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中日文对照本)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中日文对照本)

批量上传,套装书可能不全,下单前咨询在线客服! 正版书 !!!

120.72 7.2折 168 全新

库存2件

四川成都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日)上村达男 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 编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59945

出版时间2015-0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68元

货号23652984

上书时间2024-10-21

百叶图书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一书是早稻田大学上村教授的专著,该书严格地批评了日本的企业社会以及公司法学说的现状,并立足于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构建了贯穿股份公司法理论的新体系。
  本书由五个部分组成,部分至第三部分是本论,开头部分是序论、结尾部分是补充。在序论的“日本人能否有效运用股份公司?”中,上村教授指出:股份公司法制度是为了有效运用和驾驭“*级的证券市场”——包括还未购入证券的各个市民阶层在内的流动性比较高的证券市场而生成的,但迄今为止日本的股份公司,即使是公开公司,也基本上未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制度;按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是在行政指导的保驾护航下的间接融资,公司作出经营决策也基于通产省的产业政策(优先从上而下的行政指导);还指出,在股份公司缺乏使用证券市场的标准装置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市场机能的有效运用”如同“榨干市场的骨髓”一般,只是经营者一味地通过在市场按市价发行增资,其结果导致了巨大泡沫经济的崩溃以及今天的经济大困境。因此,上村教授指出,资本市场的改革、股份公司法的改革必须是“为股份公司制度有效运用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并能够真正地运用证券市场”而进行的修改,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对于具有数百年历史的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经验的欧美国家没有意识到的理论,也需要探究,并作“质的继受”。

作者简介
译者: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企业法制与创造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日本早稻田大学商法学博士。

目录
前言

序论 日本人能否充分运用股份公司?

部分 似是而非的股份公司的发展状况——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章 未使用证券市场的股份公司的发展状况 

第二章 传统理论及其局限性 

第三章 告急的市场压力与多样的价值

第二部分 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

章 何为公开股份公司法

第二章 公开股份公司法中的基本概念

第三部分 公开股份公司法的具体内容

章 证券交易法概念融入公开股份公司法制

第二章 管理运营机关的应有状态 

第三章 董事、执行董事的个人责任

第四章 股份公司法与发行市场

补充篇 平成年间公司法大修改的意义

原后记

补充篇 本书出版后的日本企业法制的修改动向——为中文版特意补充的内容

词汇表 

后记

内容摘要
《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一书是早稻田大学上村教授的专著,该书严格地批评了日本的企业社会以及公司法学说的现状,并立足于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构建了贯穿股份公司法理论的新体系。

  本书由五个部分组成,部分至第三部分是本论,开头部分是序论、结尾部分是补充。在序论的“日本人能否有效运用股份公司?”中,上村教授指出:股份公司法制度是为了有效运用和驾驭“*级的证券市场”——包括还未购入证券的各个市民阶层在内的流动性比较高的证券市场而生成的,但迄今为止日本的股份公司,即使是公开公司,也基本上未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制度;按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是在行政指导的保驾护航下的间接融资,公司作出经营决策也基于通产省的产业政策(优先从上而下的行政指导);还指出,在股份公司缺乏使用证券市场的标准装置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市场机能的有效运用”如同“榨干市场的骨髓”一般,只是经营者一味地通过在市场按市价发行增资,其结果导致了巨大泡沫经济的崩溃以及今天的经济大困境。因此,上村教授指出,资本市场的改革、股份公司法的改革必须是“为股份公司制度有效运用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并能够真正地运用证券市场”而进行的修改,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对于具有数百年历史的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经验的欧美国家没有意识到的理论,也需要探究,并作“质的继受”。

主编推荐
译者: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企业法制与创造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日本早稻田大学商法学博士。

