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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希坡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90317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80元
货号29418269
上书时间2024-10-21
第一辑简介
本辑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总纲?D?D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四、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五、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
下篇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D?D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部分:一、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二、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D?D广东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三、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四、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全辑共收入法史文献393件,为研究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制度、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特别是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史料。
第二辑简介
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
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第三辑暨第一卷简介
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
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第二卷(上)简介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刘志丹、谢子长等领导陕甘地区的人民,创建了陕甘边区工农民主政府。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甘边区后,设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1937年“七七”事变后,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依照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边区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法规。
本卷内容较多,分为上(抗日战争时期)、下(解放战争时期)两卷,前者又分为第Ⅰ分册、第Ⅱ分册两册。
陕甘宁边区(上:第Ⅰ分册)包括以下六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
陕甘宁边区(上:第Ⅱ分册)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法规;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二卷(下)简介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其他单行条例。1946年,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全面内战,向陕甘宁边区大举进攻。1947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撤出延安,先后在山西兴县与陕北绥德等地办公。1948年4月西北野战军收复延安,边区政府机关返回延安。1949年2月,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召开联席会,决定将晋绥边区划分为晋南、晋西北两个行署,统归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1949年5月西安解放以后,边区政府机关迁入西安市办公。以后随着解放战争向西北地区发展,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省政府先后成立,至1950年1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在西安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历史任务已完成而胜利结束。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有关支援战争和加强边区建设的法律法规。
陕甘宁边区(下)包括以下十五个专题:一、宪法、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检察;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三卷简介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贺龙、关向应奉命率领八路军一二?师东渡
张希坡 1927年10月生于山东章丘。1947年2月在东北解放区参加革命,被派往佳木斯合江师范学习,后分配到宝清县政府工作,先后任教育科科员、民政科副科长、县法院副院长。1951——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制史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历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史》《中国婚姻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主编《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
第一辑
上篇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
一、总纲?D?D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3
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 16
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 64
四、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 122
五、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 186
下篇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D?D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 219
二、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D?D广州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 268
三、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368
四、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481
第一辑参考书目 560
第二辑
上 卷
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 3
二、选举法 31
三、宪法政纲宣言 76
四、政权组织 140
五、抗日与外交 318
六、军事法规 336
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 402
八、财政金融与税务 437
九、经济管理 515
下 卷
十、文教卫生 573
十一、土地法 699
十二、劳动法 845
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 934
十四、刑事法规 966
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 1015
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陕北后政策法规的发展演变 1124
第三辑
第一卷 总纲
上
下
参考书目
第二卷
陕甘宁边区 (上) : 第Ⅰ分册
一、施政纲领 3
二、选举法规 36
三、政权组织 65
四、民政法规 317
五、军事法规 387
六、财金税法 399
陕甘宁边区(上):第Ⅱ分册
七、粮食法规 3
八、经济管理 91
九、文教卫生 195
十、土地租债 223
十一、劳动法规 288
十二、婚姻继承 324
十三、刑事法规 344
十四、公安法规 364
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392
陕甘宁边区(下)
一、宪法、施政纲领 3
二、选举法规 14
三、政权组织 37
四、民政法规 99
五、军事法规 139
六、财金税法 145
七、粮食法规 233
八、经济管理 263
九、文教卫生 327
十、土地租债 355
十一、劳动法规 395
十二、婚姻继承 402
十三、刑事法规 406
十四、公安检察 408
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 419
附录
本卷参考文献 553
第三卷 晋绥边区
一、施政纲领 1
二、选举法规 17
三、政权组织 47
四、民政法规 172
五、军事法规 197
六、财金税粮 203
七、经济管理 248
八、文化教育 276
九、土地租债 300
十、劳动法规 309
十一、婚姻继承 317
十二、刑事法规 325
十三、司法审判与狱政 334
本卷参考文献 342
第四卷 晋察冀边区
一、施政纲领 1
二、选举法规 22
三、政权组织 50
四、民政法规 158
五、军事法规 212
六、财金税粮 229
七、经济管理 352
八、文教卫生 430
九、土地租债 469
十、劳动法规 507
十一、婚姻与继承 523
十二、刑事法规 536
十三、公安法规 555
十四、司法审判及狱政 569
本卷参考文献 626
第五卷 晋冀鲁豫边
第一辑简介
本辑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总纲?D?D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四、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五、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
下篇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D?D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部分:一、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二、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D?D广东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三、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四、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全辑共收入法史文献393件,为研究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制度、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特别是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史料。
