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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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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必新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45474

出版时间2013-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23206714

上书时间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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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创设了一系列新制度。具体来说,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案外人撤销之诉、小额诉讼、行为保全、确认调解协议、直接现实担保物权、检察建议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立案与管辖制度、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本书具有以下特点:(一)客观叙述立法本意、准确介绍立法背景与根据,各种观点与理由,立法选择背后的各种考量与立法意图;(二)理性分析民事诉讼新制度的诉讼功能、法制功能与社会功能;(三)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立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新制度法律规范,着眼于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准确阐释新制度的使用规则,理性应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章 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规制制度

第二章 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章 简易程序制度

第四章 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五章 证据制度

第六章 管辖制度

第七章 调解制度

第九章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制度

第十章 再审制度

第十一章 检察监督制度



内容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创设了一系列新制度。具体来说,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案外人撤销之诉、小额诉讼、行为保全、确认调解协议、直接现实担保物权、检察建议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立案与管辖制度、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一)客观叙述立法本意、准确介绍立法背景与根据,各种观点与理由,立法选择背后的各种考量与立法意图;(二)理性分析民事诉讼新制度的诉讼功能、法制功能与社会功能;(三)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立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新制度法律规范,着眼于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准确阐释新制度的使用规则,理性应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



主编推荐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精彩内容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从行为意义上的诚信和实质意义上的诚信两方面子以界定:其一,行为意义上的诚信,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包括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法庭、法院作出和实施审判行为,必须在主观上诚实、善意。其二,实质意义上的诚信,是指法院、法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在不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即维持实质上的公正。总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公正无偏,其他诉讼各方在民事诉讼中做到诚实、善意。
   德国法院于1921年6月1曰判决处理一起有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有撤诉的合意,但原告却未撤诉并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的案件。在该案件中,德国法院这样论述:“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事人的诉讼关系与他们在实体法上的关系同样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自此开启德国民事诉讼领域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先河。1931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EntwurfeinerZivilprozesS0rdnuug)指出:“当事人是否负真实义务,及有无为虚伪诉讼之权利之问题,均与民事诉讼法所取之基本观念有密切关系。且诉讼法上之虚伪,究竟所承认者,限于诉讼法上容许之手段乎,抑又包括诉讼法上禁止之手段乎,这是诉讼道德上不容忽视的问题。”真正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得确立,当归功于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1933年修正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4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真实陈述之。”这一规定,标志着德国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的胜利。
    (三)对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的不同认识
   在民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无争议。而诉讼法领域是否应当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国内外学界长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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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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