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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海燕,杨乐,张奕文 编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2972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29674501
上书时间2024-10-21
出版说明
遇到法律纠纷怎么办?这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我国,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加大普法力度,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八五”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目标在于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
公正善良之法、有法可依是“遇事找法”的前提和保证。“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应当成为人们的信仰,让人们相信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让人们相信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实现。截至2023年10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99件。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在讨说法、打官司、谈条件之前,首先要知道自己遇到的事属于哪一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遇事犯难的人们解决难题,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我们以常见纠纷类型为依托,组织编写了本套遇事找法丛书。
本丛书以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常见法律问题为目录,方便读者以最快捷的方式查找到自己最关心的问题。设置四大板块:遇事、说法、找法、举一反三。
【遇事】板块收录了各类纠纷的生活化小案例,方便读者对号入座,从案例中找到共鸣。
【说法】板块旨在用最简洁的话语告诉读者最可行的纠纷解决办法和最可能的纠纷处理结果。
【找法】板块附上了与“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方便读者及时查阅。
【举一反三】板块旨在帮助读者通过一个问题类推出同类型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丛书的宗旨:让您读得懂、传得开、用得上,遇事不慌不犯难,助您最便捷地解决法律纠纷。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在讨说法、打官司、谈条件之前,首先要知道自己遇到的事属于哪一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遇事犯难的人们解决难题,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我们以常见纠纷类型为依托,组织编写了本套遇事找法丛书。
本丛书以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常见法律问题为目录,方便读者以最快捷的方式查找到自己最关心的问题。本丛书设置四大板块:遇事、说法、找法、举一反三。
【遇事】板块收录了各类纠纷的生活化小案例,方便读者对号入座,从案例中找到共鸣。
【说法】板块旨在用最简洁的话语告诉读者最可行的纠纷解决办法和最可能的纠纷处理结果。
【找法】板块附上了与“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方便读者及时查阅。
【举一反三】板块旨在帮助读者通过一个问题类推出同类型纠纷的解决方法。
同时,为了增强阅读的趣味性,提升阅读效果,本丛书采用四宫格双色漫画和人物关系图两种方式辅助介绍案情,并提供二维码扫码语音阅读服务。
本书是《劳动纠纷一站式法律指引》分册,围绕劳动关系的识别与判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与责任、劳动合同的特别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工时、工资与休息休假、劳动争议解决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选取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旨在为公民应对和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一份清晰明了的一站式法律指引。
丛书主编:
张润,湖北利川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纠纷解决智能化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监事、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现代法学》《广西社会科学》《新华文摘》《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省部级课题5项;出版专著、编著、教材5部;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比赛二等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等。
作者简介:
郝海燕,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杨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奕文,内蒙古呼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
一、劳动关系的识别与判断
1.劳动关系该如何证明? 003
2.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006
3.大学生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009
4.超龄人员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012
5.家庭与保姆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015
6.外包业务中的用工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018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7.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吗? 023
8.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026
9.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029
10.劳动者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033
11.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36
12.用工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039
13.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学徒期是什么? 043
14.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可以多次约定吗? 045
15.以试用期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可行吗? 048
16.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入职押金? 051
17.自愿约定的违约金为什么不算数? 054
18.如何正确约定和使用违约金挽回损失? 057
19.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能否约定服务期? 060
20.竞业限制协议为何是把“双刃剑”? 063
21.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066
22.下班后兼职构成违反劳动合同吗? 068
23.劳动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071
三、劳动合同的违约与责任
24.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怀孕生子,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077
2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080
26.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该怎么办? 083
27.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087
28.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090
29.个人承包经营者聘用人员发生伤亡,由谁担责? 093
30.公司规章制度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096
31.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0
32.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3
3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06
四、劳动合同的特别制度
34.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111
35.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114
36.劳务派遣工是否可以享受补贴或福利? 118
37.劳务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121
38.集体劳动合同能否代替个人劳动合同? 124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39.试用期就可以随意“炒人”吗? 129
40.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33
41.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136
42.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辞退员工合法吗? 139
43.劳动者拒绝服从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安排,能否成为辞退理由? 142
44.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通知工会吗? 144
45.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148
46.职工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152
47.经济性裁员应满足哪些条件? 155
4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58
六、工时、工资与休息休假
49.工作时间应当如何计算? 163
50.试用期工资怎么算? 166
51.带薪年休假怎么休? 169
52.未经审批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加点吗? 172
53.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176
54.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可以从工资中抵扣吗? 179
55.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82
56.女职工休产假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186
七、劳动争议解决
57.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91
58.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195
59.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你理解对了吗? 198
60.劳动争议,何以“私了”? 201
61.如何通过支付令索要劳动报酬? 204
62.遭遇就业歧视,如何救济? 207
63.加班费案件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210
八、社会保险待遇
64.代工友上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15
65.职工违规操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18
66.职工下班途中买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21
67.十级伤残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225
68.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229
69.未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损失由谁承担? 232
70.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吗? 235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在讨说法、打官司、谈条件之前,首先要知道自己遇到的事属于哪一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遇事犯难的人们解决难题,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我们以常见纠纷类型为依托,组织编写了本套遇事找法丛书。
本丛书以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常见法律问题为目录,方便读者以最快捷的方式查找到自己最关心的问题。本丛书设置四大板块:遇事、说法、找法、举一反三。
【遇事】板块收录了各类纠纷的生活化小案例,方便读者对号入座,从案例中找到共鸣。
【说法】板块旨在用最简洁的话语告诉读者最可行的纠纷解决办法和最可能的纠纷处理结果。
【找法】板块附上了与“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方便读者及时查阅。
【举一反三】板块旨在帮助读者通过一个问题类推出同类型纠纷的解决方法。
同时,为了增强阅读的趣味性,提升阅读效果,本丛书采用四宫格双色漫画和人物关系图两种方式辅助介绍案情,并提供二维码扫码语音阅读服务。
本书是《劳动纠纷一站式法律指引》分册,围绕劳动关系的识别与判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与责任、劳动合同的特别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工时、工资与休息休假、劳动争议解决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选取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旨在为公民应对和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一份清晰明了的一站式法律指引。
丛书主编:
张润,湖北利川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纠纷解决智能化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监事、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现代法学》《广西社会科学》《新华文摘》《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省部级课题5项;出版专著、编著、教材5部;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比赛二等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等。
作者简介:
郝海燕,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杨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奕文,内蒙古呼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
1 劳动关系该如何证明?
王某进入某水泥公司从事驾驶运输工作。由于该公司刚刚成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水泥公司也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中,水泥公司的运输主管通过微信给王某安排具体的工作任务,每天工作8小时,王某接受水泥公司的考勤管理。除保底工资外,王某可以按照里程数领取绩效工资。在一次出车中王某受伤,住院期间王某请求确认其与水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水泥公司认为与王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王某将水泥公司的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提起仲裁。
说法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但是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签订劳动合同后,统一由用人单位保管。试想劳动者提供劳动,仅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便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对劳动者来说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明身份的证件、报名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则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某服从水泥公司的安排,每天工作8小时,接受水泥公司的考勤管理,且水泥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报酬,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王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提供的水泥公司的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符合前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所以,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能够证明与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找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一反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中,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须由劳动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劳动者很多时候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证据都被用人单位所掌握,劳动者很难获取证据资料。在此提醒劳动者,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作服、工作证、工资证明、缴税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信息、参会记录、工作往来中的加班通知、工作群中微信聊天记录、请假条等。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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