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上传,套装书可能不全,下单前咨询在线客服! 正版书 !!!
¥ 47.9 6.1折 ¥ 78 全新
库存19件
作者樊建民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ISBN9787515413976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8元
货号29751247
上书时间2024-10-21
自 序
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和不断进步,特别是刑事法律法规 的大量修正和不断完善,给刑事法学、刑事司法实践、刑事辩护和代理提供了 诸多研究和发展的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一名研究刑事法学的学者,我基于律师角度,关注和审视刑事案件 中律师、公诉人、法官、侦查( 调查)人员的立场和使命,兼顾被害人、被告人以 及社会公众的诉求和情感,结合较扎实、丰富的刑事法学理论知识,从实体法 和程序法两方面归纳、总结和评析刑事办案的经验、规则、策略和技巧 。立足 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和内容,以及法律的实际运行情状,我秉持基本的价值 目标,进行价值衡量和利益衡量,对法律条文作出有创建性的、合情合理的解 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但亦不失正当性和公正性。
本书收录的 35 起案例系从我数年来主办的百余起刑事案件中选取,均 属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或刑罚裁量存在巨大争议且较具代表性的疑难案件。 司法者、律师、学者按照各 自 惯常的思维、常见的通识均对此难以独立、恰当 地理解和把握,须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充分碰撞和协调,才能作出恰当的处理。
我期望本书的出版,能增进和深化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的 良性 互动,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以及司法实务界之 间的裂痕,能为我国刑事法治的建设和完善尽微薄之力。
主犯相对从犯即使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其刑罚也不宜轻于从犯;从犯即使具有累犯、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其刑罚也不宜重于主犯。
诈骗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早于占有财产行为既遂之前。
虚构的事实或实施的威胁对被害人财产处分意思和行为若无关键影响,则应否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中立的帮助行为或对他人从事的具体犯罪并不确知的帮助行为,与他人不成立共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获财而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成立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与他人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单位内部的场所,对于单位内部的纠纷来说,非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范畴,阻却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成立。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与作为被害主体的单位不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
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套路贷属于恶势力犯罪范畴,而高利贷只能是恶势力犯罪的诱因。
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均属直接故意犯罪。
樊建民,1969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汝州。先后获河南大学理学学士学位、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兼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南沐樊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司法部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2018年至2019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交流合作项目的法学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从事刑事审判及相关调研工作。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人民检察》等国内专业性权威期刊发表法学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5部,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5项。学术研究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见长,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和代理著称。
目录
1 . 隋伟洋帮助诈骗案 3
3 . 张喜梅赌博诈骗案 17
11 . 吴政毅诈骗案 64
13 . 胡同峰诉讼诈骗案 81
21 . 秦章星等恶势力高利贷案 124
23 . 张三友贪污案 142
31 . 张某诬告陷害案 185
33 . 王豹子“ 串通投标”敲诈勒索案 197
主犯相对从犯即使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其刑罚也不宜轻于从犯;从犯即使具有累犯、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其刑罚也不宜重于主犯。
诈骗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早于占有财产行为既遂之前。
虚构的事实或实施的威胁对被害人财产处分意思和行为若无关键影响,则应否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中立的帮助行为或对他人从事的具体犯罪并不确知的帮助行为,与他人不成立共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获财而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成立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与他人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单位内部的场所,对于单位内部的纠纷来说,非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范畴,阻却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成立。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与作为被害主体的单位不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
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套路贷属于恶势力犯罪范畴,而高利贷只能是恶势力犯罪的诱因。
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均属直接故意犯罪。
樊建民,1969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汝州。先后获河南大学理学学士学位、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兼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南沐樊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司法部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2018年至2019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交流合作项目的法学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从事刑事审判及相关调研工作。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人民检察》等国内专业性权威期刊发表法学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5部,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5项。学术研究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见长,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和代理著称。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