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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维·C.曼斯菲尔德 著,冯克利 译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69914
出版时间2017-09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88元
货号29665166
上书时间2024-10-21
前言
简装本前言
1989年此书问世以来,针对它产生的许多争议,基本上形成了两种反对其论证的观点。有些人无法同意,或毋宁说无法容忍,应当把马基雅维里算作现代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的创始人,因为他们认为,我们的自由主义宪政体制与马基雅维里主义风牛马不相及。
另一些人是现代政治科学的捍卫者,也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左膀右臂,他们无法接受我对执行权现象的暧昧性质的描述。在他们看来,暧昧性意味着含糊不清、不可信、不确定;他们或许认为,我对暧昧性的辩护,表明了一项从行为主义角度明确定义执行权的经验研究计划的失败。第一种反对意见来自政治理论家,第二种反对意见来自经验主义的政治科学家。它们都出自一种用心良好的努力,要维护事实上受到拙著伤害的自由主义。
宪政体制与马基雅维里主义是对立的,然而并非完全对立。它不接受马基雅维里对宪政形式的蔑视;它的目的就是抵制他对政治罪行的鼓励。宪政体制不接受他的如下观点:揭示行动之真谛者,是行动的效果,是如何使它产生,而不是它如何做成。但是,对于马基雅维里所说的根深蒂固的自私,又当如何看待?《驯化君主》请读者思考,自由主义是像今天的自由主义乐于相信的那样,拥有自己的起点,与马基雅维里无关,还是经过了马基雅维里思想的过滤,在得出自己的相反结论的过程中,从政治必然性中学到了教训。自由主义是有着纯洁无瑕的起点,还是诞生于原罪或反叛,从而使其良心染上了洗不清的污点?
这一争论触及到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根源。自由主义是一种个人主义信念,然而我们需要搞清楚,自由主义是如何找到这个“个人”的。自由主义的创始人霍布斯和洛克认为,个人存在于自然状态,也就是说,存在于一种战争状态或严重不便的状态之中,这使每个人不得不自己照料自己,忍受这种状态下有可能必然存在的一切无序现象。如今,自由主义者已经忘了这种自然状态,或对它做了消毒处理。他们把个人组成的民主社会视为历史给定的,他们虚构出一个“初始位置”,在这个位置上,理性的个人变成了有同情心的自由主义者——他仿佛来自舒适的城郊。
我的看法是,我们给予信任的这个个人,需要做出不屈不挠的努力才能出现。洛克所说的“完全自由”的个人,必须自己摆脱或由洛克使之摆脱对上帝的义务。斩断这些纽带,是一种更主动的抉择,不像无争议的离婚,各奔东西即可。因为“相互同意”这条自由主义原则,是不能通过同意来加以确立的:必须先证明为何同意是合理而必要的。《圣经》上说,我必须担当自己兄弟的保护人,无论是否得到同意。我为何不这样做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抱着渎神的勇气,进入神的领地,宣布它服从于人的必然性和人的至高无上性,譬如像马基雅维里那样,原谅罗慕路斯杀死自己的兄弟,因为他若想成为“uno solo”(单独一人),就只能如此行事。马基雅维里通过展示这种决意做到真正单独一人的勇气,从而催生出最早的自由个人。这个最早的个人是一个专制者,并且必然如此,因为用来对抗上帝、维护自我的自私,被带入了他与自己的人类同胞的关系之中(马基雅维里颠倒了《圣经》中的说教)。这个以令人震惊的处决和执行方式去打击世人的君主,就是最初被授予权力的个人。
无视这个自由的个人源于马基雅维里,等于否认用立宪政府驯化他的必要。假如权力本质上没有侵犯性,何必去限制它呢?人们也忘记了马基雅维里所强调并且得到自由主义哲学家赞同的在必然性与人的品质之间的关系。假如不施以压力,我们能够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中的官员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吗?忽视马基雅维里而给自由主义造成的伤害,来自于自满自足。
