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第四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批量上传,套装书可能不全,下单前咨询在线客服! 正版书 !!!
¥
30.02
6.7折
¥
45
全新
库存18件
作者朱景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0265
出版时间2019-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5元
货号27894620
上书时间2024-10-2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
导语摘要
比较法学是一门研究世界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学科。与各个部门法的比较相比,《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的总论部分,它从宏观上研究世界各个大的法律制度、法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历史沿革,各个大的法律集团、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职业等方面的关系,它们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以及发展的趋势。
作者简介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
目录
目 录
篇 比较法的一般理论
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 3
节 比较法的范围 3
第二节 比较法的框架 5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9
节 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9
第二节 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2
第三节 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9
第四节 比较法的程序 21
第三章 比较法的历史 24
节 早期比较法的萌芽 24
第二节 19世纪比较法的发展 30
第三节 20世纪比较法的发展 36
第四章 比较法的作用 41
节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作用 41
第二节 比较法在立法中的运用 43
第三节 比较法在司法中的运用 58
第四节 比较法在国际法上的作用 65
第五章 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 68
节 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 68
第二节 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 74
第三节 关于世界法律体系划分的几点思考 87
第四节 比较法研究中的中国法 89
第二篇 评价的比较法
第六章 法的结构的比较研究 109
节 法的结构概述 109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 110
第三节 普通法与衡平法 117
第四节 联邦法与州法 126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 132
第七章 法的渊源的比较研究 141
节 法的渊源概述 141
第二节 制定法 143
第三节 法律解释 151
第四节 判例法 154
第五节 宗教法 161
第六节 习惯法 163
第八章 法的适用的比较研究 166
节 法的适用概述 166
第二节 普通法院 167
第三节 仲裁和调解 177
第四节 法的适用的发展趋势 180
第九章 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187
节 监察制度的兴起与分类 187
第二节 不同区域的监察制度 189
第三节 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194
第十章 法律职业的比较研究 196
节 法律职业概念的比较 196
第二节 主要国家的法律职业 199
第三节 律师职业的发展趋势 210
第三篇 沿革的比较法
第十一章 法律发展的全球视角 221
节 全球法的整体观 221
第二节 全球法发展的历史阶段 223
第三节 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225
第十二章 前现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28
节 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和中华法系的形成 228
第二节 古罗马的行省制度和罗马法系的形成 233
第三节 封建制度下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37
第十三章 现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42
节 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 243
第二节 西方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 246
第十四章 当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60
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制度:对自由主义法律模式的挑战 260
第二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制度: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法律模式 270
第三节 当代的国际关系的制度化 278
第十五章 法律和全球化 289
节 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289
第二节 法律与全球化的理论 292
第十六章 区域一体化研究 301
节 欧盟法概述 301
第二节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305
第三节 欧盟法的意义和性质 310
参考文献 317
内容摘要
比较法学是一门研究世界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学科。与各个部门法的比较相比,《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的总论部分,它从宏观上研究世界各个大的法律制度、法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历史沿革,各个大的法律集团、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职业等方面的关系,它们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以及发展的趋势。
主编推荐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
精彩内容
篇 比较法的一般理论
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本章概要
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发展趋势;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的和历史的关系。
关键术语
比较法 叙述的比较法 评价的比较法 沿革的比较法
节 比较法的范围
一、比较法的词源
比较法一词是从西文中引进的。在西文中相应的词是:英文comparativelaw,德文rechts-vergleichung,法文droitcompare,俄文СРАВНИТЕЛЪНОЕПРАВО。在英文、法文和俄文中,由于它们总是和“法”(law,droit,ПРАВО)一词相联系,所以人们很容易认为比较法也像宪法、民法、刑法等一样是一种法,即一种法律规则的总体。但是,实际上比较法和作为一个规则总体的法是根本不相干的。只有德文表述才比较清楚地反映了比较法一词的含义,它指的是法的比较,与作为一种规则体系的法的含义根本无联系。为了避免这种语义上的混乱,美国比较法学家不是将自己的协会称为比较法协会(SocietyofComparativeLaw),而是称为法的比较研究协会(SocietyforComparativeStudiesofLaw)。
二、比较法的范围
既然比较法一词的含义是法的比较,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是否任何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比较法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这里需要明确哪些内容应包括在比较法的研究范围之中,哪些内容又应该排除在其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要了解比较法是什么,首先必须了解比较法不是什么。在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如在刑法研究中对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与猥亵罪的比较,在法律责任研究中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比较,在民事责任的研究中对过失责任与责任的比较,在民事主体的研究中对公司与合伙的比较,等等。这是在法学教育、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人们在作出判决和得出理论结论之前,往往需要对有关的规则进行比较。国内有些学者认为,这也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但是,这只是“比较法”一词的表面含义,它们虽然运用了比较的方法,但不能算作比较法,因为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属于不同法律体系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而不是同一法律体系中的不同制度或规则。在国内法的比较中,还有另一种意义上的比较,即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比如对中国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对于这类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国内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这类比较属于比较法的范围。在谈到中国比较法的起源时,他们认为,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形成了奴隶制国家?D?D?D夏朝,出现了《禹刑》。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的商朝,参考《禹刑》,有所损益,制定了《汤刑》,其内容比《禹刑》更为充实,这已是初步采用了比较法。①还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对比较法作广义的理解,我国古代文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内容。如断代史著作《刑法志》,主要叙述了各代法制概况,对以往历史上的法制也有所比较。其中东汉班固所撰《汉书》中的《刑法志》就较系统地记述了周、秦以来直至西汉末年法制的某些变革。明代的律家丘?所著《大学衍义补》,评注了历代法制;清末律家薛允升所著《唐明律合编》(30卷),对唐律和明律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形式上,该书先列唐律,再列明律,并附有两代有关律令,分析条文,比较宽严,论其优缺点,总的倾向是推崇唐律而批评明律。学者认为上述著作都初步运用了比较法。②但是,笔者认为,这类历史的比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史,无论是法律实践中还是法学著作中,都俯拾即是。同样,这类比较也没有超过同一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因此不能算作比较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法研究中运用比较方法还包括另一种情况,即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如对联邦制国家不同州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中国大陆(内地)的法律制度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这类比较虽然没有超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但是比较对象属于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这类同一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属于比较法的范围。谈到同一国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历史上同时存在的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③、以汉人为主的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的比较。④虽然这类比较的比较对象处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但属于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因此这类比较应该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章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5第二节比较法的框架一、叙述的比较法:外国法研究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比较法研究必须以外国法研究为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