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分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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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权研究

149.51 36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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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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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冰洋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38091

出版时间2011-06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202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36元

上书时间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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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税收分权研究
定价:36元
作者:吕冰洋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6-01
ISBN:9787300138091
字数:170000
页码:20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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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税收分权研究》通过扩展市场交易的契约理论,研究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分配的契约问题,结论是清晰而有弹性的税权边界划分能限度地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实质上是以分税合同为主契约替代分成合同和定额合同契约,这种改变虽然对经济增长和提高财政汲取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存在强化地方政府收费偏好、扩大地区财力差距、锁定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等负面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分权体系进行大幅度改革。  
目录

作者介绍
2.2 税权的分类     就税权的具体内容来说,一般认为,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或税收行政权、税收执法权)、税收收益权(税收收入归属权),广义的税权还包括税收司法权。    (1)税收立法权。根据税法的不同范围,税收立法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法仅指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因此狭义的税收立法权仅指与制定税收法律有关的各种立法权限;广义的税法是指各种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因此广义的税收立法权包括了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一般由民选的代议机关拥有。例如在美国,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会,总统在税收立法权上只享有有限的否决权②,日本、澳大利亚的税收立法权专属于议会。近代的民主法治国家一般都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并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而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代行立法职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民选代议机关很难胜任全部的立法任务,不得不将某些立法事项委托给行政机关完成,因此委托立法成为西方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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