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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大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25926
出版时间2011-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29731981
上书时间2024-10-21
本书作者杨大明先生为香港特区杰出律师,处理大量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案件,执业多年,历练丰富。其父杨良宜先生所著的《国际货物买卖》(1999年出版)一书曾受广泛关注,影响深远,作者子承父书,既延续了写作风格与讲述思路,也展示了新近法律发展和实务操作要点。
本书虽以讲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制度和游戏规则为主要内容,但并非对各种货物买卖形式作全面和体系化论述,而是集中于介绍运用最广泛的CIF和FOB形式,并将重点放在实战技巧和问题解决上,注重援引英美法律条文和判例,注重运用鲜活的实例,突出实用性。全书涉及CIF买卖、FOB买卖、货物质量与拒绝接收货物、货物/财产转移、风险与受阻、货物主权、损失赔偿、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等内容。
本书不仅是一部优秀的教材,更是一本实战技术全书,既可为广大学子的理论学习提供丰富实例和全新视野,亦可为中国贸易商所遇到的困境和难题提供解决思路,值得从事本领域研究和实务的读者仔细研读。
第一章序言
§1国际货物买卖与英国法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3货物销售/买卖的基本概念
3.1“货物买卖合约”(contract of sale)与“货物销售/买卖”(sale) 的区别
3.2货物买卖合约与“馈赠”(gift) 的区别
3.3货物买卖合约与“以物易物”(barter)的区别
3.4货物买卖合约与“提供服务”(supply of services)的区别
3.5货物买卖合约与“代理”(agency)的区别
3.6货物买卖合约与“租用”(hire)或“分期付款租购”(hire purchase)的区别
3.7货物买卖合约与“托管”(bailment)、“质押”(pledge)及类似做法的区别
§4CIF,C&F与FOB历史简介
§5集装箱运输的兴起
§6买卖双方对掌握航运的好处
6.1掌握航运能提高贸易的利润、灵活性、机动性
6.2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买卖合约条文,或为谋利,或为方便
6.2.1无单交货
6.2.2货损货差
6.2.3装卸时间/滞期费
6.3防止或减少假提单的受骗
6.4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一:租用状况良好的船舶
6.5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二:船东经济困难或倒闭
6.6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三:鬼船
6.7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四:海盗
§7外贸人士掌握租约运输的难处
§8中国外贸面对的困境与基本解决的建议
§9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第二章CIF买卖
§1简介
1.1卖方交出付运单证可获支付先例
1.2CIF的有关疑问
§2先例对CIF的权威定义
§3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年的标准条文
§4货物风险的转移
§5单证买卖下对单证的要求
5.1付运单证必须给予买方一个持续性的单证保障(continuous documentary protection)
5.2付运单证必须严格且明确符合买卖合约要求
5.2.1付运单证严格性是否适用“极轻微”的说法?
5.2.2“极轻微”说法适用与否的利弊
5.2.3其他方面的严格性:涂改过的付运单证不被接受
5.3买卖合约明示条文容许卖方为不符付运单证作出履约保证作为替代
5.4付运单证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与有效
5.4.1不真实与不准确的提单
5.4.2不真实与准确提单下买方的救济
5.4.3不合法或/与无效的付运单证
§6卖方何时要交出付运单证
6.1默示地位
6.2明示规定
6.3无单放货买卖双方谁提供保函?
§7卖方在何处交出付运单证?
§8何种付运单证?
8.1保单
8.1.1普通法地位要求的投保范围
8.1.2Incoterms地位或其他买卖合约明示要求的投保范围
8.1.3保单与保险证明
8.1.4保单/保险证明必须提供持续性的单证保障
8.2发票
8.3提单
§9提单的类别与实际内容
9.1“租约提单”与“班轮提单”
9.2“持有人提单”、“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
9.2.1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如何填写决定是什么类别的提单
9.2.2记名提单在英国法律地位与美国立法地位的异同
9.2.3不记名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与背书
9.2.4美国《提单法》对不记名提单的详尽条文
9.2.5CIF/CFR买卖的付运单证必须是一份不记名与可以转让的提单
9.2.6买卖合约约定交货单会导致不被视为是CIF买卖的危险
9.3“正本提单”与“副本提单”
9.4提单的实际内容与CIF/CFR卖方必须作出一个合理与恰当付运的责任
9.4.1提单内容要求之一:运费已预付等保障买方的批注
9.4.2提单内容要求之二:货物已经付运
9.4.3提单内容要求之三:买卖合约的装港
9.4.4提单内容要求之四:买卖合约的目的地/卸港
9.4.4.1订明目的地的情况
9.4.4.2订明一个地理范围内的卸港谁有权选择?