对执行权暧昧的不确定性的第二种反对意见,其实是对人的品质的必要性提出挑战。在自由主义宪政中,可以设计出能够导致良好行政的官职或机构,然而对于这种效果所必需的品质,并不存在任何保障。我们有些更讲科学的同胞,不满足于仅仅存在着倾向,而是要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于是他们放弃了可能或不可能使这种制度趋势得以完成的品质。品质是个真实又不易把握的变数,没有办法把它与一种制度融为一体。因此,这些科学家怀着最良好的意图追求行善,却拒绝谈论善。他们认为,只要从事实研究中清除各种价值,让我们实行自治这项自由主义的承诺就终将得到实现——这一实现将不再取决于机遇。
还有一些超级民主派,也给这些执著于空洞愿望的科学家助阵,他们因为品质的贵族性质而厌恶它。[参见谢尔顿?S.沃林和我的对谈,Studies i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vol. 6 (1992),pp.211—221。]这些人要求没有卓越品质的民主,他们担心这种卓越品质是不可问责的权力的来源,如果不加限制,它的危害不难想见。但是,这样的民主仍然需要“平等派”,仍要为他们保留官职并给予奖赏。即使应当实现超级民主——也许,我们不是已经看到它了吗?——人的品质也将以一种奇怪的扭曲形式得到保留,这不仅是为了抵抗虚假的品质主张(自由主义的意图),甚至是为了自我压制。xvii但是,品质是无法压制自身的,因为这种努力本身也需要品质。品质将总是以无法消除的暧昧状态,存在于人类事务之中,既不可缺少,也不牢靠。
前言
既维护自由又具备阻吓敌人、保障公民安全的强有力政府,是近代的一项发明,它出现于十八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今天必须说,这项发明仍不是十分可靠,维护自由的政府往往倾向于变得软弱,而强大的政府倾向于放弃或践踏自由。“政府必然要么过于强大,危及人民的自由,要么过于软弱,无法维持自身的生存,一切共和国都有这种内在的致命弱点吗?”林肯在1861年7月4日的危机时刻提出的问题,今天仍然没有失效,仍然切中要害。
自由与强大政府的结合不易发生,也不会自然而然地发生,现代史的概貌和古人的经验都已证实了这一点。在整个西方,“现代国家”一度是君主制国家。自由的共和国要么下场可悲,例如日耳曼的城市;要么变成了光荣的陈迹,例如威尼斯;要么鲜花怒放而硕果无多,例如荷兰共和国;要么一直封闭于峰峦之间,例如瑞士的那些蕞尔小国。可见,共和主义的实践受制于环境,成效不大,它似乎是中世纪的特殊现象,而非现代的进步。在共和主义精神得到发扬光大的地方,例如在克伦威尔的共和国(更不用说1792年诞生的法兰西共和国),专制主义的过火行为使共和主义承受着民众厌恶和有教养者蔑视的重负。在共和主义原则幸存下来的地方,它们变成了一种“理想”,躲进了乌托邦主义。1688年英国的旧制度经过改造以后,乌托邦共和主义者,如詹姆斯?哈灵顿(1611—1677)和阿尔格农?悉德尼(1622—1683)等人,便成了可有可无的人物。孟德斯鸠对哈灵顿的著名谴责是,“拜占廷的海岸就在他眼前,他却建起了卡尔西敦”:他本可以把共和国建在英格兰,却把它建在了乌有之乡。在美国立国之前,近代共和国的历史一直是平庸的、乏善可陈的、污迹斑斑的。
在本书中,哈维·C.曼斯菲尔德系统地梳理了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直到《联邦党人文集》的西方政治思想,考察了执行权学说的兴起及其发展演变。曼斯菲尔德认为,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原始执行官”,比如罗马的独裁官和基督教国王,现代意义上的执行官却是首次出现在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中。但马基雅维里的过于强大甚至残忍的执行官削弱了共和理论。因此,后来的政治哲学家如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就致力于“驯化”马基雅维里的嗜血“君主”,将其反律法主义的能量纳入一种独特而灵活的宪政框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美国总统一职。
哈维·C.曼斯菲尔德(1932- )
