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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瑞
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ISBN9787550289512
出版时间2020-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28995187
上书时间2024-10-19
治国先治吏。有清一代,沿袭汉制,参用满俗,创设了独特的文官处分制度。全书夹叙夹议,辨法析理,以案说法,展现了260多年清代官员奖惩的生动画卷。
本书以清代文官处分为中心,分析处分种类,分罚俸、降级和革职三种;明确管辖机关,吏部是文官处分的管辖机关,都察院行使对吏部官员的处分,重要的案件还可以由部院大臣会议;提出法律依据,《吏部处分则例》是文官处分的主要法律渊源,会典、事例、条例、律文也可以作为渊源,而且在无法律明文情况下,还可以比议、酌议;强调适用原则,议定处分时区分公罪私罪,强调轻重允协,遵守失入失出原则,等等。同时,书中还对受处分文官的救济制度进行了解析,提出自讼、抵销、解除、呈控等四种救济方式。本书认为,文官处分这项制度,在清代起到了规范官员行为,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但就总体而言,这是个出色的设计。它在清代付诸施行,贯彻始终,至清末改革未有根本变化,充分证明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更值一提的是,它并没有因清朝的覆亡而销声匿迹,而是在后来的历史中得以延续和发展。
董瑞,中国人民大学文史哲实验班本科、清史研究所史学理论与史学史专业硕士、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历任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干部、国家保密局副处长,现任退役军人事务部处长。曾发表《试论清代立法过程中的公文运用——以耗羡归公在福建省实施过程中的奏折运用为中心》等文章。奏折运用为中心》等多篇文章。
目 录
绪 论
节 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界定
一、问题提出
二、概念界定
第二节 研究现状、价值及方法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价值
三、研究方法
第三节 历史分期及资料的使用
一、历史分期
二、资料使用
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概述
节 对象
第二节 类别
一、惩戒
二、惩处
第三节 法源
一、会典
二、例
三、律
第四节 事由
一、文官职责
二、具体事由
第二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种类
节 罚俸
一、俸给
二、差等
第二节 降级
一、品级
二、差别
第三节 革职
一、留任
二、离任
三、永不叙用
第四节 其他
一、罚银
二、削级
三、削职
四、勒休
第三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方式
节 开始
一、特旨
二、参奏
三、陈请
第二节 管辖
一、吏部
二、都察院
三、会议
第三节 议处
一、等级
二、原则
三、适用
四、查例
五、决定
第四节 惩戒审判
第四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救济
节 自讼
第二节 抵销
一、议叙
二、议抵
第三节 解除
一、开复
二、捐复
第四节 呈辩
第五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评析
节 价值
一、完善了法律体系
二、确保了君主统治
第二节 原因
一、善于学习前代
二、勇于实践创新
三、提倡官德官范
四、立法技术缜密
第三节 弊端
一、处分条文繁密
二、皇帝立法坏法
三、官员规避严重
结 语
参考文献
治国先治吏。有清一代,沿袭汉制,参用满俗,创设了独特的文官处分制度。全书夹叙夹议,辨法析理,以案说法,展现了260多年清代官员奖惩的生动画卷。
本书以清代文官处分为中心,分析处分种类,分罚俸、降级和革职三种;明确管辖机关,吏部是文官处分的管辖机关,都察院行使对吏部官员的处分,重要的案件还可以由部院大臣会议;提出法律依据,《吏部处分则例》是文官处分的主要法律渊源,会典、事例、条例、律文也可以作为渊源,而且在无法律明文情况下,还可以比议、酌议;强调适用原则,议定处分时区分公罪私罪,强调轻重允协,遵守失入失出原则,等等。同时,书中还对受处分文官的救济制度进行了解析,提出自讼、抵销、解除、呈控等四种救济方式。本书认为,文官处分这项制度,在清代起到了规范官员行为,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但就总体而言,这是个出色的设计。它在清代付诸施行,贯彻始终,至清末改革未有根本变化,充分证明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更值一提的是,它并没有因清朝的覆亡而销声匿迹,而是在后来的历史中得以延续和发展。
