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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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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曙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5520

出版时间2024-04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98元

货号29724372

上书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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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是历次破产法制定与修改亲历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破产法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内容覆盖广泛。本书通过二十讲的架构,基本涵盖了破产法涉及的大多数问题,可以使读者通过这本书能较全面地学习理解破产法。同时,全书涉及多个破产法理论框架,读者可以从不同角度与层次去把握破产法。
  其次,本书的内容是按主题群进行编排,不拘泥于破产法基础概念和知识点的讲解,而是多视角探讨破产制度的各个方面,深度挖掘破产制度的底层逻辑。
  最后,本书与传统的破产法讲义不同,主要根据我认知的破产法的主要理论、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来进行探讨,聚焦讨论一个个关键主题及具体案例问题,以给读者提供更多思考与启发的空间。



作者简介

  李曙光,1963年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李曙光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学术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全国人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组主要成员。现任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法》立法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监会第13届至15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李曙光教授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破产法学、金融法学、法经济学等。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著有《转型法律学》《破产法的转型》《法思想录》《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破产法评论》等著述与上百篇学术论文。



目录

第一讲 破产法的基本内涵
第二讲 中国破产法的历史
第三讲 破产法院
第四讲 管理人
第五讲 债务人财产
第六讲 债权人权利
第七讲 破产重整Ⅰ:理论与制度
第八讲 破产重整Ⅱ:完善进路
第九讲 破产清算
第十讲 个人破产Ⅰ:基本理论
第十一讲 个人破产Ⅱ:立法构建
第十二讲 金融与破产Ⅰ:总体设计
第十三讲 金融与破产Ⅱ:违约债与终止净额结算
第十四讲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第十五讲 合并破产与“执转破”
第十六讲 跨境破产
第十七讲 破产法的修改
第十八讲 破产法与营商环境
第十九讲 破产文化与破产法的借鉴
第二十讲 破产法的前景展望
后 记



内容摘要

  本书是历次破产法制定与修改亲历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破产法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内容覆盖广泛。本书通过二十讲的架构,基本涵盖了破产法涉及的大多数问题,可以使读者通过这本书能较全面地学习理解破产法。同时,全书涉及多个破产法理论框架,读者可以从不同角度与层次去把握破产法。
  其次,本书的内容是按主题群进行编排,不拘泥于破产法基础概念和知识点的讲解,而是多视角探讨破产制度的各个方面,深度挖掘破产制度的底层逻辑。
  最后,本书与传统的破产法讲义不同,主要根据我认知的破产法的主要理论、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来进行探讨,聚焦讨论一个个关键主题及具体案例问题,以给读者提供更多思考与启发的空间。



主编推荐

  李曙光,1963年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李曙光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学术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全国人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组主要成员。现任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法》立法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监会第13届至15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李曙光教授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破产法学、金融法学、法经济学等。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著有《转型法律学》《破产法的转型》《法思想录》《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破产法评论》等著述与上百篇学术论文。



