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生刑观导 车明珠 著 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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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刑观导 车明珠 著 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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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车明珠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34203

出版时间2015-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1201126614

上书时间2024-05-03

星叶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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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车明珠,女,1980年3月出生,籍贯:吉林省吉林市,刑法学博士,“北京市靠前公诉人”。长期从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工作,曾参与很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受贿、职务侵占案,甬温铁路动车重大事故系列渎职犯罪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案办理。执笔完成多项创新调研课题,包括《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公诉工作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证人出庭工作实践报告》、《北京市检察院分院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运行调研报告》等,在《刑法论丛》、《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等多个CSSCI、重量期刊发表文章20余篇,多次参加重量、省级学术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目录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和目的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章民生与民生法理 
节民生话语的流变 
一、“民本”与“臣民”: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 
二、民权到民生:近现代中国社会变革的逻辑演变 
三、民本与民权的和谐统一:当代中国的民生思想 
四、结语:以人为本的民生观 
第二节民生问题的法治解读 
一、民生问题的法理分析 
二、民生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三、解决民生问题的法治理念 
第二章民生语境下的刑法观念变革 
节我国刑法价值观的演变轨迹 
一、工具主义刑法观 
二、法治刑法观 
三、福利刑法观 
第二节民生刑法观形成的前提 
一、民生经济:民生刑法观萌芽的社会基础 
二、民生新政:民生刑法观孕育的政治前提 
三、民生法治:民生刑法观衍生的法治基石 
第三节民生刑法观的核心内容 
一、民生刑法观的基本内涵 
二、以人为本:民生刑法观之价值核心 
三、民生保障:民生刑法观之存续动力 
第四节民生刑法观的主要特征 
一、人本化 
二、理性化 
三、效益化 
四、一体化 
第三章民生刑法观的立法实现 
节民生刑法观立法实现的基本问题 
一、立法原则 
二、立法内容 
三、立法方法 
第二节我国民生刑法观立法实现的动态演进 
一、1997年《刑法》至《刑法修正案(七)》中民生保护的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民生条款 
三、小结:对我国当前民生刑法观立法实现的评析 
第三节域外刑法立法保护民生的经验借鉴 
一、总则部分 
二、分则部分 
三、小结:民生保护问题视野下的刑法立法之比较 
第四节对我国刑法立法保护民生的建言 
一、树立以民生保障为目标的立法思路 
二、完善以权利实现为宗旨的立法内容 
三、探索以人文关怀为归属的立法创新 
第四章民生刑法观的司法实现 
节司法保护民生的基本框架 
一、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 
二、司法保护民生的基本理念 
三、司法中的民意考量与实现 
第二节司法保护民生的内在运行 
一、刑法适用 
二、刑罚裁量 
第三节司法保护民生的民间支持 
一、民间社会的内涵外延 
二、民间支持的具体实现 
第四节司法保护民生的建育——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方式的主要争议 
二、以期待可能性理论加强对民生的司法保护 
第五章民生刑法观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 
节刑罚执行在刑事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刑罚执行是刑罚目的实现的最重要途径 
二、刑罚执行效果是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刑罚执行保护民生的价值理念 
一、行刑人道化 
二、行刑法制化 
三、行刑个别化 
第三节现行刑罚执行制度在民生保护上的欠缺 
第四节刑罚执行保护民生的路径——以社区矫正为例 
一、社区矫正及其理论基础 
二、社区矫正的实证分析 
三、借鉴与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余论 
参考文献 
主要科研成果 
后记

内容摘要
民生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充分表明民生问题已经被提到了政治决策的少见高度。如何使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体现民生理念,是当前我国法制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民生刑法观的提倡和研究体现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种趋势和追求。本书在法学语境下对民生问题进行探讨,总结民生刑法观产生的背景、条件,厘清、界定民生刑法观的核心内容,为明确民生刑法观的研究领域和思想方法奠定基础;通过对刑法观念的反思,倡导刑法保护民生的理念;以民生保护的视角梳理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司法及刑罚执行制度,以期实现法制改革创新。