9.4.4.3买方选择目的地对卖方的危险
9.4.4.4船舶进不了订明目的地/卸港
9.4.4.5有“邻近条文”的情况
9.4.5提单内容要求之五:船东有权转运的情况
9.4.6提单内容要求之六:正常的航线
9.4.6.1买卖合约有“直航”的要求
9.4.6.2提单有广泛绕航权力条文的情况
9.4.7提单内容要求之七:适合的船舶
9.4.8提单内容要求之八:货物要装在船舱内
9.4.9提单内容要求之九:确是买卖合约的货物
9.4.9.1货物本身的描述
9.4.9.2货物的重量/数量
9.4.10提单内容要求之十:清洁提单
9.4.11提单内容要求之十一:付运日期
9.4.11.1什么是付运日期?
9.4.11.2付运日期是买卖合约的条件条文
9.4.11.3倒签提单的恶行
9.4.11.4延长付运日期的条文
9.4.11.5不可抗力延长付运日期的条文
9.4.11.6Laycan
§10买方拒绝接收付运单证的相关问题
10.1卖方交单被拒可否再次交单的疑问
10.2买方能够合法拒绝何种付运单证?
10.3拒单与拒货的弃权/禁止翻供问题
§11买方支付货款
11.11979年《货物销售法》地位
11.2买方可否坚持检查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11.3买方检查货物后发觉货不对版怎样取回已支付的货款?
11.4货物已毁灭CIF/CFR买方是否仍要接收付运单证与支付货款?
11.5买方保留提单必须支付货款
§12划归通知/付运宣告?
12.1什么是划归通知/付运宣告?
12.2划归通知/付运宣告的内容
12.3CIF/CFR卖方可否收回并作出另一个划归通知
12.4难去肯定CIF/CFR卖方违约的时间
§13CIF买方除货款外要承担的其他费用
13.1滞期费
13.2卸货费用
13.3出口税/进口税
13.4其他费用
§14有改动CIF买卖
第三章FOB买卖
§1先例对FOB的权威定义
§2FOB买卖的特征
2.1概述
2.2买方可否要求卖方在装港交货,不必装上船舶
2.3费用的分摊
2.4风险的分摊
2.5FOB买方最重要的责任:租用与派遣船舶去装港
2.6其他FOB与CIF买卖的异同
§3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年的标准条文
§4FOB买方责任之一:派遣船舶
4.1买方必须预先通知卖方有关派遣船舶
4.1.1买卖合约不订明也有默示要求
4.1.2买卖合约订明是条件条文
4.1.3预先通知必须是诚实与根据合理依据
4.1.4预先通知卖方派遣船舶必须是有效
4.2不能够履约的船舶
4.3不能让卖方在付运日期内装货的船舶
4.4付运日期
4.4.1FOB买卖由买方决定付运日期中准确的付运时间
4.4.2合约订明由卖方决定的例外
4.4.3派遣的船舶何谓准时?
4.4.4派遣船舶如果不准时卖方的应对
4.4.5杨良宜先生一个非常详尽的裁决
4.5装港拥挤如何影响派遣船舶是否准时?
4.6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一:买卖合约允许延长付运时间
4.7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二:货价上升尽早派遣
4.8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三:另租替代船舶
4.9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四:盯紧租船条文的船期
4.10卖方在派遣船舶准时情况下的责任
4.11适合的船舶
4.12贮存的费用、利息损失与保费
4.13FOB买卖下的卸港
4.14不适合船舶例子:《程租合约》一书的介绍
§5FOB卖方责任之一:指定装货地点
5.1买卖合约订明装货地点的情况
5.2买卖合约订明装港,但装货地点(泊位)不说明的情况
5.3买卖合约订明装港是一个广泛地区的情况
5.3.1买卖合约不说明谁有权选择应由买方选择
5.3.2卖方如果有选择权只能选一个装港与一个泊位
5.3.3卖方如果对装港有选择权必须准时指定
5.3.4卖方指定装港后不能再更改
§6FOB卖方责任之二:提供买卖合约的货物
§7FOB卖方责任之三:负责货物装上船舶前一切费用
§8FOB卖方责任之四:承担货物装上船舶前的风险
8.1货物保险
8.2货物装上船舶作业时损坏的情况
8.3船舶延误抵达装港导致备妥的货物损坏
§9FOB卖方责任之五:尽快装货
9.1允许FOB卖方延误装货会造成卖方选择付运日期
9.2明示条文规定FOB卖方延误装货买方不得终断买卖合约
9.3程租合约内经常会有的Jupiter条文
§10FOB卖方责任之六:提供付运单证给买方
10.1FOB卖方要尽快提供付运单证
10.2FOB卖方不尽快提供付运单证是否违反条件条文?