政治哲学家、哈佛大学政府学教授,施特劳斯学派重要人物,研究领域涉及埃德蒙·柏克与政党本质、马基雅维里与间接政府的发明、执行权理论的发明与发展等,同时也是马基雅维里著作的翻译者。主要著作有《政治家与政党政府》(1965)、《自由主义的精神》(1978)、《驯化君主》(1989)、《美国的宪法与灵魂》(1993)、《马基雅维里的美德》(1998)、《马基雅维里的新范式与秩序》(2001)。
简装本前言
前言
导论:执行权的暧昧性
第一部分 执行权的史前史
一 亚里士多德:作为王权的执行权
二 亚里士多德:在混合政体中缺席的执行人
三 原始形态的执行官
四 神学政治学的执行官
第二部分 发现执行权
五 马基雅维里和现代执行官
六 霍布斯和权力的政治科学
第三部分 宪政体制中的执行权
七 执行权的宪政化
八 执行权的中庸化
九 执行权的共和化
十 结语:形式和目的
注释
参考文献
索引
在本书中,哈维·C.曼斯菲尔德系统地梳理了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直到《联邦党人文集》的西方政治思想,考察了执行权学说的兴起及其发展演变。曼斯菲尔德认为,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原始执行官”,比如罗马的独裁官和基督教国王,现代意义上的执行官却是首次出现在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中。但马基雅维里的过于强大甚至残忍的执行官削弱了共和理论。因此,后来的政治哲学家如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就致力于“驯化”马基雅维里的嗜血“君主”,将其反律法主义的能量纳入一种独特而灵活的宪政框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美国总统一职。
哈维·C.曼斯菲尔德(1932- )
政治哲学家、哈佛大学政府学教授,施特劳斯学派重要人物,研究领域涉及埃德蒙·柏克与政党本质、马基雅维里与间接政府的发明、执行权理论的发明与发展等,同时也是马基雅维里著作的翻译者。主要著作有《政治家与政党政府》(1965)、《自由主义的精神》(1978)、《驯化君主》(1989)、《美国的宪法与灵魂》(1993)、《马基雅维里的美德》(1998)、《马基雅维里的新范式与秩序》(2001)。
导论:执行权的暧昧性
为了理解现代的执行权学说,我们需要知道或至少大体上知道什么是执行权。首先,最好的办法就是径直观察一下事物本身,不去管那些有关它的意见。人们普遍同意,执行权是一种现代的必然性。那么,为何要把它称为一种现代学说呢?现代国家除非配备了强大的执行官,否则它会被认为并非一项持久的事业,没有执行官的国家在劫难逃,它会受到更幸运的国家的可怜和蔑视。
执行权的必然性,也不能被轻描淡写地说成一种无意识的假设、一种不受任何挑战的普遍现象。它受到过挑战,但挑战从未得逞。尽管有关执行权之必然性的假设具有普遍性,然而总有一些生活在自由政府下的人,有时是很多人,对他们认为具有灾难性的强大的执行行为发出抱怨。他们把这些行为当作专制政体的做法,表示悲哀并予以反对,用我们出于礼貌而需要并因我们的经验而熟知的许多专制的当代同义词去称呼它们。可是,一旦认识到它们的必然性,抗议声很快就会平息下来。要不然就是换了一副口气,开始大声呼吁过去不赞成但如今发现其有益的强有力的执行行为。于是强大的执行权的必然性一直在为过去看不到它的人所认可。抨击它的人要么不再吭声,要么反过来责备自己。可见,把执行权称为一种现代学说,意味着发现了一件过去被掩盖的东西,从而也可以说,是揭示了一种在新旧可能性之间做出的选择,是面对一种看起来既明显又不可避免的需要而做的声明。
假如我们处在我们探索的结尾,那么也许能够说,执行权早期的导师,是想把专制政体的某些权力和技巧赋予自由政府,以此维持两者的区别。这类技巧之一是,让人民事实上服从你,同时又让他们觉得自己是在服从某种必然性。然而在这里,在我们研究的起点上,我们从执行权中却能看到某种暧昧的因素,它不是来自无可避免的必然性,它需要得到某种澄清——可能需要某种学说。虽然人人都同意强大执行权的必要性,但是大家也都同意采用一个称呼——“执行官”,从字面含义看,这个人本身并不强大,他仅仅是个代理人。换言之,人人都同意强大的执行者的必然性,可是似乎大家都同意掩盖这种必然性的重要。被人忘却的必然性,譬如饥饿感,在表达自身时毫不含糊,从不闪烁其词。但是一种需要加以隐瞒的必然性却更为复杂,需要给予解释。概言之,为何必须用一个贬低执行权的名称去称呼执行权呢?