精彩内容
京城终于盼来了羊年的场雪。在零零星星的雪花中,我习惯地来到楼下的小菜市场,慢慢溜达,挑拣了几株青菜、一颗水滋滋的萝卜,还有新鲜的蘑菇,再加一斤切面和几个热腾腾的馒头,回到家里,发现菜又买多了——其实昨天才从江南返京,家中年迈的老母总是担心我们在北京吃不上家乡可口美味的菜肴,总要在我们鼓鼓的行囊里塞进带着水乡盎然春意的春笋、菜心、青蒜,还有浓浓年味的腌肉、油豆腐、米花糖,今年甚至在纸箱里发现了一包鲜嫩欲滴不仅带着露珠还带着一只小蜗牛的小葱。妈妈是恨不得将整个江南都运到依旧寒风料峭的北国啊!心中感念着母亲,脑子里回放着家乡的山山水水,沏好一壶开门红,轻轻坐下,打开电脑,现在该是我给明珠写序的时间了。

为什么给明珠的序言开头要写得如此生活化?这是因为明珠的论文是写民生刑法的,而所谓民生,《辞海》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很明显,民生与国计不同,是一个天然含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浓浓的大众情怀和平民意识。民生的原本意义,即为百姓的意思,就是实实在在的百姓生活,从传统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演变到如今的生存权、发展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一步延伸到网络空间以及清新空气、蓝天白云、碳排放、温室效应等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化议题。民生问题关乎每一个人,因此,以保障人权为重任的刑法不能不关心民生问题。

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刑法似乎并不关心民生。从源头上讲,刑起于兵,刑法或刑罚的形成与战争息息相关;而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又往往与权力争夺、政权更迭和国家统治紧密相连,给人的印象更像是反民生的。启蒙运动以来,刑法开始走向关注人、关注人性、关注人权的现代化进程,但又基本偏重政治自由和权利等公法层面,总体属于政治刑法的范畴。中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虽然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但其从政治刑法开始向市民刑法转型也不过区区十几年。基于对刑法发展大趋势的分析,结合党和国家治国理政大政方针的新发展,几年以前我提出了民生刑法的概念,并主张确立一种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的观念。所谓民生刑法,就是对民生权益予以保障和救济的刑法规范,而所谓民生刑法观,就是积极主张刑法应当重视与关注社会民生问题的观点。卢建平.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民生刑法之提倡[J].法学杂志,2010(12).民生刑法概念的诞生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历史标志,反映了我国刑法正在由传统的国家专政机器、“刀把子”向法益保护工具的角色转变,反映了刑法从单纯强调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人向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功能转变。刑法理论界关于刑法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从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演进的说法,诠释着刑法这个原先血淋淋的以刑为主的惩罚法,正在日益变成一个温情脉脉的以保护为主的保障法!未来中国的刑法改革应该以民生刑法观为指导:在犯罪论部分,要进一步细化对特殊主体特殊保护制度;在刑罚体系上,应考虑进一步限制和废止死刑,尤其是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应限制长期刑,大力推行非监禁刑,积极实施社区矫正,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在量刑时,要积极借鉴现代刑法的先进思想,体恤犯罪人的生活困境;在刑法分则体系结构上,应强调以人为本的罪刑结构,将侵害人权的犯罪设置为分则章,修改、补充、增加侵害民生的罪名,如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非法人体试验的犯罪,同时考虑将法益保护由实害犯、结果犯提前至危险犯、行为犯等。

民生刑法的提法有幸得到了学界的响应,多数学者对民生刑法的价值蕴涵和机能给予了美好期待与积极评价,认为民生刑法立足于人本刑法观,以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人权保障为价值内涵,以社会权利及其他民生权益的刑事保障为基本内容。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后盾法”,应当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要以保障民生为核心内容,对民生权益给予最坚实、最有力的保障和救济,以提炼和塑造人本主义价值和品格。 

民生刑法观显然也得到了立法与司法的确认与支持。从当前国家刑事法治实践看,不管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空前一致地强调刑法对民生问题的回应与保护。《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改、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被认为是刑法重视保护民生问题的“亮点工程”。

