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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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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3958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23971103

上书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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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的生活上的帮助和援助。 扶养,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认真执行赡养、扶养、抚养的法律规定,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前提条件,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加速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其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继承法》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性为普遍的法律之一。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910)


  (2001428)


  【含以下文件】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412)(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1224)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122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89)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3)


  地方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20053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节录)(2005101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315)其他规定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录)(2008731)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924)


  ·典型案例·


  1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3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


  4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


  5汤翠连故意杀人案


  6 薛某凤故意杀人案


  7曾冰故意伤害案


  8刘燕故意伤害案


  ●案例裁判要旨


  二、结婚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51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台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问题的复函(2008820)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2008215)


  民政部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2005114)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199554)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88)


  ·文书范本·


  1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参考文本)


  2未婚保证书(参考文本)


  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参考文本)


  ·典型案例·


  1蔡某诉林某、黄某婚约财产案


  2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3彭某静与梁某平、王某山、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内容摘要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的生活上的帮助和援助。 
扶养,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认真执行赡养、扶养、抚养的法律规定,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前提条件,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加速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其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继承法》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性为普遍的法律之一。



主编推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本法地位】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条文解读本条及本法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条及本法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如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260、261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

  案例索引1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2015年12月4日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015年12月4日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法禁止的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关联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法〔2005〕行他字第13号),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 庭 关 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条文解读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转让商标权所取得的收入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关联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14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

  案例索引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015年12月4日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条文解读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联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婚姻法解释(三)》第5、7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关联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关联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

  案例索引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015年12月4日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条文解读离婚的夫妻中的一方为子女更改姓名,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另一方不得以一方为子女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关联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的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案例索引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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