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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德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7708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08元
货号29647157
上书时间2024-10-21
本书系统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本书的最大特点是,回到知识产权法的起点,回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点,进而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变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本书的第一版问世于2008年,第二版问世于2014年,第三版增加了自那时以来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发展。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辅导用书使用,也可以作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人员的学习工具书。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曾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法律系学习,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进修,2001年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反不正当竞争和版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2006年至2007年在日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研究员。出席过一系列国际性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并用英文发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讲。曾参与中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修订的论证工作和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学术会议及研讨会。出版专著、译著(包括合著、合译)18部,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2000年)、《美国知识产权法》(2003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欧盟知识产权法》(2010年第一版,2023年第二版)、《日本知识产权法》(2020年)、《著作权法》(2003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知识产权法》(2008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等。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智力活动成果
一、智力活动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二、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
三、知识产权与权利限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
一、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
三、知识产权是私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思考题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概论
一、著作权与科学技术
二、著作权与版权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思想观念及其表达
二、作品的独创性
三、几种特殊作品
四、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作者的精神权利
二、经济权利
三、著作权的限制
第四节 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一、著作权的主体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四、著作权合同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节 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制作者权
四、广播信号与广播组织权
五、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第六节 著作权的侵权与救济
一、侵权的种类
二、民事侵权诉讼
三、行政查处与刑事制裁
思考题
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概论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专利制度的作用
四、专利制度中的合同理论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第三节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三、实用性
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求
第四节 专利权的申请与获得
一、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申请文件
三、申请日与优先权
四、专利申请案的审查
五、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
第五节 专利权与专利权的例外
一、专利权的内容
二、专利权的例外
三、专利权的期限与终止
第六节 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
一、专利权的转让
二、专利权的许可
三、强制许可
第七节 专利权的侵权与救济
一、专利权的侵权
二、专利侵权诉讼与民事救济
三、违反专利法的其他行为
思考题
第四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概论
一、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国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商标的作用
四、商标权与商誉
五、商标法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商标的种类与构成
一、商标的种类
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三、禁止和限制作为商标的标志
四、商标的显著性
五、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第三节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与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与核准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和撤销
第四节 商标权的转让与许可
一、商标权的转让
二、商标权的许可
第五节 商标权的侵权与救济
一、商标侵权的含义
二、商标侵权行为
三、未侵权的抗辩
四、商标侵权诉讼与民事责任
五、行政查处和刑事责任
第六节 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保护概况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思考题
第五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一、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起源与发展
二、自由竞争与商业伦理
三、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四、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节 仿冒
一、仿冒的概念
二、仿冒的种类
第三节 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概述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三、地理标志与虚假宣传
第四节 商业诋毁
一、商业诋毁的立法概况
二、商业诋毁的含义
三、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
第五节 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立法概况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要件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法律救济
思考题
第六章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种类
二、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
第二节 《巴黎公约》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优先权原则
三、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四、其他规定
第三节 《伯尔尼公约》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自动保护原则
三、版权独立原则
四、其他规定
第四节 《罗马公约》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邻接权的内容
三、录制者权的非自动获得
四、无追溯力条款
五、其他规定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与《巴黎公约》的关系
三、与《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关系
四、知识产权执法与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节 《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条约》
一、两个条约的制定
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与相关权保护
三、《版权条约》中的其他规定
四、《表演与录音条约》中的其他规定
思考题
本书系统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本书的最大特点是,回到知识产权法的起点,回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点,进而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变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本书的第一版问世于2008年,第二版问世于2014年,第三版增加了自那时以来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发展。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辅导用书使用,也可以作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人员的学习工具书。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曾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法律系学习,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进修,2001年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反不正当竞争和版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2006年至2007年在日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研究员。出席过一系列国际性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并用英文发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讲。曾参与中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修订的论证工作和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学术会议及研讨会。出版专著、译著(包括合著、合译)18部,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2000年)、《美国知识产权法》(2003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欧盟知识产权法》(2010年第一版,2023年第二版)、《日本知识产权法》(2020年)、《著作权法》(2003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知识产权法》(2008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等。
第三版序言
本书的第二版于2014年问世。自那时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行政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应当反映在新一版的《知识产权法》中。
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首先应当提及的是《民法典》第123条。早在2017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总则》就在第123条中原则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2020年制定的《民法典》又将上述规定纳入其中,仍然是第123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是从“权利”的角度,例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角度,规定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现行的《民法典》第123条则是从“客体”的角度,例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角度,规定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民法典》第123条从“客体”的角度,再加上兜底性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为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留下了灵活空间,从而不再局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大体形成了以《民法典》第123条为“纲”,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为“目”的法律体系。随着立法实践的发展,我们还有可能在上述部门法的基础之上,制定单独的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商业秘密法,甚至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制定有关民间文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法律或者法规。事实上,我国于2021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已经提出了制定单独的地理标志法和外观设计法的问题。由此可见,《民法典》第123条的内容,值得知识产权实务界和学术界予以充分的关注。
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其次应当提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大幅度修改。其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最重要的是在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的背景之下,删除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垄断行为的条文,例如公用企业的垄断、低价倾销、搭售和串通招投标等。其中的《商标法》于2019年修改,主要是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乱象,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其中的《专利法》于2020年修改,主要是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补偿,以及专利开放实施许可制度。其中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修改,主要是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单独规定了对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自2017年以来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9年以来修改的《商标法》和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加大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例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数额为500万元以下,恶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原告损失、被告非法所得或者许可费用的基础上,判给原告1~5倍的损害赔偿数额。又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最高也是500万元,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同样可以判给权利人1~5倍的损害赔偿。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彰显了中国政府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方面,最大的变化是2018年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行政事务由原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地理标志注册和管理的行政事务由原来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的行政事务由国家专利局负责,版权行政事务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到了1998年,在原来的国家专利局的基础上,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但是其管理的仅限于专利行政事务。在2004年到2008年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提出了“两局合一”或者“三局合一”的建议。前者是指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事务合并在一个机构之中,后者是指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行政事务合并在一个机构之中。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一方面是设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原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则是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地理标志的行政事务纳入其中。这样,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包含地理标志)的行政事务,就与西方国家的“专利商标局”接近了。
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导之下,我国于2004年至2008年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做了全面的部署。又如,在2018年至2021年,仍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导之下,制定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不仅设定了2021年至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而且从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几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在积极推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已经提出了《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修改草案,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讨论。
然而在我看来,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起草法律草案或者修改草案,大抵是有利有弊。其中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吸纳专业知识,进而提升相关法律的专业性。其中的有弊之处则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草案的起草中,会尽可能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包括对于自身职权的扩大。根据我的观察,对于法律起草或者修订中的部门色彩,在国务院的层面上会有一个淡化处理,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层面上又会有一个淡化处理。尽管如此,最后通过的法律或者修正案,总还是或多或少地带有“部门立法”的色彩。在2018年到2019年,相关部门对于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进行了评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承担的任务是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评估,其在相关评估报告中指出应当逐步革除部门立法或者修法所产生的弊病。
确实,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初期阶段,立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不深,因而尽可能地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随着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入了解,起草法律修订建议的重心也应当回归立法机关。毕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包括法律工作委员会,在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中会站在超越行政部门的立场上,在更高的层面上处理相关的问题。例如,201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直接修改《商标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规定。这个修改虽然没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的程序,却切中商标注册事务中的弊病,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或许,革除“部门立法”的弊病还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李明德
写于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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