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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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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2997

出版时间2020-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28554134

上书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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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本书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金融学与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维度逐一展开论证。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在立法模式上,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需要设置与我国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强化债权人保护;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需要确立涉嫌操纵市场的“二元”规制逻辑;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严格规制上市公司通过财务资助第三方回购股份的行为,加强债权人保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应从合法回购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下股份的权利状态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展开。

 



作者简介

  刘辉,男,1984年生,四川三台人,法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湖南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金融法学会副秘书长。拥有中国人民银行为期五年的实务工作经历,深谙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金融法。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东南亚研究》等刊物独立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二次转载文献全文转载。先后获得中国经济法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中国银行法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目录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第三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第四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本章小结
第二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节国(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三、折中立法模式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商法范型分析
第二节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第三节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公司法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本章小结
第三章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第二节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第三节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第二节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本章小结
第五章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节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第二节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本书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金融学与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维度逐一展开论证。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在立法模式上,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需要设置与我国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强化债权人保护;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需要确立涉嫌操纵市场的“二元”规制逻辑;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严格规制上市公司通过财务资助第三方回购股份的行为,加强债权人保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应从合法回购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下股份的权利状态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展开。


 



主编推荐

  刘辉,男,1984年生,四川三台人,法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湖南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金融法学会副秘书长。拥有中国人民银行为期五年的实务工作经历,深谙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金融法。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东南亚研究》等刊物独立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二次转载文献全文转载。先后获得中国经济法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中国银行法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精彩内容

  总序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之功效,其资本运作的良善与否甚至关乎社会稳定的实现。基于此,金融业的发展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而通过制度供给促进金融业的良好发展也成为普遍并可行的路径。在此背景下,金融法研究乘势而起,成为近世之显学。兴起虽晚,却生机勃勃,在深入汲取相关部门法的理论积淀的同时,也广泛容纳各种跨学科知识与方法,并探求自身内省性之品格,终成就如今的这个底蕴深厚、逻辑自洽的新兴学科体系。

  我国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伴生于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体制转型的既有进路,型构了中国金融法制变迁之现实。虽然西方先验逻辑提供的立法技术素不匮乏,但我们真正所要面对的,却是如何让成熟的技术真正地契合本国的现实国情,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内生金融交易秩序的制度根基的缺乏,曾使中国金融法制在本土化复归的路途中一再迷失。同时在另一方面,全球化的推进,又敦促着中国必须及时完成经济转型,早日实现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效对接,从而更是加剧了国内金融法制的发展困境。对于从事金融法研究的学者而言,任务艰巨如斯,前路漫漫,任重而道远。当然,恰逢这一转型之历史路口的吾辈,能直面历史之转折,兢兢业业,矢志科研;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显然,从另一个视角观之,这是一种幸运。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厦门大学法学院是全国较早开展金融法教学和科研的单位之一。早在2005年,便开始挂靠其他专业博士点招收“金融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2006年,在厦门大学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基础上,设立经济法博士点,金融法研究成为主要招生方向之一;2010年12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金融法研究中心。近年来,金融研究中心的学术团队承担了大量的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相继出版与发表大量的学术专著与专业论文,在国内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今,金融法研究中心日益壮大,已经形成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优秀学术团队,并成为我国金融法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之一。

  “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学科建设以及促进国内金融法研究的繁荣,我们于2014年起决定编辑出版连续性的《厦门大学金融法学文库》。期以“前沿意识、精品理念”为指导,以系列学术专著、译著的形式,集中展现我国金融法领域的专题研究成果,促进学术繁荣和理论争鸣。“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名,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诚如斯言,我们期以本文库作为思想传播之媒介,学术交流之平台,博学审问,慎思笃行,自由争辩,自察自省,通过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推动金融法研究的不断创新。

  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2016年伊始,《厦门大学金融法学文库》正式更名为包容性更大的《金融法学文库》。本文库稿件来源不限于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学者、校友,而以的诚意广泛征集海内外金融法专著、译著。当然,我们亦知,就整个金融法学研究而言,本文库仅为沧海一粟。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希望能与学界同仁相濡相闻,砥砺共进。

  是为序。

  刘志云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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