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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务精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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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乃进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3353

出版时间2019-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08元

货号27887719

上书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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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刘乃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私募基金,投资证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


  出版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法律实务与操作细节》



目录

监管与筹备设立
私募登记备案常见反馈意见汇总详解
陆 雅 刘几任 朱小芳
禁止借贷与其他类私募的投资范围
余 娉
基金托管安排解析
董立阳
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
杨帆律师团队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流程指引
刘锦璇
纾困基金的设立及运作模式
周蒙俊 盛璐璟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规则
汪 澍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
汪 澍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的个税迷思
汪 澍
创投新政寒风送暖,一词之误得不酬失
——兼评创投税收优惠新政
汪 澍
内部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
中伦律师事务所 译
Clawback条款,LP的权益保障与收益陷阱
汪 澍
私募机构境外上市的路径与反思
冯清清
对外投资
如何有效保障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票否决权”
谭彦华
股东知情权之会计凭证的查阅
原森泰
股份支付与公司股权激励
黄 建 刘乃进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务指引
王丰川 王 倩
与私募投资相关证券市场规则
国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田增杰
上市公司发股购买资产中的股票锁定问题
任懿扬
三六零借壳上市中的穿透核查与200人问题
田增杰
“三类股东”问题的监管尺度
田增杰
上市公司控制权规范体系及监管要求
——以蓝帆医疗并购案为视角
田增杰
宝宝树(1761.HK)上市重组及VIE架构之分析
丁春峰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估值的四大关注要点
林日升
“上市公司 PE”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如何认定
李金招 黄忠薇
私募基金与国资管理
国有单位参与私募基金法律问题
王登巍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股权对外转让是否以进场交易为必要程序
田增杰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所涉评估法律问题
刘小进 郭晓锋
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财政化倾向的法律检讨
王登巍
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
私募股权投资外部纠纷司法审判大数据报告
王俞人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纠纷司法审判大数据报告
洪思雨
从司法案例看“通谋虚伪”在金融审判中的适用
苗艳华
对赌协议与公司法资本管制:美国实践及其启示
刘 燕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认定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刘 明
从两则判例看公司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曹 鹏
从院典型案例看VC&PE对赌规则的变化
周琳妍
股权回购条款风险及设计实证分析
张智凡
以两则案例为基础看执行事务合伙人失职时,LP的诉讼策略
程 婷 史 跃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索赔的困境和出路
乔 茜
道阻且长:长生生物投资者索赔分析
袁立志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袁立志
深挖信托法、基金法,管理人“跑路”后托管人如何应付
余红征
信托公司诉讼研究与通道业务风险内控
曹会杰 张 旭 杨 莹
从判例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涉非吸类犯罪的刑事风险
曾 峥
融资的刑法边界若干问题探讨
刘 鑫
尽职调查
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边界、格局和责任
杜建敏
并购类通用法律尽职调查清单(2018版)
杜建敏
从财务报告看PRE-IPO股权投资法律尽调关注要点(上篇)
任懿扬
从财务报告看PRE-IPO股权投资法律尽调之关注要点(中篇)
任懿扬
从财务报告看PRE-IPO股权投资法律尽调之关注要点(下篇)
任懿扬
致 谢



内容摘要
《私募基金实务精要3》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筹备、运营与管理:操作细节与核心范本》《《私募基金实务精要1》《私募基金实务精要2》姊妹篇,作者专注于高品质的私募基金实务,致力于推动私募基金在实务技术层面的整体发展。《私募基金实务精要3》精选50篇实务精华文章,探讨、梳理中国私募行业的实务问题,体系性搭建中国私募行业良性运行的规则架构。

主编推荐

  刘乃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私募基金,投资证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

  出版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法律实务与操作细节》



精彩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统计,2018年共有259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相较于2017年的5534家,数量呈现断崖式下跌。其中2018年10月,仅有6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在基金产品备案方面,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的反馈意见,投资项目底层标的真实性、合格投资者证明及资金来源、基金产品托管情况成为基金业协会关注的重点。这也体现基金业协会坚持优化登记备案规则,做好行业自律,防止“病从口入”,精准严控基金产品备案的决心。
本文将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及产品备案反馈意见的重点反馈,提出补正及整改方案。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结合2018年的反馈意见来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关注重点为申请机构股东信息披露、关联方展业情况、高管及普通员工资历、律师现场核查等。
(一)股东信息披露1.基金业协会针对管理人股东的要求
(1)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管理人股东需要符合如下几点要求:①【严禁股权代持】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受制于第三方,无代持行为。
②【出资能力】股东需要具备与认缴资本相匹配的出资能力。
③【股权架构要求】机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严禁出现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④【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的股权变更,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⑤【主体限制】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2)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律师应该了解“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来看,协会在逐步加强对新申请机构的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出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申请机构股东的出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申请机构未来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往有大量私募机构通过引入过桥资金的方式,完成基金业协会要求的最低实缴资本缴纳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参差不齐。
对此,基金业协会亦从源头对申请机构予以监管,明确要求“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并且需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2.常见反馈意见汇总(1)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当前的就业情况以及设立私募证券类机构的原因及考虑。
(2)请申请机构与出资人共同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与法人股东发生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并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上传。
(3)贵机构发生股权转让,请上传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与验资报告打包至实缴出资证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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