁有权制定宪法?第二,宪法又是怎么制定的?第三,宪法制定后是否可以修改?如果可以修改,怎么进行修改?第四,修改是否有界限?如果有界限,那界限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对这些问题的尝试性解答构成本讲的主要课题。
一、 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制定主要面临两个问题: ,谁有权制定宪法?第二,宪法是怎么制定的?相应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在这一节主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 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 宪法制定权力论
关于“谁有权制定宪法”的问题,在宪法学上,存在一种理论,此理论被称为“宪法制定权力论”。它是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共同提出来的,用以解决有关宪法制定的法学理论问题,是很成熟的一个理论。这一理论又被简称为“制宪权”理论,在宪法学的学说史上非常重要,但我国国内研究的比较少,马工程《宪法学》也是语焉不详,所以在课堂上我们要较为详尽地给大家介绍。
这个理论既涉及宪法制定问题,也涉及宪法修改的问题,理论的覆盖面比较广。它主要阐述制宪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以及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什么要提出这一理论呢?因为人类有时候要面临制定宪法的课题。人类一旦需要制定宪法,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制定、怎么制定,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乱世出英雄,但英雄也要讲底线规则。而谁了解制宪权理论,谁就掌握了制定宪法的规则。这种历史曾经出现,而且反复出现过。因此这个理论可以说是给野心家们提供的理论,也是为人类的政治领袖提供的一种理论。
就制宪权理论而言,在学说史上,共有两种思考进路: 一种是事实论;另一种是规范论。事实论和规范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两种思考模式,二者“味道”不同。事实论主要研究事实是什么,就是研究“to be”的问题。具体到本节,主要就是研究宪法实际上是谁制定的,怎么制定的。而规范论则主要研究应该是什么,即“ought to be”的问题。具体到本节,主要就是探讨宪法应该由谁来制定,以及应该如何制定。对于这样两类问题,答案肯定是不同的。我一直认为,在法学领域中,事实论当然不可忽视,但规范论则更为重要;而事实论在其他的学科领域——比如政治学、社会学等——中占据主要位置。但在法学的历史中,这两种思考进路都经常出现,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事实论的立场来分析法律问题。所以,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会同时提及它们在制宪权问题上的观点,并按照历史演变的顺序来展开讲述,但更为重视规范论的立场。
1. 理论的提出
一般认为,制宪权理论是在法国次被系统提出来的。在此之前,英国的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也提出类似于制宪权的观点,但是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制宪权”这个概念。位正式明确提出“制宪权”概念的人物,是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一位思想领袖和政治家,名叫E.J.Sieyès,中文翻译作西耶斯,也有人翻译为西哀士。关于这位仁兄,有一件逸事流传。大家知道,想当年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曾经有一段革命恐怖时期,即处于罗伯斯庇尔控制下的时期,革命法庭让断头台在法国各地疯狂地运转,只要被罗伯斯庇尔认为是敌人的人,不论他是普通百姓,还是政治家,都可能莫名其妙地被送上了断头台。即便是国民公会里的国民代表们,也都是朝不保夕。但是,西耶斯在整个恐怖年代里都一直稳坐在国民公会里,安然无恙。他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很简单,那就是基本上不开口说话,既不发言提问、参加辩论,也不进行演说、提出议案,很像是当今中国的一些人大代表。恐怖时期结束之后,有人就调侃他: 你老兄在这整个时期内都干了些什么呀?他非常平静地做了一个天才的回答。他说: “我一直活着。”
图9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际,提出了“制宪权”概念的西耶斯
这个西耶斯曾经写过一本小册子,叫《第三等级是什么?》,如今还被列为经典,在其中次明确提出了“制宪权”概念。总结起来,他的制宪权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宪权主体应该是人民(国民),但是人民(国民)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个人一个人分别行使制宪权,而是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来行使。然而,国民代表在制定宪法时,是应该不断听取国民意见,还是相对地独立出来自己决定呢?西耶斯认为,国民代表可以相对独立出来,自己决定和表达意志,但他们所表达的意志就应该拟制为国民意志,即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这就是一种近代典型的代表观念。值得注意的是,他所谓的“国民”,与“人民”的用语交互使用,主要指第三等级。第三等级又指的是哪些人呢?大家在中学历史课本中应该学过,法国当时有三个等级: 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是市民,其中包括资产阶级,也包括贫苦的劳动人民。而前两个等级的人都拥有特权,第三等级则是平民。西耶斯认为只有这第三等级才是人民(国民)的主要构成部分,才享有制宪权。这个观点在历史上是石破天惊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在于,西耶斯主张国民没有必要分别行使制宪权,这在法国也是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意义的。其实,卢梭是曾经反对代表制的,他主张直接民主制,即公民必须亲自出场行使国家权力,像古代的雅典城邦那样。但是这种直接民主制在现代国家中是很不现实的,基本属于空想,它只能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社会里。西耶斯也深切地认识到这一点,他本人也参与过1791年法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制宪实践让他认识到: 所有法国人都来一起制定宪法是很不切实际的,所以他认为国民应该委任代表去参加制宪,而且这种代表应该完全独立。
(2) 制宪权没有界限。制宪权,是至高无上的一种权力。因为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体现,而国民意志本身就是一种法,它只服从自然法。自然法在哪里?在我们的心中。所以国民意志没有界限。那些参加制宪会议的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所谓“独立”也就是指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来自国民的约束。因此,参加制宪会议的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的,或者说更高了。这样,他得出结论说,制宪权是没有界限的。在这里,西耶斯形成并回答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制宪权有没有界限”这个问题,此后历史上有关制宪权的许多重大理论分歧,几乎就围绕这个问题而形成的,但主要分为两种,即有的人认为有界限,有的人认为没有。然而西耶斯的答案实际上非常微妙,大家一定要记住,西耶斯说它不受任何约束,仅仅是不受任何实定规则的约束,但终还是受到约束的,即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3) 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这是西耶斯思想伟大的地方,他敏锐地区分了“宪法制定权力”和“宪法所制定的权力”。比如说,立法权就属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是根据宪法产生出来的权力,它不是“制定宪法的权力”,因此,一般不认为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
(4) 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也就是说,制宪权在起作用的时候就产生出修宪权,修宪权其实就是制宪权的一个部分。这个观点有问题,后来被推翻了。
西耶斯提出的观点,内容很丰富,但可以概括为以上四个要点。这个制宪权理论对后世影响甚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制宪权理论是由法国思想家首先提出来的,是他们对人类立宪主义的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图10德国近代国法学巨擘拉班德

图11被认为是德国近代一般国家学
集大成者的耶利内克
2. 理论的发展
法国是一个在思想上非常具有原创性的国家,但是他们提出的理论往往被其他国家接受并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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