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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权基础

有水印

6 1.3折 47 八品

仅1件

天津宝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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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费希特 著;谢地坤、程志民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11

装帧其他

货号15-2-7

上书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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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费希特 著;谢地坤、程志民 译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 2011
  • ISBN 9787100080569
  • 定价 47.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其他
  • 纸张 其他
  • 丛书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内容简介】


书名原文:Grundlage des Naturrechts Nach Prinzipien der Wissenschaftslehre。本书据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第3卷第313-460页与第4卷第5-165页译出。 本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的内容是法权概念的演绎;第二编的内容是法权概念的适用性的演绎;第三编的内容是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目录】
导论

Ⅰ.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应当如何与单纯的形式哲学相区分?

Ⅱ.作为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的自然法权学说尤其应当研究什么?

Ⅲ.关于目前的法权理论与康德的法权理论的关系

第一编 法权概念的演绎

§1.第一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证明

附论

§2.系理:理性存在者这样设定其发挥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设定并规定了一个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论

§3.第二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证明

附论

§4.第三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证明

附论

本编附论

第二编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己有一个物质躯体,并由此规定这一躯体,就不能设定自己为有效用的个体

证明

§6.第五定理:一个人不设定自己的躯体受自身之外的另一个人的影响,不由此继续规定自己的躯体,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一个躯体

证明

附论

§7.证明法权概念的运用借助于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编 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8.对法权学说的划分的演绎

法权学说第一章 原始法权的演绎

§9.可以用什么方式设想原始法权?

§10.原始法权的定义

§11.原始法权的分析

§12.通过法权平衡观念,过渡到强制法权研究

法权学说第二章 关于强制法权

§13.

§14.一切强制法的原则

§15.关于强制法的建立

法权学说第三章 论国家法或一种共同体的法权

§16.共同体概念的演绎

国家法学说第一节 论国家公民契约

§17.

附论

国家法学说第二节 论民法

§18.关于民事契约或财产契约的精神

§19.上述财产原则的充分应用

§20.论刑法

国家法学说第三节 论宪法

§21.

家庭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一附录)

第一章 婚姻的演绎

第二章 婚姻法权

第三章 论两性彼此在国家中的一般法权关系

第四章 论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权关系

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二附录)

Ⅰ.论国际法

Ⅱ.论世界公民法

译者注释

校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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