董瑞,中国人民大学文史哲实验班本科、清史研究所史学理论与史学史专业硕士、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历任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干部、国家保密局副处长,现任退役军人事务部处长。曾发表《试论清代立法过程中的公文运用——以耗羡归公在福建省实施过程中的奏折运用为中心》等文章。奏折运用为中心》等多篇文章。
清代文官处分运作,并不是某个官员或机构任意行之,而是由特定的机关,遵循特定的方式,有条不紊地展开。本章内容重点讨论处分的开始方式、管辖机关和处分的确定(议处)。
节 开 始
道光十五年十月谕云:“朕综理庶政,一秉大公,从不设以成见,遇有应行处分事件,或特旨施行,或交部核议,总期情理悉协,众论允符。若事经数月,于奏定准行事件,纷纷渎请,妄议改更,无此政体,且赏罚为朝廷大权,岂容臣下妄行干预。”[ 《宣宗成皇帝实录(五)》卷二七三,道光十五年十月下,第215—216页。道光十五年十月,“孝慎皇后梓宫典礼,嵩曜等系工部派充总办事宜司员,载铨于事毕后,在梁格庄行营,查询沿途差务,率指嵩曜为家里人,嵩曜当以哈明白登覆,差旋后复向敬敏等呈请代奏。当降旨令载铨明白回奏,并派大学士、军机大臣,传集嵩曜等讯明具奏,随据将传讯各供词呈览,与载铨所奏情节相符。朕因载铨措词过当,并嵩曜负气具呈,恐开属员讦告之渐,复降旨将载铨交宗人府,嵩曜交部议处。旋经宗人府将载铨照例议罚职任俸一年,吏部将嵩曜照例议罚俸九个月。朕酌核情节,均属允协,业经降旨准行。此案载铨以堂官查询司员差务,系为慎重公事起见,本无不合,使非载铨措词过当,嵩曜敢于负气具呈,朕必将载铨处分宽免,重治嵩曜讦告长官之罪。公是公非,权衡至当,本无畸轻畸重于其间,兹事隔两月之久,御史汤鹏率行奏称载铨处分过轻,请再交宗人府量加议处,并请将嵩曜处分宽免等语。……汤鹏此奏,率意渎陈,实属不知事体轻重,不胜御史之任,着仍回原衙门行走”。]
织田万在《清国行政法》中言道:“惩戒之开始,有三种类,有特旨、参奏、陈请是也。特旨者,君主特命惩戒方式之开始也。参奏者,都察院及各地方长官奏请惩戒方式之开始。盖官吏者,属君主机关,君主既有其任免权,终极之惩戒权存于君主,亦固当然耳。何怪惩戒方式之开始出于特旨哉?都察院亦有监督行政之权,得弹劾官吏,既如前述。故又有参奏惩戒之权。又为地方之官之总督巡抚,对其部下官吏,乃为本属长官也。对其他官吏,则有御史之资格,其权限同于都察院。又陈请者,谓官吏有应受惩戒之行为者,自请其惩戒,即陈请检举也。检举者,固为减轻惩戒处分所设之一方法。官吏偶因过误反违职务者,及改其过之时,乃准由此方法,轻减惩戒处分。若不改过及行私者,不准。”[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424页。]
艾永明在《清朝文官制度》中说:“法律要求督、抚等上司准确地参劾属员。清朝的处分一般多由参劾引起,参劾的准确与否对处分具有重要的作用。”[ 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6页。]
由是观之,处分之开始,自有定制,非随意而行。唯道光帝上谕所言是事实反映,织田万所分类者,于本文意旨近,艾永明所撰文,实为不全面。今据会典及实录等资料考察,为便于详细说明,本文综论各家之言,将处分开始方式分为特旨、参奏、陈请三种,兹分述如下。
一、特旨
特旨者,皇帝特命处分方式之开始。欲明确“特旨”之意,需先明“旨”之意。盖“谕”与“旨”之关系甚近,“谕与旨,固皆为皇帝意旨,唯其间不无区别。《嘉庆续修会典》称:皇帝以自己意思特赐官厅者曰谕,其或因所奏请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为谕。若不如此,唯宣示向所奏请之官厅,称曰旨。其方式,则谕必写‘内阁奉上谕’五字,旨必写‘奉旨’二字。各载所奉之年月日,拟写述上,敕裁后发布之”[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至是,由特旨开始之处分,即皇帝就处分事件而特别(特地、特意)降旨[ 关于此处“特旨”之“特”字作形容词还是副词用,自有区别。特者,古意大概有七种,或公的,或三岁、四岁之兽,或一头(牲口),或单独,或配偶,或杰出的、优秀的,或作为副词(有三种意思,曰特别、特地、特意,曰仅、只、不过,曰徒然、白白地)。(陈复华主编《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531页。)又清代文献中多“特旨”连用,不宜明意,唯见嘉庆二十五年上谕云:“直省京控案件特降旨交该督抚审讯,其派交之督抚即与钦差无异,自当遵旨亲提审断。”(《钦定台规》卷十四《辩诉》,转引自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5页。)据此,本书将“特旨”初步理解为皇帝就处分事件而特别(特地、特意)降旨,要求相关部院进行处理。],要求相关部院进行处理。特旨作出后,或直接施行(直接施行者,皇帝径决也,不必经部议,详细内容在本章第三节中的《决定》中论述,兹从略),或交部核议(交部核议后,所遵循程序,与参劾、陈请引起的处分处理相同,为免重复,兹从略),自有规程。
对于特旨处分案件,相关部院自不敢怠玩,但当初吏兵二部核议处分案件,每以咨查级纪为托词,迁延时日。
