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正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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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

37.55 7.8折 48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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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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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建军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38687

出版时间1995-1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73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48元

上书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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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公正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
定价:48.00元
作者:白建军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5-12-01
ISBN:9787301138687
字数:372000
页码:373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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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实际上有多公正?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实际上是怎样理解并操作公正标准的?本书采用法律实证分析方法,观察、发现并描述大量示范性案例,分析阐明了一个基本思想,即公正在于平等。司法内核是公正,而公正的内核是平等——公正就在于平等,司法公正就在于司法平等,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应然可能不等于实然,应然也不能代替实然,应然更不应被用来粉饰或丑化实然。而对每一个与公正有关的人来说,更实际的正是公正的实然状态。一直以来,人们质疑某些个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话题。而且,此种质疑的确不乏成功影响法院审理活动的结果。然而,成为焦点后被改判或坚持原判的个案,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总体?我们毕竟不能仅仅根据某个有问题的审判就断定,整个刑事司法是不公正的;也不能仅仅基于某个得到舆论肯定的个案审理便直接推论说。所有刑事审判都实现了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    对已生效的判决而言,这种检验具有回顾、总结的性质,而对尚未生效的裁判而言,与示范性案例相比对又具有预估裁判结果的指导性和参照性。借助这个司法先例的示范机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贯彻一定的刑事政策导向,调节刑事反应的宽严程度,适时回应社会现实中随时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这个意义上的实证检验不仅不是在挑战或弱化审判机关的性和审判活动的终结性,而是在依法拒斥针对司法审判活动的非理性评判,是有序提升审判质量的一种尝试。    ——白建军
内容提要
《公正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主要研究刑法适用的公正性问题。作者的基本思想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应该是实现被害之间、被告之间、原被告双方之间刑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平等是公正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中真的存在这种平等吗?法官群体的审判活动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个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基于法院三千多个示范性案例的实证研究、定量分析和不典型观察,该书报告了这一公正假设的检验过程及其结果。书中讨论的问题还有:“公正具有可检验性吗?”、“法律实际上被如何解释?”、“罪名体系、死罪圈、死缓圈以及死刑圈的选用有何法律解释学规律?”、“何谓量刑基准?”、“怎样提升审判质量?”等等。
目录
章  导论节 问题模式:实践理性考察一、问题:法官实际上怎样理解和操作公正?二、材料:示范性案例三、方法:量化分析和不典型观察第二节 目标变量:刑罚资源投入一、刑量理论二、刑量模型第三节 基本思想:公正在于平等一、公正的外延二、公正的内涵三、权利平等与司法公正四、司法平等解析第二章 应然公正节 报应一、同等被害同等报应二、报应犯罪学三、报应假设的检验方案第二节 等罚一、同案同罚二、何谓同案?三、否定自由裁量?四、等罚犯罪学五、等罚假设的检验方案第三节 中立一、裁判中立二、中立犯罪学三、刑法民法化?四、私权犯罪与公权犯罪五、刑法中立性的立法证明六、中立假设的检验方案第三章 实然公正节 假设检验的科学逻辑一、检验过程的可重复性二、多种检验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三、检验方法选用的有效性第二节 检验过程与结果一、杀人案的公正性检验二、伤害案的公正性检验三、抢劫案的公正性检验四、盗窃案的公正性检验五、诈骗案的公正性检验六、贪污案的公正性检验七、毒品案的公正性检验第三节 结果与反思一、数据汇总与比较二、实然公正的三个意义第四章 定罪公正节 定罪与变更罪名一、罪与非罪先于此罪彼罪?二、示范性案例中的变更率三、因变量:择重、择轻与变更程序四、自变量:变更焦点、前后关系、变更根据第二节 变更实践中的几对关系一、变更根据与变更结果二、变更前后罪名之间的关系与变更结果三、变更焦点与变更结果四、罪量大小与变更结果第三节 变更罪名的理论与对策一、法律解释学中的变更罪名二、犯罪定义学中的变更罪名三、变更罪名的限制性操作第五章 量刑公正节 死刑适用一、死罪圈、死刑圈与死缓圈二、真理论的法律解释观与价值论的法律解释观三、样本与分析框架四、死罪阶梯中的法官释法五、回到法律解释学第二节 量刑基准一、量刑基准的概念二、确定量刑基准的条件三、抢劫罪的量刑基准四、盗窃罪的量刑基准五、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基准六、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基准七、平均刑量的双重性第六章 个案公正节 暴力人身犯罪一、图财害命二、危险方法杀人三、意外致人死亡四、轻率杀人五、杀人中止六、无实行行为杀人七、亲属相杀八、强迫饮酒九、实行过限十、轻易致死十一、防卫避险第二节 暴力财产犯罪一、暴力索还二、共有财产抢劫三、消灭债务四、当场勒索五、盗窃转化六、骗局行抢七、抢劫未完成八、入户抢劫九、银行抢劫十、公共交通工具抢劫第三节 非暴力财产犯罪一、自主盗窃二、纵容盗窃三、机会占有四、欺骗盗窃五、监守自盗六、为公盗窃七、以其他为目的盗窃八、盗窃未完成九、盗窃数额计算十、被动交付十一、赌局圈套十二、诉讼欺诈十三、集资骗局十四、“其他金融凭证”十五、合同骗局十六、职务欺诈十七、占有目的第七章 抽象公正节 法的确定性第二节 确定性检验过程与结果第三节 法的确定性与公正的可检验性第四节 公正的可检验性与审判质量管理参引书目
作者介绍

序言
法学研究具有多种向度。我认为,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学向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转变。这也是我赞同“司法法学”这一概念的原因。我国法治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岛有法可依的转变。在解决了有法可依以后又将有有法必依提到议事的日程上来,因而进入一个更高的法治发展阶段。有法可依的关键是立法,而有法必依的关键则是司法。    《司法法学》文丛以司法为号召、以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内容、以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为方法,采取开放性的态度,面向各个法学学科,形成我国法学研究的有生力量,以此推动法学向前发展。这是《司法法学》文丛所期望的,也是我所期待的。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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