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柏桦说明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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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桦说明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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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桦

出版社万卷出版社

ISBN9787547045107

出版时间2017-07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48元

货号9787547045107

上书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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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明清五百年律法,从起源到发展,从发展到沿袭,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柏桦著的这本《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让你熟悉明清司法体系。
这是一本明清判案指南,书中资料扎实,逻辑严谨,案例精彩。
这也是一部塑造汉民族性格的律法,怎么研究都不过分!
米白云宣纸彩印,精装塑封。

作者简介
柏桦,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央视12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明清妙判系列节目主讲人。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

目录
明法·百年疆域汉神州
  一字不可易之法
    乱世用重典
    刑平邦用中典
    诛奸废相
    修善之法
    王朝根基
  有效的榜文
    未断的榜文
    榜示与榜谕
    以刑部之名
    昭告天下
  百官的花名册
    六部之分
    两法之冲突
    互补的律例
  明法的遗墨
    教之于先为令
    酷刑出于此
    明正典刑
    明法一本通
    大明朝的告示栏
    朱元璋的“家法”
  紫禁城的规矩
    处处是规章
    天子裁断
    诸王与宗藩
    皇帝说了算
  朝鲜学到了什么
    最初的影响
    李成桂尊明
    大明律的翻版
    虚伪的政治
  析明案
    朱元璋与空印案
    人头落地莫惊心
    伸冤的西瓜
    毁掉的不止婚约
    文能杀人
    千古难断婆媳案
清律·义与天下同安危
  大清的法统
    律与例
    则例、事例与省例
    章程、成案与告示
  清代的成案
    与时俱进
    判案也有榜样
    法不越史
  在清朝打官司
    有权上诉
    如何告御状
    也叫上访
  开籍与抄家
    罪当如此
    活罪难脱
    钱去哪儿了
  违禁取利
    禁止的高利贷
    皇上的钱还不还
    下层的悲苦
    只取三分利
    禁与不禁
  王朝的官司网
    做官当做执金吾
    文官也是官
    保卫京师
    重案不“重”
  说清法
    明清的收继婚
    老无所依
    牢头不“牢”
    喝干这盆洗澡水
    大媳妇和小女婿
    见义勇为的危险

内容摘要
 明清两朝是距离我们所处时代最近的王朝,明清的法律体系实行了有五百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
,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各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有400万案件。可见明清两朝的律法制度多么重要和繁多。《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是著名法学家柏桦关于明清两朝法制建设和案例评判的最新作品。全书分明、清两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历史发展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基本涵盖了明清两朝的主要律法,也重点梳理了重要律法的发展,并通过案例分析使广大读者更直观地了解到明清律法。

精彩内容
 诛奸废相洪武七年(1374)律颁行之后,朱元璋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想法,而是经常披阅,对于其中不妥之处,也
时常发表见解,也感觉到该律仍然“轻重失宜”,很难成为“贵得中道”的法律而传之于后世。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召见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讲自己翻阅洪武七年(1374)律的看法,先以古代先王为例,认为:“古者风俗厚而禁网疏,后世人心漓而刑法密”,所以圣明之主立法贵得中道,其目的是在于“服人心而传后世”,因此现在的法律还有不合乎圣王之道者,要胡惟庸、汪广洋等“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仍具存革者以闻”。根据朱元璋的指示,胡惟庸、汪广洋等不敢怠慢,不久便将厘定的《大明律》呈上来,其中详加考订厘正者有13条,总共还有446条,这就是所谓的洪武九年(1376)律。
洪武九年(1376)律具体内容也难以得知,相关史料也少,其修订是以吴元年(1367)律令还是洪武六年(1373)律为本,也很难确定,但从总共还有446条来看,应该是依照吴元年(1367)律颁布以后陆续颁行的律为基准,因此洪武九年(1376)律,应该是按照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分部的。按照一般惯例,主持制定法律的人被治罪谪发凤阳,其制定的法律也
会受到牵连,胡惟庸等人不采用洪武六年(1373)律,按照此前陆续颁行的律进行修订,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对洪武九年(1376)律的内容多为猜测,尤其是厘正13条究竟是什么,更是成为了谜。如果仔细研读1376年前后的历史,就会发现“奸党”的罪名是这时增加的。按照后来定本的《大明律》,“奸党”罪名是由“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3条律所构成。正是因为有了“奸党”罪,厘定法律的胡惟庸、汪广洋等又是作茧自缚。
“胡惟庸奸党案”是非常有名的事件,1934年吴晗先生在《燕京学报》发表《胡惟庸党案考》一文以后,各种谈及明代历史的著作,似乎都不能够忽略该案,大多数都认为其是以朱元璋为代表的“君权”与胡惟庸为代表的“相权”之间的斗争,因为胡惟庸被杀后,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使中央集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当人们讨论“胡惟庸奸党案”时,因为该案辗转株连,从洪武十
三年(1380)开始,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颁布《昭示奸党录》,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有多达3万余人受到牵连,其中开国功臣如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等公侯一级的人物22人都被处死,大多数都被“族诛”。曾经为朱元璋的笔杆子、诸王子的老师的宋濂,其儿子宋璐、孙子宋慎也
被一并杀死,宋濂受到株连,要不是马皇后与皇太子求情,尤其是马皇后,陪朱元璋吃饭,命令撤去酒肉,以素斋来表明她要“为宋先生作福事”,才使朱元璋免宋濂一死,流放到茂州(今四川茂汶羌族自治县)。洪武十四年(1381)五月,71岁拖着老病的身躯,有“尊宗二氏”之称的宋濂,信奉佛、道二教,在拜过佛之后,便睡下难以起床,不由得叹惜道:“佛书多取譬之言,果可尽征乎!”也就是说“佛书报应之类的说法,看来都是骗人的呀!”于是便断然绝食,在该寺院与世长辞,要不是该地方长官慕他的文名,将之葬在莲花山下,宋濂可能会曝尸山野。当然,朱元璋的后世子孙为宋濂平反,不但得以改葬,还在1513年追加“文宪公”的谥号。
正因为朱元璋在处置“奸党”时决不手软,学界才认为朱元璋置当时法律于不顾,在法律之外任意采取各种刑罚,以至于滥刑诛杀。如果不是滥杀,就应该有法律依据。如沈家本所言擅勾属官、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当定于胡惟庸乱政之后,所谓亡羊补牢也”。沈家本这种猜度之语,实际上不符合中国古代传统,因为杀人定罪必然依法,如
果没有法律,以君主诏令谕旨定罪而将之列入法律的范围也是正常的,更何况处置“胡惟庸奸党案”,既有公开颁布的《昭示奸党录》,又有现在还不能找到的洪武九年(1376)律,因此朱元璋将所有“奸党”定罪,都是有依据的。胡惟庸、汪广洋等在得势之时,“附顺者拔擢,忤恨者诛灭”,排斥异己,拉帮结派,正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角逐的特征,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权衡利弊,那么以“奸党”罪清除异己,也是他们的选择。可以确定“奸党”罪是洪武九年(1376)厘正13条的内容之一,因为这符合朱元璋对待臣下之心,如其《申诫公侯铁
榜》讲:“待功臣之心皎如日月,奸臣不能离间。”在设置通政使司时讲:“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隐隐约约都可以看到“奸党”罪人律的情况,更何况以后洪武十八、十九年(1385、1386)行用律也有“奸党”罪。殊不知胡惟庸将异己视为“奸党”,自己也陷入“奸党”的泥潭。
胡惟庸等厘定的法律,却将罪名留给自己,正是自设罗网而自人之,自挖陷阱而自人之,颇有耐人寻味之处。
P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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