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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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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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43473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29748729

上书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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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导语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内容包含土地纠纷、环境资源纠纷。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目录

一、土地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四)其他


……


二、环境资源纠纷


(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9.环境污染纠纷中被侵权人对关联性的证明应以低度盖然性为标准


——某农场诉畜牧公司、 梁某水污染责任案



  • 环境污染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合理认定


  • ——蒙某诉建设公司、 砂石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认定


  • ——夏某诉付某、 机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


    (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三)行政公益诉讼


    ……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内容包含土地纠纷、环境资源纠纷。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主编推荐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精彩内容

    一、土地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保护

    ——赵甲诉董某、赵乙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1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甲

    被告:董某、赵乙

    【基本案情】

    董某、赵乙系母子关系,二人分别系赵甲之祖母和叔叔。赵甲3岁时因父母离异由祖父母赵某、董某抚养至2006年(赵甲时年14岁),其与赵某、董某作为家庭联产承包人共同分得涉案承包地11.76亩(每人按照3.92亩计算)。2006年3月,赵甲的母亲及继父将其接走抚养,其继父为赵某夫妇出具《协议书》,表示不要赵甲分得的土地,该土地由赵某夫妇耕种。2009年3月,赵甲与其祖父赵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协议,赵甲分得的3.92亩土地由赵某夫妇耕种至去世,每年给付赵甲500元。赵甲撤诉。赵某去世后,董某与赵乙一同生活,案涉土地由赵乙经营耕种。

    【案件焦点】1.未成年人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下如何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何处理当事人之前达成的相关协议与本案裁判的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赵甲在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均分得土地,共3.92亩。赵甲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但赵甲父母在其年幼时即离婚,后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10余年。庭审中,赵甲也陈述其由祖父母抚养期间,其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基于双方的现状,为维护公序良俗,考虑到董某抚养赵甲十余年及董某现与赵乙一同生活以及现时期土地流转价格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应对2009年赵甲与其祖父母达成的协议予以调整:在董某生存期间,赵甲分得的3,92亩土地应继续由董某、赵乙耕种,董某、赵乙自2022年起每年给付赵甲土地租金1500元(含土地直补款、粮食补贴款)为宜。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赵甲分得的3,92亩土地在董某生存期间由董某、赵乙耕种;董某、赵乙自2022年起于每年年末给付赵甲1500元(含土地直补款、粮食补贴款);

    二、驳回赵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子女成年、兄弟分家、婚姻关系、赡养老人、未成年人抚养关系变更等原因,农户内家庭成员间要求分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是实务中的重点问题,本案就是因未成年人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后,被抚养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

    ……

    编写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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