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通纂)卷十七,清中期木刻大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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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通纂)卷十七,清中期木刻大开本

388 八品

仅1件

江西南昌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清朝人

出版人不明

年代乾隆七年 (壬戌1742)

纸张竹纸

刻印方式木刻

装帧线装

尺寸25.7 × 16 × 1 cm

册数1册

上书时间2024-02-02

第五章古籍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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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品
一册全,左上角有点点缺角,无伤大雅。可以看到。
商品描述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始定型。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18]。
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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