字典里的执行权
在今天的政治中,“执行官”(executive)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字典中的定义,指“贯彻”者,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总统,被授予“负责使法律得到切实执行”的责任。“执行”(execte)一词源于拉丁语的“exsequor”,意思是“遵从”,古典作家和罗马法都从遵从法律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衍生的和特定的意义上使用它:辩护或惩罚。希腊语中的同义词“lambanein telos”和“ekbibazein”也有类似的含义。按这种原始的含义,美国总统的职责仅仅是贯彻法律的意图,亦即贯彻别人的意志——立法机构的意志,说到底是人民的意志。然而,假如现实中的任何总统把自己局限于这一使命,他将被人轻蔑地称为“听差”,他将仅仅把自己当作代办,他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采取行动。
康德本着他的走极端的习惯,用三段论的形式表述执行的含义,其中的大前提是立法者的意志,小前提或“小原则”是执行,结论是具体事件的司法适用。通过这种三段论的形式,执行的职能被人为地与司法的职能相分离,但它又明确服从于立法的职能。
但是,愿意接受康德这个大前提的任何立法机构,如果公然把执行官称为听差,却是不明智的,因为损害执行官的尊严会降低他的效用。可见,执行官的尊严超出了“执行”一词原始的词典定义,而是在“法律的实施”这个说法中得到表达的,它意味着遵守法律并非像一个机械过程那样发生。“法律的实施”意味着受法律管辖的人会违法,所以执行官必须宣布自己享有法律本身的某种权力和威严。有时,警察为了执行法律,仅凭彬彬有礼的询问是不够的;他为了使自己受到尊重,要避开听差的角色,做一些令人难忘的事情。连警察都不仅仅是个听差,更何况总统呢。
法律的权威性,在“法律的实施”这个说法中,大概比法律的威严表达得更充分。法律所宣布或内含的法律的目的(最终理由),是一种受到我们尊重和信奉的崇高思想,并且政府也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在首要任务和充当工具的意义上执行法律。但是,执行就是实施法律这种想法,却让我们感到害怕,并提醒我们制定法律的原因(充足理由):消除恐惧,提供安全。后者采用法制化的非法手段,即报复或预先防范的措施——假如不是由警察来实施,它们便是非法的。它们往往是令人难忘的惩罚措施,以此表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这种措施也允许甚至要求执行官亲自掌握一种权力,使最初的立法者能够让他那些不安分的臣民产生敬畏,对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法律的人流露出畏惧,仿佛他是个愤怒的神癨。如果有人说执行官的尊严散发着专制政体的气息,这算不上夸大其词,因为它极大地扩张了工具性的执行行为。
人们大可以谈论法律的统治不是人的统治,然而对于一个执行官来说,这可能是一种严重缺少依据的有关立法者尊严的断言。立法者可以热忱地相信,要想改变行为,通过一部法律足矣。可是仅仅表达智慧的法律,就像对聋子发出的祈祷一样。因为法律的统治所统治的是违法者,除非法律得到执行,不然它们便形同虚设。为使法律得到执行,必须给予执行官一部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立法者的尊严。从这种观点看,以人作为对象的法律的统治,也可以被归结为人的统治。
所以,我们在承认执行官尊严的《美国宪法》中看到,负责切实执行法律,仅仅是为总统规定的职责之一,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他还被赋予不少权力。其中一些权力,从性质上说既不是执行权(否决立法),也不是从属的权力(陆海军总司令)。此外,他还被授予“执行权”,根据汉密尔顿的著名论点,它有自身的特征,只受必要因素的约束,不是可以一一列举出来的权力;他宣誓忠于职守,但不是针对法律,而是针对他的官职。可是对康德说来,执行官不仅被描述为一个小前提,还被描述为——以康德的正确的现实主义,这就像他理论上的极端主义一样常见——一个拥有与其他两种权力并列的权力的道德人。我们看到,这个真实的、实际的和非正式的执行人,即使不是专制者,也远比假设性的、理论上的或正式的执行人强大得多。
他的行动也更为迅捷,更有主子气象。在今天的政治科学中,“决策”一词被不加区别地用来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或任何行为,它传递着这样的含义:所有决策都是相似的,它们都没有“执行”的特点。然而人们也同意,决策往往是相继做出的一系列决策,因此可以听到“立法过程”、“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但人们没有听说过“执行过程”。在实际使用中,执行者的决策保留着一种决断的味道,似乎有别于一般的、日常工作中的和令人放心的普通“决策”过程。