精彩内容

  序
  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
  人类的一切商业交易史,本质上是一部市场经济力量的展示史,是一部声誉与信用检视史,也是一部破产现象伴随史。
  市场经济是什么?自由,竞争,讲常识,看效率。她用自己独特的禀性,摧毁一切建构在传统与习俗基础上的碎片文化体,寻找新的文明模式。
  25年前,我在公元9世纪建成的牛津大学所在地牛津城看到的是一个有自己鲜明特色的古式小镇。过了10年,牛津小镇古街已然满是星巴克、LV包店等,与世界各地见到的充斥着商业同质性的街道一样。即便在作为市场经济发源地的英国,仍可以清晰看到市场经济之手永不停歇的力量。1995年年底,我第一次到俄罗斯访问,那天正逢莫斯科第一家肯德基店开业,特维尔大街上排队的队伍长达数百米。中国使馆的陪同人员特地告诉我,莫斯科人喜欢西方人的产品。我的家乡景德镇,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以其稀有的瓷艺与茶饮文化独步天下,但城市性格保守而缓开化,长期无人关注。谁曾想,近几年这座千年古镇却突然成了网红城市,无数“景漂”沉湎于此,御窑址与陶溪川景点游客络绎不绝,人流日夜挤爆这座中型城市,原来本地人颇感自豪享受的质优价廉产品价格暴涨,酒店房间一室难求。这座历史名城成为市场经济扩展影响的又一缩影。
  市场经济摧枯拉朽,即便古老的传统与千年的习俗都敌不过,其外观就是一种简单、可识别,但似乎又难以言表、源源不断的力量。这是一种来源何在的力量呢?纵观历史与现实,思想圣哲们早已给出答案,市场力量的源泉来自其自发秩序:人类自由的天性、私有财产权、声誉与信用及其支撑——法治,它们构成四位一体的市场自发秩序。市场自发秩序为什么又能够运行有效呢?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存在内在的三大铁律,即价高者得、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这三大铁律构成市场“无形的手”,它与人类自由的天性以及同情悲悯博爱的情操结合,即与人的声誉和信用机制结合,使每个人的自利行为产生利他的后果,从而使市场经济自发秩序得到不断的扩展。
  市场经济就是声誉与信用经济。声誉是人们的口碑与心中的杆秤,而信用则是信任信赖的刻度与人格企格尊严的价值。一个自然人,一个企业,一个商业与行政组织,如果失去声誉与信用,则失去了商业与契约交易的根基,这就是以界定私有财产权为前提的声誉与信用机制。声誉与信用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市场经济离开声誉与信用机制就会难以为继。一个自由的市场,一般会将有限的资源按照声誉信用机制与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配置,自发激励那些声誉优良、信用牢靠、为市场提供公允价值商品的商事主体,而淘汰声誉差、不讲信用、生产成本高、资源利用率低的债务人,并将投资人与债权人损失控制在合理的商业风险之内。
  市场经济三大铁律尤以优胜劣汰为代表性标志,对于优胜劣汰人们一听即懂,一触即通。价高者得与公平竞争这两大铁律都要通过第三铁律优胜劣汰来兜底实现,因此,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实际上就是受到声誉信用机制约束的优胜劣汰机制。按此逻辑再往深处延伸,优胜劣汰就是有优良声誉信用的竞争者留在市场,声誉差与无信用的竞争者遭市场淘汰,换句话说,优胜劣汰的底层逻辑就是破产。
  破产是一种现象,也是一种事实;破产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观念;破产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破产是一套程序,也是一套机制;破产还是一个工具、思维及方法。人类只要存在商业活动,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破产现象,而且破产现象是常态化的。破产本质上是个声誉与信用问题。市场退出即市场商事主体的退出,就是市场主体声誉与信用的破产。
  破产法实质上是规制声誉与信用经济的法律,是界定与规范个人声誉信用、商业声誉信用和社会声誉信用的基础性制度。它为市场经济的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市场交易方与所有参与者减少不确定性与提供可重复的预期。破产法是权利界定与保护之法,是市场经济铁律实现之法。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制度系统,它不是简单地处理市场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人的声誉与信用问题。破产法警示与淘汰个人声誉信用和商业声誉信用丧失的债务人,正向激励与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强调债务人拯救、市场退出与资源市场出清的信用性,在制度层面宣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界定人的人格尊严与声誉价值,提升社会的共识和认同,维护市场商事主体与社会整体的声誉信用品质。
  声誉与信用是破产制度维系的核心价值。破产法致力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维护良善债务人适当的人格尊严与声誉。破产重整制度使濒临丧失资产信用的债务人得以恢复声誉与信用。对债务人来说,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声誉与信用机制通过两个原则得以实现,一方面是应当免责的债务人可以得到免责,即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竭力还债,应当得到免责;另一方面是不应免责的债务人不被免责,即债务人存在不诚信的情形,如隐匿、转移财产、存在偏颇清偿等欺诈情形时,不应也不能得到免责,以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出现,同时避免对其他诚信债务人和债权人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情形。不仅仅是针对债务人,破产法也要求破产程序中的其他主体如债权人、管理人、政府及其他所有参与方都要恪守声誉与信用的基本价值观及原则。
  现代破产法仍然建构在市场经济与声誉信用机制的道德基础之上,更依赖于整体法治系统的制度支撑。现代破产法对传统破产法有四重突破:
  第一,在破产模式与方法上,突破了破产清算的狭隘概念,扩张为清算与重整程序并重的制度,并延伸到重视庭外重组程序。
  第二,在破产法适用对象与地域范围上,强调适用对象的无死角全覆盖,地域范围则超越了政治经济司法主权概念,进展为跨境破产的制度。
  第三,在破产法目标定位上,突破了传统破产法重在规范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宗旨,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上。
  第四,在破产法前瞻性上,在数智革命影响下,市场、市场主体、财产权、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管理人这些概念正在被重新定义,或处在大转型风口。声誉与信用机制将接受算力算法与大模型的挑战,破产现象将会易容变脸出现。破产法正在探索一场巨大的制度革命。
  无论人类文明未来走向何方,声誉与信用机制以及破产现象,永远是商业交易的伴随者,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换句话说,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底层逻辑。
  是为序。
  李曙光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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