正因为民生刑法是新生事物,各界评说不一是正常现象。学界赞同者有之,质疑反对的声音也不少。学界后起之秀何荣功教授在2014年第2期《中国检察官》上发表的“要慎重对待‘民生刑法观’”一文(以下简称“何文”)即是代表。“何文”赞同“民生刑法观”所蕴涵和闪耀的“人性光芒”及其所倡导的“草根主义”法律情结以及给社会民众带来的温馨与安全感,认为“十八大”以来国家强调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视群众路线,这是党和国家执政理念向更为民主化方向转变的体现,毫无疑问应当得到全面赞同与贯彻(其中当然包括刑法的贯彻体现),并肯定“民生刑法观”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影响,甚至认为,其在当下国家法治实践中部分扮演着刑事政策的功能。但“何文”同时对“民生刑法观”持纠结和警惕的态度,因为担心过分强调“民生刑法观”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后果。一是历史经验表明,中国的国家治理和公共政策的推行具有明显的“运动式”“间歇性”和“形式主义”色彩。一旦国家提倡“民生刑法观”,极容易导致国家各部门过分强调运用刑法解决该类问题,容易形成“口号化”“运动式”推进的危险,容易导致刑法过度活跃,推动刑法成为社会管理常规手段的巨大风险。二是若过分强调“民生刑法观”,社会上极可能出现以刑法积极介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包括犯罪和“热点民生问题”)的现象。这将松懈和转移其他社会措施对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意义,导致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退化,而后者才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之本。三是近年来刑法为保护民生问题而新设罪名(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危险驾驶罪等)的合理性、处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等存在种种可议之处。无论是刑法立法、司法,还是学术研究,都具有明显的“应时”“应势”特征,存在着对刑法功能的过度期待。“何文”最后认为,该问题深层次上折射的是国家政策对立法、司法乃至学术研究仍然具有强大支配力以及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反映了社会对刑法属性和机能的误解。刑法应理性慎重对待民生问题尤其是热点民生问题,以防止刑法适用出现“应时”“应势”的现象,警惕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最终导致社会治理泛刑法化和刑法司法法属性的改变。在民主国家,刑法对任何行为的处罚都必须强调正当性,刑法对热点民生问题的介入亦必须坚持犯罪化的原则,秉持刑法最后手段性的本质属性。 

对于“何文”的担忧,本人表示理解,但又认为这种担忧是多余的。任何事物一旦过分即意味着风险,我最喜爱的南宋词人辛弃疾在其名作《沁园春·将止酒、戒酒杯使勿近》中感慨:怨无大小,生于所爱;物无美恶,过则为灾。其实,任何刑法观念,不论善恶,一旦强调得过分了,就是危险。不仅是邪恶的法西斯刑法、极权刑法或者专制刑法会祸害人类,即便是所谓“好”的刑法,例如民主刑法、民权刑法抑或如何教授所主张的自由刑法也不能过分,否则同样遗患无穷。何教授所担忧的是对于民生刑法的过分强调(因为民生刑法的提法天然地具有取悦民众、博得立法者司法者青睐的特点,换言之,民生刑法可能遮蔽刑法恶的本性),而不是对于民生刑法观的“合理强调”。其实,对于刑法的双刃剑品格,我也毫不讳言,耶林的教导我牢记在心: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得当则国家个人皆受其利,用之不当则国家个人皆受其害。在这一点上,我想,我和何教授的认识应该是高度一致的吧!

我之提出民生刑法观,意欲肯定并且期望的是,在中国的社会转型和刑法转型过程中,政治刑法或国权刑法的比重降低,而市民刑法或民权刑法的比重提升;在目的论上,保障人权、保护民生的刑法功能与目的要高于——至少不低于保护国家或保护社会的功能与目的。而在理论上想要进一步阐述的是,民生刑法观相比于其他刑法观的相对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s)。平心而论,强调民生,保护民生,促进民主,保障人权,总比推崇国家权力、强调刑法的政治性、工具性甚至残酷性、野蛮性而无视民生、摧残民生要好得多吧!

对于民生刑法,我只是提出了大致的命题,而具体的论证、阐述和展开,则是明珠完成的。明珠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官,在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岗位上,她也时刻心系民生,关注民生。她的博士论文是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完成的。不仅仅是因为她的论文质量,更是因为她的为学与敬业态度,我认为明珠是一位非常优秀的检察官,也是一位很有前途的刑法学专业人才。民生刑法理论究竟如何,是好是坏,希望大家认真耐心地读完全书,然后再做评判。

虽然我曾经明确反对过“刑法生活”的提法,但刑法不能离开生活。我所反对的是,我们不能无时无刻都生活在刑法之中。刑法学者也不能时时刻刻与刑法为伴,有时也需要逃离刑法,去追求随意的生活,甚至诗意的生活。

至于何教授所反对的刑法“应时、应势”的特征,我也不以为然。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一切顺其自然,该下雨下雨,该下雪下雪,冬吃萝卜夏吃姜,春天来了,时令的蔬菜自然就多了。刑法尤其是刑法观念也必须与时俱进,不然就会落伍了。

好了,不多写了,现在该是临窗喝小酒、把樽赏雪景的时候了。

卢建平
2015年元月初十于京西世纪城时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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