解释执行官的两个学派
在讨论美国总统制的学术文献中,执行官的暧昧性显而易见。在致力于定义这个领域的两本著作中,理查德?纽斯塔特的《总统权力》一书阐述的是真实的、非正式的总统制,而爱德华?考文的《总统:职责与权力》讨论的是有限制的、正式的总统制。纽斯塔特把对此职务的两种观点定义为职员和领袖(clerkship and leadership),他显然倾向于后者——利用其创制权为自己创造强大地位的总统,他利用自己职位的正式权力,把自己从职员变为领袖。考文没有否认总统个人权力的现实,但是他对此发出叹息。所以,他没有像纽斯塔特那样分析执行权的实例,而是把它划分成各种权力、职能或角色,以这种方式对它加以定义和限制。考文并不羞于表明,总统制的“字面理论”部分地可以从宪法制定者的意图中找到,而且长期存在于宪法性法律的案例中。他的理解是法学的和规范性的,而不是现实主义的。尽管考文没有把总统贬低为职员,他却请求我们记住十八世纪约翰?唐宁在英国议会针对王权势力提出的办法,并据此加以修正:“总统的权力已经扩大,并且仍在扩大,应当予以减少。”
当然,在富兰克林?罗斯福和哈里?杜鲁门当政期间,考文的观点属于极少数,在随着约翰?肯尼迪而来的对总统制的歌颂声中,它几乎被人遗忘,只是在理查德?尼克松和罗纳德?里根当政时,它才又受到人们的青睐。姑不论党派感情,我们当会看到,现实主义解释的学派,虽然具有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优势,却从未成功击败形式主义学派,正如形式主义学派也从未真正成功地定义执行权的现实一样。一个学派效力于正义,另一个学派效力于必然性;双方都效力于政治党派,他们在野时就高喊正义,当政时就大呼必然性。
然而,如果细加考察,这两个学派自身都暴露出对方的一些东西。考文同意,宪法虽然是一份正式文献,却折射出两种执行权观念之间的非正式斗争,可以从两种角度来确认它们:软弱的执行权,它来自于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观点;强大的执行权,它来自于执行官是人民的化身的观点。考文似乎偏向于前一种观点,但是对于这两种观点都有必要,他却从未发出过质疑。不保障执行权(尽管对它们有不同的定义)的统一性,就很难理解为何要通过一个人的身体的不可分割性,由一个人来代表人民。考文建议控制总统的权力,使它变得更守规矩、更少个人色彩,并且建议成立一个包括立法机构的领袖在内的内阁委员会,但并不取消一个人的执行权。既然一个人具有鲜明的个性是一个现实,正式授予他的权力的现实也只能如此。
那么,总统权力的现实取决于形式吗?纽斯塔特的主要观点是,总统为了保障得到许诺的正式权力,必须具备并运用个人的能力;“字面理论”,即宪法的形式,向他承诺了这种正式权力,但并没有为它提供保障。纽斯塔特认为,总统从形式上说是个强大的执行人,但在现实中他或是强大,或是软弱,这依他的人格力量而定。然而,持这种观点,就会把宪法提供的获得强大力量的机会视为理所当然,因为是宪法(正如我们将在第九章看到的)赋予总统“在我们政治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使他能够或是要求他“坐在他那个位置上”——这是纽斯塔特从哈里?杜鲁门那儿借来的一个他所喜爱的说法,用来表示一个工作基础,而不是正式占有一个官职。纽斯塔特对“正式权力”和“实际势力”做了区分,这清楚地表明,在他看来正式权力并不是有实效的权力。正式权力是强迫的权力,而纽斯塔特的著作所信奉的命题是:强迫的权力本身没有价值。假如总统相信他能依靠这种权力,那么它肯定会变成有害的权力。在纽斯塔特看来,只有把正式权力理解为说服工作中的一个辅助因素,或“说服过程中的附带因素”,它才是有用的。
然而,是不是做出相反的假设,即劝说是强迫的辅助手段,才更加合理、更符合现实呢?虽然强迫的权力必须经常甚至总要辅之以说服,但是总统没有强制性权力,他的说服的权力也会被大大削弱。如果缺少引起畏惧的能力,对利益的理性诉求也会大打折扣。此外,就他必须说服(其重要性是得到公认的)而言,宪法不就是这样规定的么?由于宪法中划分和分享权力的特殊规定,说服(或讨价还价)是总统通常必须要做的事情,也是美国政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正如纽斯塔特所言,“命令权受到的限制,暗示着我们的政府的结构”;他把这种结构的源头追溯到宪法。最终必须被说服的人是谁呢?他们不就是那些掌握着宪法强制权的人么?因此,“实际势力”看来是以正式权力为基础。可是,纽斯塔特并不承认自己做出了重大让步,因为他稍后马上宣称,“权力的各种可能性不是来自[宪法的]字面理论”。相应地,纽斯塔特把总统官职的潜在力量视为当然,它可以由最具忘我精神的人,借助于纽斯塔特本人的“字面理论”(literary theory),甚至不必借助于这种理论,而被激活。一种潜在的教诲存在于宪法权力之中,它是政治家可以辨认出来的,或至少是可以呈示给政治家的。
纽斯塔特除了把执行权的正式力量视为理所当然以外,还忽略了它的形式弱点,从而也忽视了它的暧昧性。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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