10.3单证有不符点FOB买方可否拒绝?
10.3.1单证不符点必须本身是构成条件条文的破坏
10.3.2FOB买卖合约订明对付运单证的要求
10.3.3FOB买卖可要求的付运单证
10.4FOB买方拒绝单证后的应对
10.4.1FOB买方需要尽快处理货物才能把租用的船舶还船或完成航次
10.4.2FOB买方已经无单取货可否拒绝付运单证
第四章货物质量与拒绝接收货物
§1法律的默示责任
1.1来自1893年《货物销售法》
1.2来自1979年《货物销售法》
1.3来自1994年《货物销售法与供应法》
1.4来自普通法/案例法
§2条件条文和保证条文
§3英国《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介绍
§4默示责任/条件之一:符合描述或/与样本
4.1序言
4.21893年立法的原意
4.3何谓以货物描述进行买卖?
4.4为何要区分?
4.5什么是货物描述?
4.6付运日期、付运港口、浮动货物、舱底货物等属于货物描述
4.6.1付运日期
4.6.2付运港口
4.6.3浮动货物
4.6.4舱底货物
4.7货物的杂质、变质、次质、损坏等不符合买卖合约货物描述
4.7.1构成不符合货物描述的先例
4.7.2不构成不符合货物描述的先例
4.8总结货物符合描述的默示责任/条件
§5默示责任/条件之二:“可商售质量”与“满意质量”
5.11893年与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有关措辞/文字
5.2何谓“可商售质量”?
5.2.1针对多种用途的种类货物
5.2.2针对一种用途的特定货物
5.3针对多种等级的货物
5.4“可商售”定义的难处
5.51994年《货物销售法与供应法》改为“满意质量”
§6默示责任/条件之三:货物适合买方用途
6.1是否合理依赖卖方的判断?
6.2在描述/质量适合买方用途方面轻微违约的情况
§7总结《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
§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拒货
8.1买方拒绝付运单证
8.2买方拒绝接收货物
8.2.1卖方必须提供合理机会让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
8.2.2买方的检验包括了什么与费用的分摊
8.2.3国际货物买卖的合理地点与时间让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
8.2.4国际货物买卖合理地点对货物检验在卸港对卖方造成的不便与危险
8.2.5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一:“装港检验证书为终”条文
8.2.5.1这种条文的措辞/文字与作用
8.2.5.2这种条文对卖方的好处
8.2.5.3这种条文对买方的好处
8.2.5.4这种条文对买方的不利之处
8.2.5.5买方对这种条文的措辞/文字必须小心
8.2.5.6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一:攻击装港检验的证明
8.2.5.6.1有关先例之一:Veba v Petrotrade
8.2.5.6.2有关先例之二:AWB(International)Ltd v. TradesmenInternational(PVT)Ltd
8.2.5.7买方回避这种条文方法之二:区分货物质量与描述
8.2.5.8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三:以侵权起诉检验人
8.2.5.9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四:依赖所谓货物应能承受合理运输过程而不会变坏的默示条文
8.2.6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二:禁示买方拒绝条文
8.2.7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三:合约订明违反后的价格调整
8.2.8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四:豁免默示条件/责任
8.3买方可否接收部分货物与拒绝其余货物?
8.3.1何谓“分不开”与“分得开”买卖合约?