精彩内容
我有幸成为拜读上村达男教授《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中文版)早的读者之一,非常高兴。我和上村教授的学术交流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1994 年夏天我应上村教授的老师酒卷俊雄教授之邀去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课为研究生举办集中讲座并进行学术交流。当时,上村教授在立教大学法学部任教,酒卷教授要他陪我去东京证券交易所考察。从此,我和上村教授建立了学术交流关系。
  在中日商法的交流中,日本公司法的教科书已有在中国出版者,但极少有专著在中国出版。《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是一部专著,它的出版将加强中日两国商法的深入交流,展示日本学者在公司法理论上的进展。
  《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的价值在于上村教授紧密结合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日本泡沫经济以来的变化,立足解决日本股份公司法面临的问题,构建日本股份公司法理论的新体系。在这一研究中,上村教授灵活地运用了“批判”和“立法论”两大工具,并使其服务于理论探讨的目的。如果我们与上村教授一样,关注日本经济背景和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公司法的影响,就不难感受到上村教授的《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一书的价值,特别是该书的创新之处:
  ,将股份公司定位为应该有效运用证券市场的公司。他认为,迄今日本的股份公司基本上还没有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制度。股份公司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和一味地通过证券市场增资是不同的。后者只是一味地通过市场价在市场上发行增资,其结果导致了巨大的泡沫经济以及泡沫破裂后的经济大困境。上村教授主张资本市场改革、股份公司法改革必须是“为股份公司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并能够真正地运用证券市场”而进行修改。为了阐发其理论,上村教授提出了“两个市场概念”:一个是“内在的市场”,它是指股份公司具有适应市场的性质;另一个是“外在的市场”,它是指股份、公司债券等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上村教授认为,两个市场关系密切,在“外在的市场”进行交易必须以“内在的市场”存在为前提。“如果内在市场的成熟程度低,就不能应付高度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虽然内在市场的成熟度高,但如果没有相匹配的市场就不能发挥其经济作用。”这就是股份公司在两个市场互动中有效运用证券市场的关键所在。
  第二,在股份公司法中倡导公开原理。上村教授认为,股份公司蕴含着在证券市场公开的性质。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公开时,以多数投资者为前提,公开理论要求股份公司将证券市场的原理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作为股份公司法的问题来接受。无疑,这是上村教授在股份公司法中纳入公开原理的基础。上村教授同其他公司法、证券法理论家一样,认可信息披露在公开公司中的作用,但不同的是上村教授强调将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扩大到“全体国民”,并且认为,传统商法所说的现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该与投资者同样受到保护。
  第三,提高每个股东对公司治理机能的期待。上村教授认为,传统理论夸大股东大会的权威,以股东利益化为目的,将经营机关视为股东的代理机关,但是以股东为中心的经营机关在理论上是有局限性的。他主张在公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不应该是公司所有者的集会,而应该是保护投资者的集会或者应作为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其理论基础与债券持有人集会雷同。由此,上村教授认为随着市场成熟程度的提高与治理机制的完善,缩小股东大会权限在理论上当然是可能的。流动性高的市场存在明显降低了作为“会议体”的股东大会的意义,但是,这种会议体的分解现象可以提高每个股东的治理机能。在公司治理中,上村教授力图在理论上解决董事会与监事会两个监督机关并列的问题,反对简单地取消监事会,主张统筹董事会、监事会的程序。同时,上村教授还在业务执行、强化少数股东权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尖锐的有见地的见解。
  上村教授对公司法改革诸问题的分析表现了理论上的坚定性,他敢于向传统公司法理论挑战,许多见解让人耳目一新。其实,上村教授这种理论上的坚定性是具有一贯性的。我记得他陪我去东京证券交易所考察时就对我讲,有关证券交易可操作性的问题,你可以问他们;有关证券法理论,你可以问我。可以看出,上村教授对于多年从事证券法研究取得的规律性认识是坚信的。当然,他理论上的坚定性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建立在对实践特别是日本市场实践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的。在他的大作中,充满了对日本公司法历史和日本市场经济的认真考察。也正因为这一点,作为外国研究者,在没有上述考察的条件下,试图轻易取得如上村教授那样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可以做到的,仅能是结合研读、思考,寻找书中对中国有益的经验。
  上村教授的《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问题意识突出,围绕问题进行讨论,容易吸引人。我相信,上村教授大作的出版,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工作者了解日本公司法,也将促进人们进一步思考中国公司法的改革。总之,我欢迎译著问世,相信该书一定会使读者受益匪浅。