第二辑简介
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
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第三辑暨第一卷简介
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
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第二卷(上)简介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刘志丹、谢子长等领导陕甘地区的人民,创建了陕甘边区工农民主政府。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甘边区后,设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1937年“七七”事变后,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依照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边区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法规。
本卷内容较多,分为上(抗日战争时期)、下(解放战争时期)两卷,前者又分为第Ⅰ分册、第Ⅱ分册两册。
陕甘宁边区(上:第Ⅰ分册)包括以下六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
陕甘宁边区(上:第Ⅱ分册)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法规;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二卷(下)简介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其他单行条例。1946年,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全面内战,向陕甘宁边区大举进攻。1947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撤出延安,先后在山西兴县与陕北绥德等地办公。1948年4月西北野战军收复延安,边区政府机关返回延安。1949年2月,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召开联席会,决定将晋绥边区划分为晋南、晋西北两个行署,统归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1949年5月西安解放以后,边区政府机关迁入西安市办公。以后随着解放战争向西北地区发展,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省政府先后成立,至1950年1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在西安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历史任务已完成而胜利结束。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有关支援战争和加强边区建设的法律法规。
陕甘宁边区(下)包括以下十五个专题:一、宪法、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检察;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三卷简介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贺龙、关向应奉命率领八路军一二?师东渡
张希坡 1927年10月生于山东章丘。1947年2月在东北解放区参加革命,被派往佳木斯合江师范学习,后分配到宝清县政府工作,先后任教育科科员、民政科副科长、县法院副院长。1951——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制史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历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史》《中国婚姻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主编《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
编者说明
一、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献,堪称“红色法律经典”
所谓“红色法律经典”(简称“红色法经”),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内,由革命政权所制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文献。
所谓“经典”,按《辞海》的解释,是指“一定时代、一定阶级认为最重要的、有指导作用的著作”。《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旧指作为典范的儒家载籍”,或者具有权威性的著作。以现代文学艺术作品为例,有许多被公认为“红色经典”之作,如反映土地改革的小说和电影,有周立波的《暴风骤雨》和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反映解放区婚姻制度改革的作品就更多,如《刘巧儿》《小二黑结婚》和《李二嫂改嫁》等等。这些文艺作品早已家喻户晓,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可是,这些文艺作品所反映的法律母体,一般人却不太了解。这正是本课题所要研究的对象,也就是本“选辑”所要收集的重要内容。大家知道,《暴风骤雨》和《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所描写的是解放战争时期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而指导那场土改运动的纲领性的法律文献,是1947年10月在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研究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土地法大纲》堪称土地立法的“红色经典”。同样,上述反映解放区婚姻制度改革的文艺作品,无一不是各个历史时期婚姻法规的写照。例如《刘巧儿》的故事,是发生在1943年陕甘宁边区的真人真事,它所反映的追求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主题思想,是以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为依据的。《小二黑结婚》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它所反映的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的思想,是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和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的主题思想。《李二嫂改嫁》则发生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山东解放区,它所诠释的寡妇再婚的政策,是1945年3月《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寡妇有再嫁与否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上述婚姻立法,即成为革命根据地“红色法律”的经典之作。
但是,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改革法,不是只有一个《中国土地法大纲》,而是还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农民运动时,早就提出“耕地农有”的口号,并开始实行减租减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孙中山共同研究,确定采取“二五减租”的政策,并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指导苏区农民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分别颁布了若干《减租减息条例》,全面推行减租减息政策。到解放战争时期,在各解放区依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这便为全国解放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新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样,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也有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制定的政纲、决议中,以及工农运动制定的规约、条令中,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四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各解放区制定的《婚姻条例》中,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法律文献在本“选辑”中,都可查到具体条文。
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比如反映劳动立法的文艺作品,有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中国工人阶级为反抗军阀压迫、争取建立工会组织而发动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和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以及香港和广州工人举行的反帝爱国斗争?D?D“省港大罢工”,都是以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制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作为指导纲领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之后在各抗日根据地内,陆续制定了各地区的《劳动保护条例》,都可在本“选辑”中窥见其发展、演变的进程。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既然大量的反映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影视诗歌被称作主旋律的“红色经典”,那么指导这些文艺作品的法律母体,理所当然更应属于“红色法律经典”。本丛书就是从几十年来收集的大量法律文献中,经过考察、校订,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编成《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以供国内外专家及广大读者学习、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及中国法制史,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的过程,总结历史经验。
但应指出,这里所说的“红色法律经典”,主要是指那些具有历史价值并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现在收入本“选辑”的,并非都是经典之作,有些规约、条令是临时性的、地区性的应急之作;有些规定还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因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某些规定是不正确的,需要客观地、全面地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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