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与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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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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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鞍钢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
ISBN9787519501860
出版时间2018-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25272190
上书时间2024-10-2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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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当前,国际力量“南升北降”的趋势明显,且“一带一路”参与全球治理的平台性作用日益突出,因而基于“一带一路”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模式值得探讨。本书以现实建构主义为研究视角,通过对二战以来国际金融体系演变的阶段性分析探寻体系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演变期间体系内外国家集团的不同行动逻辑及影响。在此基础上,本书结合当前金砖国家的改革经历和“一带一路”的建设经验,就中国如何构建“一带一路”共同体金融体系,以及如何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
李鞍钢,浙江温州人。201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博士。现为浙江警察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治理、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执法合作。先后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在国内外发表专业论文若干。
目录
绪论
章现实建构主义视域中的国际金融体系演变
第二章战后国际金融体系演变的历史进程
第三章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中国家
结论
内容摘要
当前,国际力量“南升北降”的趋势明显,且“一带一路”参与全球治理的平台性作用日益突出,因而基于“一带一路”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模式值得探讨。本书以现实建构主义为研究视角,通过对二战以来国际金融体系演变的阶段性分析探寻体系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演变期间体系内外国家集团的不同行动逻辑及影响。在此基础上,本书结合当前金砖国家的改革经历和“一带一路”的建设经验,就中国如何构建“一带一路”共同体金融体系,以及如何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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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鞍钢,浙江温州人。201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博士。现为浙江警察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治理、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执法合作。先后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在国内外发表专业论文若干。
精彩内容
节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严重影响到了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从华尔街到全世界,从虚拟经济到实体经济,从经济环境到政治环境,全世界再一次陷入恐慌中,新兴经济体蓦然发现,强大的经济并不意味着自身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取得应有利益,甚至不能保证自己在金融危机中减少伤害。而且,旧的国际金融体系已经无法保证国际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要求,无法有效保障各国的经济和金融利益,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呼声也因此甚嚣尘上,关于国际金融体系是否能步入新阶段成为学界关心的问题。国际政治体系是指国家行为体基于互动行为形成的具有权力关系与层次结构的国际社会统一体,而基于国际政治体系模型建构的国际金融体系也是如此。现实主义者认为,当国际金融体系的结构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国家行为体基于相互间的实力变化而调整内政外交政策,以期保障或提高自身在体系层次中的层级并使其结构化。而建构主义者则认为,国家行为体的对外政策是基于其在体系结构中的身份认同而调整的。本书认为,国家行为体的对外政策偏好并非单纯地基于物质结构或观念结构调整,而是在物质结构和观念结构的共同作用下动态调整的。确切地说,国际金融行为体的对外政策是国际金融体系权力分配与认同分配的产物。基于此,本书引入现实建构主义理论作为国际金融体系变迁研究的理论分析视角,通过研究二战以来国际金融体系前三个阶段的演变进程,以及主要国家行为体的对外行为与金融体系演变之间的关系,从中找出演变的规律与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解释并分析金砖国家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行动逻辑和改革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改革的路径和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中国担当提供建议。基于研究需要,本书需要对金融权力做进一步解释。在国际政治经济学著作《国家与市场》中,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将经济权力分为两个部分:联系性权力与结构性权力,本书认为,经济权力的划分方式也适用于金融权力,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传统金融权力和体系权力。适用理由有二:一是金融研究作为经济研究的派生领域,许多研究方法和成果具有相似性和同根性,学术界也有许多理论借鉴的先例;二是结构性权力和联系性权力的含义和特征与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传统金融权力和体系权力有很强的相似性和对照性。所谓“联系性权力就是甲靠权力使乙去做他本来不愿意做的事” ,而“结构性权力就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就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或国家与公司企业之间关系框架的权力”[英]苏珊·斯特兰奇著,杨宇光等译:《国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每个国家都同时具备联系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一国的联系性金融权力(即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权力)一般来源于其金融实力,而结构性权力则基于其在权力体系中的结构位置和同盟实力,即其权力来源于国际金融体系。一国的结构性权力还可能来自于其所在区域权力体系,来自于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本书主要探讨国际金融体系的结构性权力。本书认为,当将金融权力置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进程中时,金融权力必然存在联系性权力与结构性权力之分。前文已经提到联系性权力主要来自国家的经济实力,在国际金融中表现为金融权力,而结构性权力则来自于国际金融体系,在国际金融中主要表现为(国际金融)体系权力。确切地说,是金融权力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份额与投票权,是国家通过体系制度实现的本国金融权力的延伸。从根本上看,体系权力实际是国际金融体系让渡自体系成员国的金融权力,经过制度性整合、放大和再分配所取得的结果,本质上也属于金融权力的范畴。对于国际金融体系而言,衍生于国家经济实力的金融权力必然伴随金融主权,这并非国际金融体系所要改革的内容,而为体系制度重新规范的体系权力则成为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对象。因此,国际金融体系多数成员国经济实力(金融权力)的改变势必且理应引起体系权力的再分配,即权力结构的改变。这是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必然性,也是改革的依据。为了研究需要,本书所探讨的金融权力主要是指国际金融体系框架下的结构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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