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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汉译名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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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黑格尔 著 范扬 张企泰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19101

出版时间1961-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6元

货号29339441

上书时间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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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译者简介:


范扬(1899—1962),浙江金华人。1916年赴日本留学,1928年自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科毕业。学成回国后,范扬先后于浙江警官学校、南京国立中央大学、安徽大学、中山大学任职。1942年2月,范扬担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行政法学组主任,后专任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等职。范扬学术研究涉猎甚广,遍及行政法、民法、法律思想、法律哲学等多个领域,代表性著作包括《行政法总论》《警察行政法》《继承法要义》。



目录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主编推荐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译者简介:

范扬(1899—1962),浙江金华人。1916年赴日本留学,1928年自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科毕业。学成回国后,范扬先后于浙江警官学校、南京国立中央大学、安徽大学、中山大学任职。1942年2月,范扬担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行政法学组主任,后专任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等职。范扬学术研究涉猎甚广,遍及行政法、民法、法律思想、法律哲学等多个领域,代表性著作包括《行政法总论》《警察行政法》《继承法要义》。



精彩内容

《法哲学原理(汉译名著本)》:
  对主观意志说来,善同样是本质的东西,而主观意志仅仅以在见解和意图上符合于善为限,才具有价值和尊严。由于善在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观意志尚未被接纳于善中,也未被设定为符合善的东西。所以主观意志对善是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中,即善对主观意志说应该是实体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主观意志应以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至于从善的方面说,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
  补充(善的理念的各个环节)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而意志只是它对善来设定自己的东西。意志不是本来就是善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变成它的本来面貌。从另一方面说,善缺乏主观意志本身就是没有实在性的抽象,只有通过主观意志,善才能得到这种实在性。所以善的发展包括三个阶段:(1)善对我作为一个希求者说来,是特殊意志,而这是我应该知道的;(2)我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3)后,规定善本身,即把作为无限的自为地存在的主观性的善,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
  第132节
  主观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应该认为有效的东西,在它看来都是善的;又一种行为,作为出现于外在客观性中的目的,按照主观意志是否知道其行为在这种客观性中所具有的价值,分别作为合法或不合法,善或恶,合乎法律或不合乎法律,而归责于主观意志。
  附释一般说来,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质,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地只有在思维中并只有通过思维而存在。所以,主张人不能认识真理,而只能与现象打交道,又说思维有害于善良的意志,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成见,都从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伦理性的价值和尊严。
  凡是我的判断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我一概不给予承认,这种法是主体的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观规定,它同时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为客观的东西对主体所具有的法,则依然屹立不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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