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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媛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079471
出版时间2022-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2元
货号29382212
上书时间2024-10-20
法律是保护公民的*直接、*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对于大多数的人而言,法律既陌生又熟悉。好像人人都知道那么几个罪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但真正遇到问题时却束手无策。比如为防止相邻车位发生剐蹭,可以在车位相邻处安装防护栏吗?楼上的邻居经常制造噪声,怎么办?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继承父母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此,我们非常高兴完成这样一本贴近百姓生活的小册子,这也算是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向社会贡献了自己的一些小力量。为了让广大读者能够看得明白、弄得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统称《民法典》)物权编的内容,我们通过以案释法、律师解读、法律应用等方式,凭借四位律师的从业经验梳理总结出百余个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问答的方式对于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生活中遇到的物权相关法律问题,以期起到宣传法治教育的作用。同时,为了增强本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达到“以案普法、以法维权”的目的,本书从财务侵占与损害纠纷的角度出发,涵盖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居住权、地役权、相邻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内容以及涉及的侵权责任问题,同时也包括民事诉讼等程序环节,覆盖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方面。每一章节都以小的知识点开始阐述,而后引入典型案例,由律师对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并以相关法律条文结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民事法律的深刻内涵,让本书的读者对于各类物权相关案件都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全面的把握。本书致力于为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驾护航,希望能让每一位读者读懂用好
本册作为啄木鸟生活法律指引书系之一,延续问答和案例结合的模式,针对大众普法市场。每本书拟选取10-20件各大高院公布的相关民事案例,从中总结常见、大概率法律问题,使得百姓知悉生活领域中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识别司法实务中对相关法律问题所判定的法律后果,指引人们了解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重心,从而对日常生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合法的预判,并对日常生活行为中可能的风险拥有预警及防范意识。为当事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提供一种诉讼指引。本书从财务侵占与损害纠纷的角度出发,涵盖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居住权、地役权、相邻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内容以及涉及的侵权责任问题,同时也包括民事诉讼等程序环节,覆盖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方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及非诉讼业务上百余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曾经负责过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规范、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法律服务,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改制、公司并购、资产重组、金融及公司上市法律业务上实践经验丰富。
章 公民合法财物权益的原则问题
1. 合法承包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怎么办? / 1
2. 因为有经济纠纷,未经车主同意,将其车辆开走抵债可以吗? / 1
3. 夫妻离婚时虽对房产分配已经做出明确约定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
产的权属就一定已经明确和受法律保护吗? / 2
4.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将其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对房屋依《民
法典》物权编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法律会保护父母的权
益 吗? / 2
【案例 1-1】岳母因家庭矛盾损坏女婿汽车,需要赔偿吗? / 2
【案例 1-2】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仅有微信记录的沙石交易产生欠
款,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会得到支持吗? / 3
【案例 1-3】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丧偶老人没有其他房产,是否有权
继续居住在原居住房屋内? / 5
【案例 1-4】同居男女一方为另一方的子女买房出资,房屋属于共
有财产吗? / 6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财物侵权问题 / 9
5. 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法院因其他案件查封
后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 9
6. 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侵犯了自己的财
产权时,应该怎么办? / 10
本册作为啄木鸟生活法律指引书系之一,延续问答和案例结合的模式,针对大众普法市场。每本书拟选取10-20件各大高院公布的相关民事案例,从中总结常见、大概率法律问题,使得百姓知悉生活领域中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识别司法实务中对相关法律问题所判定的法律后果,指引人们了解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重心,从而对日常生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合法的预判,并对日常生活行为中可能的风险拥有预警及防范意识。为当事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提供一种诉讼指引。本书从财务侵占与损害纠纷的角度出发,涵盖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居住权、地役权、相邻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内容以及涉及的侵权责任问题,同时也包括民事诉讼等程序环节,覆盖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方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及非诉讼业务上百余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曾经负责过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规范、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法律服务,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改制、公司并购、资产重组、金融及公司上市法律业务上实践经验丰富。
【案例 9-5】房屋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其他共有人是否可以主
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 2012 年 7 月 31 日,徐某红和江苏 N 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红向江苏 N 置业有限公司购
买华鼎星城房屋一套,后该房屋登记在徐某红名下。2016 年 1 月 4 日,
严某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严某斌和李某所有。
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坐落于扬州市华鼎星城
房屋系严某斌、徐某红共同购买,各占的份额另行确定”,该院依法做
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6 年 9 月 23 日,徐某红与赵某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
约定徐某红向赵某伟作价 170 万元出售华鼎星城房屋。合同签订后,
赵某伟按约支付对价 170 万元,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涉房
屋登记在赵某伟、汤某萍名下。徐某红、李佳认为赵某伟与徐某红之
间的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遂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指引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本案中,赵东伟购房时,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红名下,赵东伟客观
上不能知悉严海斌、徐某红共有案涉房屋的事实,主观上为善意。赵
东伟以 170 万元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价格合理,不存
在主观恶意。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赵东伟已经成为案涉
房屋的产权人,否认房屋买卖行为不利于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民事法律的深刻内涵,让本书的读者对于各类物权相关案件都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全面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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