媒体评论
我有幸成为拜读上村达男教授《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中文版)早的读者之一,非常高兴。我和上村教授的学术交流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1994 年夏天我应上村教授的老师酒卷俊雄教授之邀去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课为研究生举办集中讲座并进行学术交流。当时,上村教授在立教大学法学部任教,酒卷教授要他陪我去东京证券交易所考察。从此,我和上村教授建立了学术交流关系。
  在中日商法的交流中,日本公司法的教科书已有在中国出版者,但极少有专著在中国出版。《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是一部专著,它的出版将加强中日两国商法的深入交流,展示日本学者在公司法理论上的*进展。
  《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的价值在于上村教授紧密结合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日本泡沫经济以来的变化,立足解决日本股份公司法面临的问题,构建日本股份公司法理论的新体系。在这一研究中,上村教授灵活地运用了“批判”和“立法论”两大工具,并使其服务于理论探讨的目的。如果我们与上村教授一样,关注日本经济背景和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公司法的影响,就不难感受到上村教授的《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一书的价值,特别是该书的创新之处:
  ,将股份公司定位为应该有效运用证券市场的公司。他认为,迄今日本的股份公司基本上还没有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制度。股份公司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和一味地通过证券市场增资是不同的。后者只是一味地通过市场价在市场上发行增资,其结果导致了巨大的泡沫经济以及泡沫破裂后的经济大困境。上村教授主张资本市场改革、股份公司法改革必须是“为股份公司有效运用证券市场并能够真正地运用证券市场”而进行修改。为了阐发其理论,上村教授提出了“两个市场概念”:一个是“内在的市场”,它是指股份公司具有适应市场的性质;另一个是“外在的市场”,它是指股份、公司*等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上村教授认为,两个市场关系密切,在“外在的市场”进行交易必须以“内在的市场”存在为前提。“如果内在市场的成熟程度低,就不能应付高度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虽然内在市场的成熟度高,但如果没有相匹配的市场就不能发挥其经济作用。”这就是股份公司在两个市场互动中有效运用证券市场的关键所在。
  第二,在股份公司法中倡导公开原理。上村教授认为,股份公司蕴含着在证券市场公开的性质。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公开时,以多数投资者为前提,公开理论要求股份公司将证券市场的原理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作为股份公司法的问题来接受。无疑,这是上村教授在股份公司法中纳入公开原理的基础。上村教授同其他公司法、证券法理论家一样,认可信息披露在公开公司中的作用,但不同的是上村教授强调将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扩大到“全体国民”,并且认为,传统商法所说的现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该与投资者同样受到保护。
  第三,提高每个股东对公司治理机能的期待。上村教授认为,传统理论夸大股东大会的权威,以股东利益*化为目的,将经营机关视为股东的代理机关,但是以股东为中心的经营机关在理论上是有局限性的。他主张在公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不应该是公司所有者的集会,而应该是保护投资者的集会或者应作为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其理论基础与*持有人集会雷同。由此,上村教授认为随着市场成熟程度的提高与治理机制的完善,缩小股东大会权限在理论上当然是可能的。流动性高的市场存在明显降低了作为“会议体”的股东大会的意义,但是,这种会议体的分解现象可以提高每个股东的治理机能。在公司治理中,上村教授力图在理论上解决董事会与监事会两个监督机关并列的问题,反对简单地取消监事会,主张统筹董事会、监事会的程序。同时,上村教授还在业务执行、强化少数股东权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尖锐的有见地的见解。
  上村教授对公司法改革诸问题的分析表现了理论上的坚定性,他敢于向传统公司法理论挑战,许多见解让人耳目一新。其实,上村教授这种理论上的坚定性是具有一贯性的。我记得他陪我去东京证券交易所考察时就对我讲,有关证券交易可操作性的问题,你可以问他们;有关证券法理论,你可以问我。可以看出,上村教授对于多年从事证券法研究取得的规律性认识是坚信的。当然,他理论上的坚定性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建立在对实践特别是日本市场实践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的。在他的大作中,充满了对日本公司法历史和日本市场经济的认真考察。也正因为这一点,作为外国研究者,在没有上述考察的条件下,试图轻易取得如上村教授那样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可以做到的,仅能是结合研读、思考,寻找书中对中国有益的经验。
  上村教授的《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问题意识突出,围绕问题进行讨论,容易吸引人。我相信,上村教授大作的出版,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工作者了解日本公司法,也将促进人们进一步思考中国公司法的改革。总之,我欢迎译著问世,相信该书一定会使读者受益匪浅。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