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定议,“吏兵等衙门,遇有特旨交议之件,该堂官等只须将该员应得降级罚俸处分,查核例案,定议具奏,并于折内声明系奉特旨交议之件,无庸查取加级纪录议抵。俟奏上时,朕核其情节轻重,量予区分。其加恩准抵者,于奉旨后,再将该员有无加级纪录详核汇题。该堂官等不得仍以咨查为词,藉端迟滞,傥复任意延搁,必将该堂官惩处不贷”[ 《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七○,嘉庆十一年十一月上,第215页。又“加级纪录议抵”后文有述,兹不论。]。
即使如此,仍不免办理迟逾,具奏之事,怠玩之处也不在少。嘉庆十三年十月又议,“嗣后遇有特旨交议之件,该部只须将该员应得降级罚俸处分,查核例案,除例不应抵外,若系公罪,仍将应否准抵之处,声明请旨,候朕核其案情,量予区分。其加恩准抵者,于奉旨后,再将该员有无级纪,行查各该衙门。亦着速行咨覆,毋得任意延缓”[ 《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二○二,嘉庆十三年十月,第692页。]。
嗣后,对于特旨交议,明确了具体的议奏时间。嘉庆二十二年三月上谕规定,特旨交议事件,应于五日之内议上;十一月重申,并准吏部请,对于自请及参劾议处事件著于二十日内议奏。[ [清]文孚等:《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光绪十三年重修,光绪十八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印,第27—28页。]至是,议奏处分有了时间上的具体限制,立法更具操作性。
又特旨尚有特旨严议问题,关于严议,后文详叙,此不赘述。
为明情由,兹举例说明之:
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丁卯,“谕:前因山西学政吕光亨,失察逆犯张廷瑞一事交吏部检查办过议处成案。该司员等但查出冯钤曾奉特旨从宽革职留任一案,而于吴华孙、李宗文等实降之案,并未查送。朕知其中必有瞻徇情事,令军机大臣再行诘讯,则系姚左垣于所管广东甲内,自行检出此案。马道周又自以值日行文,径行封送,而于各案等差,俱置之不问,因交都察院按例议处。该衙门辄以姚左垣等,与吕光亨并无同乡年谊,仅将姚左垣照推诿例,议以降一级抵销,马道周照不行详查例,罚俸一年。夫有同年乡谊者,必应徇庇,而无同年乡谊者,自不徇庇,有是理乎。姚左垣等,虽与吕光亨并无同乡年谊,而所检之案,有意避重就轻,其为徇庇,更无疑义,若非朕屡经指出,该部或竟从轻议结。姚左垣等,有不向吕光亨市恩结纳者乎。是伊等查案时,彼此特相喻于不言之表,以为巧于高下其手耳,倘不照例议处,将复何以示儆。自来官官相护之习,为害于官方政体者甚大,不可不力防其渐。朕于臣工功罪轻重,一切惟其自取,从不豫设成见。此案已将拟议失当之都察院堂官,交部严加议处,姚左垣等,均照改议降调,仍将前后缘由,通谕中外知之”[ 《高宗纯皇帝实录(十)》卷八二○,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上,第1134—1135页。]。
道光元年七月,“谢天樛,前于嘉庆二十三年钦奉特旨革职,留于东省缉拿六逆。自留缉以来,于祝现等六逆,并未缉获一名,其所获者,亦不过寻常命盗案犯,何得妄行呈诉。惟该抚钱臻,前此接据该革员具禀,因何日久不行批示。着琦善将该革员具禀情节,及钱臻不即批示缘由,查明据实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宣宗成皇帝实录(一)》卷二一,道光元年七月,第379页。]。
道光元年七月,“特旨革职,留于东省缉拿祝现等六逆,迄今未获一名,其所获寻常命盗案犯,皆系会同地方官协拿,无功足录。乃不知愧奋,始而在巡抚衙门具禀,希图奏请开复,继则遣人赴都察院呈诉,妄思邀恩录用,实属谬妄。本应按律治罪,姑念伊前在指挥任内,曾有缉获逆犯微劳,业经革职,即留缉亦属无用,着即押令回籍,若再不知安分,定当严惩不贷”[ 《宣宗成皇帝实录(一)》卷二一,道光元年七月,第391页。]。
道光十九年七月,“景陵茶膳饽饽房,先后失火,事阅八年之久,如将纵火要犯访获究办,一经审实,应即拟斩。景纶等即访有形迹可疑之人,宜如何细心研究,务得确据,乃辄挟其成见,有意邀功。率令承审司员任意熬审,刑逼诱供,该司员等复敢迎合上司,有心锻炼,若非刑部据实平反,岂不酿成冤狱。景纶、有麟,均着照宗人府所议,革去公爵。容照联名具奏,厥罪惟钧,着一并斥革,所遗之爵,着该衙门照例办理。工部郎中候补理事官宗室敉功,兵部郎中国隆阿,礼部员外郎华封,内务府郎中博启通额,承审要案,迎合见好,几致陷人重辟,非寻常承审不实可比,部议降调,实属轻纵。敉功、国隆阿、华封、博启通额,均着即行革职。遵化州知州袁正林,随同覆讯,亦有应得之咎,惟先因案无凭据,碍难悬揣究追,备文申详,与敉功等尚属有间,着加恩改为革职留任。吏兵二部堂官,于特旨严议之案,并不将全案情节及误入罪名,详细核议,率以尚未成招一语,巧为开脱,实属胡涂不晓事体,着交各衙门照例议处”[ 《宣宗成皇帝实录(五)》卷三二四,道光十九年七月,第10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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