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柬埔寨王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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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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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勇,尉立坤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090827

出版时间2023-04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68元

货号29565284

上书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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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柬埔寨 (Cambodia),全 称 柬 埔 寨 王 国 (TheKingdomofCambodia),地 处 东 南 亚,位于中南半岛西南,东部及东南部与越南接壤,东北部与老挝交界,西部及西北部与泰国毗邻,南部面向泰国湾,国 土 面 积 约 18 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700万。柬埔寨行政区划包括24省和首都金边市。柬埔寨历史悠久,公元1世纪就建立了统一王国,9至14世纪的吴哥王朝为鼎盛时期,创造了辉煌的吴哥文明,13世纪中叶起至1434年因泰国的素可泰王朝入侵而衰落。16和17世纪,柬埔寨曾先后成功抵御西班牙和荷兰两国势力的介入,之后发生内战,同时不断遭受邻国入侵。1863年,柬埔寨寻求法国保护,成为殖民地。1940年,柬埔寨被日本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柬埔寨再次受法国统治。经过柬埔寨人民的长期斗争,在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的不懈努力下,柬埔寨终于在1953年11月9日获得完全独立,建立了柬埔寨王国。柬埔寨刑法的发展沿革与其国家历史相对应。在1863年成为法国“保护国”之前,柬埔寨主要实行包括刑法在内的习惯法。法国殖民时期,柬埔寨刑法逐步向成文法发展。1810 年《法国刑法典》不仅得以在柬埔寨实施,而且还直接成为1929年柬埔寨刑法典的蓝本。独立后的柬埔寨仍然沿用1929年刑法典,主要部分保持不变,仅1959年有些许修正。......



导语摘要

柬埔寨刑法可追溯至法国殖民统治期间的刑法,独立后的柬埔寨沿袭适用。直到联合国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制定《关于柬埔寨在过渡时期适用的司法和刑法及程序的规定》,刑事法治得以恢复。2009年,柬埔寨司法部与法国专家共同起草的《柬埔寨王国刑法典》通过并于2010年生效,成为现行刑法。一共包括六编分别为编一般规定;第二编针对个人的犯罪;第三编对财产的犯罪;第四编对国家的犯罪;第五编过渡条款;第六编*后条款。



商品简介

柬埔寨刑法可追溯至法国殖民统治期间的刑法,独立后的柬埔寨沿袭适用。直到联合国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制定《关于柬埔寨在过渡时期适用的司法和刑法及程序的规定》,刑事法治得以恢复。2009年,柬埔寨司法部与法国专家共同起草的《柬埔寨王国刑法典》通过并于2010年生效,成为现行刑法。一共包括六编分别为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二编针对个人的犯罪;第三编对财产的犯罪;第四编对国家的犯罪;第五编过渡条款;第六编*后条款。



作者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检察学会等多个学会兼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和洪山区人民法院等多个司法机关的特约咨询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特聘理事、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兼职教授。美国得克萨斯州萨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中心访问学者。



目录

部分 刑法 /3

章 一般原则 /3

第二章 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 /4

第三章 柬埔寨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 /5

第二部分 刑事责任 /8

章 一般规定 /8

第二章 刑事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 /10

第三章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12

第四章 法人的刑事责任 /13

第三部分 刑罚 /14

章 刑罚的种类 /14

第二章 加重和减轻情节 /22

第三章 量刑原则 /27

第四章 适用于并发犯罪的规则 /35

第五章 影响刑罚执行的若干因素 /37

第六章 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 /40

第七章 适用于法人的刑罚 /43...... 



内容摘要

柬埔寨刑法可追溯至法国殖民统治期间的刑法,独立后的柬埔寨沿袭适用。直到联合国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制定《关于柬埔寨在过渡时期适用的司法和刑法及程序的规定》,刑事法治得以恢复。2009年,柬埔寨司法部与法国专家共同起草的《柬埔寨王国刑法典》通过并于2010年生效,成为现行刑法。一共包括六编分别为编一般规定;第二编针对个人的犯罪;第三编对财产的犯罪;第四编对国家的犯罪;第五编过渡条款;第六编*后条款。



主编推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检察学会等多个学会兼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政法委和洪山区人民法院等多个司法机关的特约咨询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特聘理事、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兼职教授。美国得克萨斯州萨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中心访问学者。



精彩内容

条 刑法适用范围

刑法规定犯罪,明确何人可以被认定实施了犯罪,设定

刑罚并明确其执行方式。

必要时,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仅能处以

罚金的轻微犯罪。

第二条 犯罪的定义和分类

本法规定,犯罪是由自然人或者法人实施的引起社会混

乱的特定行为。

根据严重程度,犯罪可以分为重罪、轻罪和轻微罪。

第三条 法定主义原则

只有在发生之时构成犯罪的行为才能被定罪。

只有在犯罪之时合法适当的刑罚才能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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