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破产法(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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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破产法(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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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乌尔里希·福尔斯特(Ulrich,Foerste)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9950

出版时间2020-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28549687

上书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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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在我国,破产法理论还比较薄弱,尚未引起相应的重视。在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人自我管理、破产程序的统一化等方面还亟需理论的支持和外国法的经验。在这一背景下,译介德国破产法的意义重大。本书对《德国破产法》进行了清晰而详尽地论述。首先,本书涉及程序进程、立法改革和国际破产法等各个方面。其次包含了基本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银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领域。本书的特点在于资料详实、内容新颖,附有大量的案例和图表以帮助理解。通过本译著,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德国的破产法和新的立法改革,从而对我国的破产法研究有所增益。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乌尔里希 福尔斯特,出生于1955年2月5日,现为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1992年获得哥廷根大学授课资格,1993年被聘为康斯坦茨大学教授。乌尔里希 福尔斯特教授多年来笔耕不辍,已出版著作有《破产法》教科书、《民事诉讼法》及《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法律评注,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30余篇文章和案例评析。


 


译者简介:


张宇晖,201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在科隆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自2016年起在科隆大学民法和公司法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


 



目录
第一部分基础

第一章破产程序的目的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对债权人的共同清偿

第三节债权人的平等对待

第四节债权人平等对待的路径

第五节余债免除

第二章破产程序的概览

第一节企业破产

第二节消费者破产

第三章改革中的破产法

第二部分程序的参与人

第四章债务人

第一节自然人和法人/2I

第二节无法律人格的企业

第三节遗产和共有财产

第五章破产法院

第一节管辖

第二节程序原理

第三节司法裁判的职责

第六章破产管理人

第一节职务和监督

第二节责任

第七章破产债权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后顺位债权人

第三节债权人的机构

第八章财团债权人

第一节程序费用(财团费用)

第二节其他财团债务(财团债务)

第九章取回权人和别除权人(概要)

第三部分破产程序启动之路径

第七章启动申请

第一节债权人的申请

第二节债务人的申请

第三节合法前提

第四节撤回和终结声明

……

第四部分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

第五部分效力待定的法律关系的处理

第六部分破产财团的增加和清算

第七部分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八部分财团的变价和分配

第九部分破产程序的结束

第十部分破产计划

第十一部分余债免除

第十二部分特别程序

第十三部分特殊问题

条文索引

关键词索引

文献索引

内容摘要

在我国,破产法理论还比较薄弱,尚未引起相应的重视。在自然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人自我管理、破产程序的统一化等方面还亟需理论的支持和外国法的经验。在这一背景下,译介德国破产法的意义重大。本书对《德国破产法》进行了清晰而详尽地论述。首先,本书涉及程序进程、立法改革和国际破产法等各个方面。其次包含了基本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银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领域。本书的特点在于资料详实、内容新颖,附有大量的案例和图表以帮助理解。通过本译著,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德国的破产法和新的立法改革,从而对我国的破产法研究有所增益。


 



主编推荐

作者简介:

乌尔里希 福尔斯特,出生于1955年2月5日,现为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1992年获得哥廷根大学授课资格,1993年被聘为康斯坦茨大学教授。乌尔里希 福尔斯特教授多年来笔耕不辍,已出版著作有《破产法》教科书、《民事诉讼法》及《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法律评注,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30余篇文章和案例评析。

 

译者简介:

张宇晖,201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在科隆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自2016年起在科隆大学民法和公司法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

 



精彩内容

对学生来说,破产法并不容易理解。《破产法》中的大部分内容貌似是对《民法典》中《债法》和《物权法》的特殊规定,但实际上《破产法》也改变了《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规则,而首先改变的是《强制执行法》。然而通常,上述法律规定没有(或不再)同时介绍给读者。因而,在没有补充性知识的情况下,学习《破产法》常常使人灰心丧气。这令人遗憾,但实际上也可以避免。

虽然,《破产法》不再是大学的必修课,可能属于选修课。但未来《破产法》会日益引起实务人员,尤其是律师的关注。经济发展也有助于此。另外,随着消费者破产和余债免除更加活跃,预计留给传统的《强制执行法》的空间会越来越少。

《破产法》如此复杂并且有时显得如此特殊,但也可以对其进行解释。本书首先追求的也是通俗易懂,即对特殊之处从基础知识开始引导并对其经济背景进行解释。因此,本书通过前面的文献使细节得到很大扩展;不能省去参考文献!这本《破产法概论》是这些年给学生上课的成果,但也面向毕业生和实务人员(“经济刑法”硕士课程)。

为了方便更好地理解德国破产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澄清。

首先,是对译著的一些说明:书中所参考的法条如未特别注明出自哪部法时,均出自德国《破产法》;对段落中的中心意思使用了加黑字体;文中使用楷体的段落属于方便理解或加深的部分;相关知识点在所引边码中皆有说明。

其次,是对德国《破产法》及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概括说明。

1.经立法修订,德国《破产法》整合了《破产清算法》和《和解法》。程序上分为(参见→边码21及以下):常规程序(主要适用于公司破产,但不排除消费者破产)和消费者破产程序。常规程序之下分为清算程序和破产计划程序,而破产和解实际上仅适用于自然人破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未构建消费者破产程序及相应的余债免除制度。而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小组划分、债权顺位、计划表决与德国均有不同,如在德国破产法中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税收等并非优先顺位,主要原因在于德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提供了保护措施。另外,对于破产申请义务、自行管理制度和管理人的组成、处分权及责任等两国规定均有不同。

2. 2012年以后德国破产法的立法改革:欧盟的《破产前的重组指令》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了一读程序,成员国原则上应该于两年之内转化为国内法;《便利解决集团破产法》于2018年4月21日生效;2017年4月5日生效的《优化撤销时法律安定性立法》主要对德国《破产法》的第133条第2款、第3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进行了修订;此外参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德国于2011年11月7日颁布了《进一步便利公司重整法》,对自行管理和破产计划表决进行了大量修改,主要部分于2012年3月1日生效。而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就企业破产适用问题先后颁布过3次司法解释:2011年就一般适用问题、2013年针对认定债务人财产以及2019年针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问题。

自接触德国法以来,笔者对规则之间相互衔接给社会带来的秩序感感受颇深。正如前辈所言,要做到理论上复杂化,实践中解决问题才能简单化。笔者怀着不尚玄虚、精益求精的态度来完成翻译事宜,但因时间和水平所限,难免出现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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