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中医药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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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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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编
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ISBN9787513227445
出版时间2015-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9元
货号23783207
上书时间2024-10-1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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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新编常用中医药法规汇编(2015版)》收录现行有效的常用中医药相关法律7部、行政法规17部、部门规章20部、规范性文件13部。为方便学习,附录还选编了部分相关的国家基本法律、司法解释等内容,以及地方性中医药条例目录。本汇编在各层次结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顺序编排,以便于中医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和查询使用。希望通过《新编常用中医药法规汇编(2015版)》的学习,中医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依法行政,依法从业,依法保护自身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目录
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2001年2月28日修订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
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30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6日)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992年10月14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2004年12月10日修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29日)
移植条例
(2007年3月31日)
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第四部分 规范性文件
附录
内容摘要
《新编常用中医药法规汇编(2015版)》收录现行有效的常用中医药相关法律7部、行政法规17部、部门规章20部、规范性文件13部。为方便学习,附录还选编了部分相关的国家基本法律、司法解释等内容,以及地方性中医药条例目录。本汇编在各层次结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顺序编排,以便于中医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和查询使用。希望通过《新编常用中医药法规汇编(2015版)》的学习,中医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依法行政,依法从业,依法保护自身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精彩内容
《新编常用中医药法规汇编(2015版)》: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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