8.3.21994年立法的改变:“分不开”合约也可以部分拒绝接收货物
8.4买方失去拒绝接收货物权利的情况
8.4.1买方的两种弃权:选择性弃权与禁止翻供弃权
8.4.2买方如果接收货物就只能向卖方索赔金钱上的损失
8.4.3情况之一:向卖方显示已接受货物\[Section 35(1)(a)\]
8.4.4情况之二: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的行动\[Section 35(1)(b)\]
8.4.4.1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一:正常转售的行动
8.4.4.2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二:无法归还货物
8.4.4.3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三:拒绝接收的通知并不明确肯定
8.4.4.4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四:不把提单背书给卖方
8.4.4.5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五:继续安排卸货
8.4.4.6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六:买方转售已经被拒绝接收的货物
8.4.4.7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七:其他实例有关分买方带来给买方的困难
8.4.5情况之三:时隔太久才拒绝接收货物(Section 35[4])
8.4.5.1付运单证可以发觉货不对版
8.4.5.2买方对货不对版货物要求补救或修理
8.5买方不必亲自退还货物
8.6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后的各种后果
8.7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后的恰当做法
8.7.1买方已支付货款能以索赔损失或根据复原大原则向卖方取回
8.7.2买方向卖方取回支付货款所面对的困境
8.7.3买方想减少损失但卖方不合作的困境
8.7.4买方无损拒绝接收货物的适当做法
8.7.4.1做法之一:与卖方达成“无损害”协议
8.7.4.2做法之二:买方作为紧急代理人处置货物
8.7.4.3做法之三:买方在买卖合约订明在拒货后有权留置
8.7.4.4做法之四:买方向法院申请Mareva或类似禁令
8.7.4.5做法之五:买方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出售卖方货物或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9本章的总结
第五章货物/财产转移
§1财产/货物所有权属谁为何重要?
1.1货物买卖的两个不同权利
1.2转让财产/货物所有权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意图
1.3《货物销售法》对现货或不确定货物转让财产/货物所有权的假设
1.4合约对方倒闭
1.4.1保留货权条文的措辞
1.4.2Romalpa先例
1.4.3立法/普通法针对保留货权条文的原因与做法
1.4.4复杂保留货权条文的不明朗与执行的困难
1.4.5国际货物买卖中不记名提单的保留货权做法
1.5拥有或占有货物才能依据侵权或1855年《英国提单法》提起诉讼
§2针对现货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3针对不确定货物买卖双方在货物的转让
3.1不确定货物与划归的关系
3.2货物划归通知的权威说法
3.3什么是无条件的划归
3.4针对划归行为的主要先例
3.5货物买卖的划归与租船合约的指令船舶
3.6造船合约下船舶的划归
3.7划归通知的格式
3.8什么是买方对划归的同意
3.9不被接受的划归通知能否撤回并重新作出?
§4分不开货物对国际买卖所造成的困难与解决
4.1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不便
4.2不能以衡平法转让来解决
4.3美国相关的立法
4.4英国在1995年立法的修改
4.5合并或减少令不确定货物分得开情况
4.6将来货物(future goods)
4.7造船合约
§5CIF/FOB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5.1国际贸易的卖方不愿意装船时财产/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5.2显示意图之一:买卖合约订明
5.3显示意图之二:不记名提单的签发
5.3.1记名提单的情况
5.3.2划归通知的情况
5.3.3无单放货的情况
5.3.4有信用证的情况
第六章风险与受阻
§1风险与国际货物买卖的关系
§2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2.1“可投保利益”包括范围
2.2保险如何减少风险
2.3卖方通知买方及时投保的责任
2.4受保人必须在损失时有“可投保利益”的规定
2.5买方有否“可投保利益”的探讨
§3风险与占有、控制及托管的关系
§4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
4.1CIF/CFR买卖的风险转移
4.2FOB买卖的风险转移
4.3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有关风险转移
4.4明示条文针对风险转移
4.4.1买卖合约意图改变风险分摊的例子
4.4.2例子之一: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日期
4.4.3例子之二: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才支付全部或余额货款
4.4.4例子之三:订明风险在卖方与类似措辞/文字
4.4.5例子之四:订明在卸港量重调整最后货价
4.4.6例子之五:订明在卸港进行共同检查
4.4.7例子之六:订明卖方保证货物状况良好抵达卸港
4.4.8例子之七:订明其他关于卸港的事情
4.4.9明示条文改变风险分摊的总结
4.5卖方并没有转移的风险
§5对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正确做法
5.1错误做法的例子
5.2详细货物检验报告的重要
5.3买方面对货损货差应向谁索赔?
5.3.1索赔对象要准确的重要性
5.3.2谁才是正确索赔对象?
5.3.2.1船舶是索赔对象
5.3.2.2谁是承运人:船东或承租人?
5.3.2.3卖方是索赔对象
5.3.2.4船舶与卖方都是索赔对象
5.3.2.5船舶与卖方作为索赔对象有变的情况
5.3.2.6保险人赔付后发觉保单不必赔付如何自处?
§6大批不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
§7FOBS、FOBT或FOBST买卖的风险转移
§8风险与受阻的关系
8.1合约的承诺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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