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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才惠莲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4177
出版时间2018-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8元
货号25320065
上书时间2024-10-20
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不仅要得到国家政策支持,还有赖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才能切实保障社会正义与生态公平的实现。《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力求阐明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分析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特点,梳理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进展,指出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提供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原则、制度安排,明确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主要内容,构建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体系。规范化、多元化的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才惠莲,女,博士,湖北恩施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20余项,其中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主持*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其中1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已出版专著1部,主编著作、教材各1部。曾获得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章 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理分析
一、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概念
(一)跨流域调水
(二)生态补偿
(三)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
二、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环境价值理论
(二)外部性理论
(三)公共物品理论
三、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理依据
(一)正义理论
(二)生态公平理论
(三)法伦理学理论
第二章 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一、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概述
二、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静态特征
(一)补偿成本偏高
(二)补偿范围较广
(三)补偿难度更大
三、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动态特征
(一)补偿过程的持续性
(二)补偿的阶段推进性
(三)补偿方式的多元性
四、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剖析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梳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中的利益关系
(二)构建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内外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实践
一、国外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
(一)政府直接支付制度
(二)政府财政平衡制度
(三)政府购买制度
(四)水权生态补偿制度
(五)灌溉者付费制度
(六)综合补偿制度
二、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立法及其实践
(一)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立法的进展
(二)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实践状况
三、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够明确
(二)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范围不够确定
(三)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主体不够健全
(四)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清楚
(五)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方式不够灵活
第四章 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安排
一、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
(二)利益协调原则
(三)受益者补偿原则
(四)科学合理原则
(五)多方参与原则
二、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主体
(二)界定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范围
(三)确立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标准
(四)厘清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责任
三、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具体制度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政府购买制度
(三)水权生态补偿制度
(四)灌溉者补偿制度
(五)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四、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运行机制
(一)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
(二)市场调节的补偿机制
(三)社会协商的补偿机制
第五章 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立法的完善
一、强化生态补偿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地位
二、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单行法
(一)明确水权依法转让
(二)确立生态补偿的多元机制
三、健全相关法律中生态补偿的规定
(一)行政法应加强程序设计
(二)民法应支持水权转让
(三)刑法应彰显环境法益
四、推进《生态补偿条例》的颁行
(一)《生态补偿条例》的进展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规定
五、出台跨流域调水工程专门立法
(一)国务院专门性立法
(二)区域性立法的发展
附录1: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附录2: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附录3:我国跨流域调水环境风险的法律控制探讨
附录4: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
后记
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不仅要得到国家政策支持,还有赖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才能切实保障社会正义与生态公平的实现。《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力求阐明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分析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特点,梳理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进展,指出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提供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原则、制度安排,明确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主要内容,构建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体系。规范化、多元化的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才惠莲,女,博士,湖北恩施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20余项,其中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主持*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其中1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已出版专著1部,主编著作、教材各1部。曾获得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前 言
跨流域调水是我国21世纪水利的一大特点。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不仅要得到国家政策支持,而且有赖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切实保障社会正义与生态公平的实现。
本书力求阐明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分析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特点,梳理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的进展,指出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提供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原则、制度安排,明确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主要内容,构建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体系。
本书主要着力之处在于:(1)界定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是指为保护调水沿线水资源和水环境、促进人与水生态和谐,对生态保护、环境恢复与治理活动进行的补偿,以及对因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而丧失发展机会的主体进行的补偿。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对象是"人"和生态环境,范围包括对调水区生态保护投入或机会损失给予的补偿。(2)区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接受主体和受偿主体。跨流域调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积极保护、消极保护两种情形。积极保护指主动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生态环境的改造和恢复,消极保护是限制或取消对生态环境具有负面影响的产业。就积极保护的情形而言,"人"是生态补偿资金的接受主体而不是受偿主体;对于消极保护的情形来说,为保护调水水质水量丧失的发展的机会成本应该依法补偿给"人",这时候"人"既是接受主体又是受偿主体。区分接受主体和受偿主体,目的是界定补偿资金用途,避免补偿资金的挪用。(3)明确与市场条件相适应的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制度。随着跨流域调水工程不断增多,任何政府都无法全部承受生态补偿的巨大投入,完全由政府投入也并非总是有效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府购买制度、水权生态补偿制度、灌溉者付费制度及生态补偿基金制度,都是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指出区域性立法是我国跨流域调水专门立法的选择。跨流域调水的重要特点是打破了原有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稳定性,使区域性管理上升到重要地位。围绕特定工程进行跨流域调水立法,既是国外的立法经验,也是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可以由国务院组织立法,其他可以采用区域性立法协作的方式,规定特定调水工程生态补偿的内容。
通过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以及规范化、多元化的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激励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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