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解制度与最佳调解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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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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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伊珊,张卫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6040
出版时间2015-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6元
货号23816805
上书时间2024-10-1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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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共同承办的“中国调解高峰论坛”的成果总结。本次论坛以“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和“多元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为主题,从千余篇论文中严格选拔出16篇一等奖获奖论文和十佳调解事例收录于本书,充分展现了中国调解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高度和司法实践中的调解技巧,对调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很强参考价值。
目录
1序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在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上的致辞
1序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慕平在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上的致辞
一等奖获奖论文
结构转型:乡村调解的体系、困境与发展
――兼对基层法治建设机制的探讨 /王丽惠
论调解程序前置的多维价值及其实现路径
――一种渐进式制度安排/王继荣李益松
“程序保障说”视野下的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 /车陆洲郭宁华
诉讼调解的“失灵”
――调解优先政策的实效考察/艾佳慧张斌
论我国电子商务在线调解制度的发展与潜力
――以政府角色策略为依归/田泽华
诉讼调解的边界/孙日华
“调解优先”:改革范式与法律解读
――以O市法院改革为样本/吴英姿
大调解:探寻社会矛盾纠纷体系化治理的新路径
――基于宁波市江东区的实证研究/何跃军陈淋淋
反垄断纠纷的诉讼调解问题探析/张瑞萍
家事调解:一种技术构造的展开/陈爱武
回族社区调解机制研究/易军
诉调对接:一种经由司法的非正式控制
――对丹凤县调解实践的分析/赵旭东
四川安多藏区调解制度研究/益西措
论乡土法庭调解的四个维度/蒋正
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制度“瓶颈”之突破
――以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实践为样本/翟晶敏杨艳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诉调对接
――以北京市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薛峰李玉斌
调解事例
盘古氏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案件
申报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吕某诉某银行借记卡盗刷纠纷案
申报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十二年恩怨一朝解关键一招立下奇功
――盐田法院妥处37宗涉港涉外投资合同纠纷系列案
申报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33天,行业调解机制解五方利益困局
申报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明法析理辨是非能动司法促双赢
――原告史永盛与被告王秋红、第三人漳州东方纸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申报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庭
物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
申报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调裁法庭
专家调解的创立与实践
申报单位: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论“诉非衔接”试点工作眉山模式的建立
申报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患纠纷衔接解决机制探索
申报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法理辨明是非真情融化冰雪
――内蒙古根河市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孤儿姐妹“代位继承”案
申报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司法局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司法所
附录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主任赵晓谦在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上的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校党委常委、副书记高浣月在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上的致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慧永在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上的致辞
中国调解高峰论坛终评委员会专家名单
中国调解高峰论坛评审规则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共同承办的“中国调解高峰论坛”的成果总结。本次论坛以“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和“多元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为主题,从千余篇论文中严格选拔出16篇一等奖获奖论文和十佳调解事例收录于本书,充分展现了中国调解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高度和司法实践中的调解技巧,对调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很强参考价值。
主编推荐
《中国调解制度与**调解事例: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优秀作品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精彩内容
审判方式改革前,我国民事司法结构属于“调解型”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将调解型结构改革为判决型(或王亚新所说的“对抗—判定”型)的司法结构。但结构的变革毕竟不是一夜可成的,新旧规则与资源的更迭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完成,行动者也需要时间和空间来适应和再创造新的规则与资源。换句话说,新的结构需要一个漫长的积淀过程。适合判决型司法结构的稳定再生产不仅需要配套规则的成熟和资源的保障,而且需要参与其中的行动者的理解、对资源的调配及行动对结构的再构成等无数个循环往复的过程。20年来的司法改革显示了调解结构逐步弱化、判决结构逐渐增强的趋势,民事司法结构出现了同时具有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构特征的二元结构。但是从理论上讲,调解与判决并不可能完全融合为一个稳定的结构。因为调解和判决展开所依赖的规则与资源不同,行动者在调解和判决过程中互动模式迥异,由此导致规则与资源的组合机理亦各有千秋。只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和司法政策把调解与判决并置于一个诉讼程序,供法官和当事人选择适用,才导致我国的司法结构出现了调解结构与判决结构并存的二元结构特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指导方针使“调解—判决”二元结构得以持续再生产。
“调解—判决”二元结构是改革中的司法制度的过渡性特征,要断言这就是未来中国司法结构的模式还为时尚早。所谓“制度”,用吉登斯的概括就是“在社会中历经时空而深层次地沉淀下来的结构”。换句话说,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内,规则和资源被反复持续地再生产时,制度就形成了。就调解的再生产主要依赖调解者的德行、技巧和魅力而言,调解形成的是典型的“符号的秩序”;而判决的权威性则来自法官严格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保障其再生产的主导力量是规范性规则的作用。由此可见,尽管同属于纠纷解决制度的范畴,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两种制度,存在相对独立性。虽然共存于中国司法结构中,但其间的连接机制是松散的,制度化程度很低。
二元结构的司法存在结构上的内在紧张:司法结构的资源是有限的,而调解与判决获取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资源都要从中分一杯羹,势必发生争夺。所以从改革的历史来看,二者总是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强调判决即导致调解边缘化,而调解的复兴又带来判决的削弱。另外,无论是规范性规则还是解释性规则,调解与判决之间都存在天然的轩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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