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民导 债法 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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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导 债法 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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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欧根·克伦钦格 著,安晋城 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7618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29679042

上书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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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这是一本了解德国债法的基础性读物,是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债法总则和债法分则部分,亦是作者的代表作。书中讲解了债法的规范范围、债务关系的种类、债务关系的终止、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买卖、租赁、承揽等典型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问题,并附有大量案例、图表和学习提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德国债法理论和相关规范,以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是如何适用的。



作者简介

[德]欧根·克伦钦格(Eugen Klunzinger):德国图宾根大学民法、商法和合伙/公司法荣休教授。研究领域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税法和继承法等,出版著作七部,发表论文和案例评述数十篇。


译者简介


安晋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曾主持教育bu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在《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编  债法总则


 


第1章 债法的功能与体系


 


第1分编 债务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第2 章 债务关系的性质


第3 章 债务关系的种类


 


第2分编  债务关系的内容


第4 章 给付义务


第5 章 给付标的


第6 章 给付期限与地点


第7 章 由第三人给付


第8 章 向第三人给付


第9 章 利他合同


第10 章 给付的留置


第11 章 损害赔偿


 


第3分编  债务关系的终止


第12 章 履 行


第13 章 清偿代用


 


第4分编  债务关系中的给付障碍


第14 章 给付障碍的表现形式


第15 章 给付不能


第16 章 债务人引起的给付迟延(债务人迟延)


第17 章 不良给付与不履行附随义务引起的义务违反


第18 章 缔约时有过错的义务违反(缔约过失责任)


第19 章 债权人迟延


第20 章 综合复习:给付障碍的法律效果


 


第5分编  债务关系中的多数债务人和多数债权人


第21 章 多数债权人


第22章  多数债务人


 


第6分编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第23 章 债权移转


第24 章 债务承担


   


 


第二编  债法分则


 


第25 章 债法分则的功能和体系


 


第1分编  出让合同


第26 章 买 卖


第27 章 赠 与  


 


第2分编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28 章 使用租赁


第29 章 其他转移使用权的关系


 


第3分编  劳务给付


第30 章 劳务合同与类似的合同


第31 章 加工承揽合同及类似的合同


第32 章 其他劳务关系


 


第4分编  其他的给付允诺


第33 章 保 证


第34 章 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第35 章 射倖合同


第36 章 有价证券法中的基本形式


 


第5分编 法定债务关系


第37 章  无因管理 


第38章   不当得利


第39章   侵权行为


 


术语索引



内容摘要

这是一本了解德国债法的基础性读物,是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债法总则和债法分则部分,亦是作者的代表作。书中讲解了债法的规范范围、债务关系的种类、债务关系的终止、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买卖、租赁、承揽等典型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问题,并附有大量案例、图表和学习提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德国债法理论和相关规范,以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是如何适用的。



主编推荐

[德]欧根·克伦钦格(Eugen Klunzinger):德国图宾根大学民法、商法和合伙/公司法荣休教授。研究领域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税法和继承法等,出版著作七部,发表论文和案例评述数十篇。

译者简介

安晋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曾主持教育bu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在《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精彩内容

通常情况下,除了加害人之外,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不得不予以考虑。与有过错会导致损害赔偿的数额减少,甚至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完全被排除。

1. 损害发生时的与有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发生有共同影响的,根据民法典第254条,赔偿义务及待予赔偿的范围,要取决于“情事,尤其是损害在多大程度上主要由一方或者另一方引起的情事”。

提示:民法典第254 条说的“过错”,并不是民法典第276条层面上的过错,而是“对自己的过错”。

学习提示:

民法典第254条是一则例外条款,因为其与“全有全无原则”不同,后者意味着,法院(只)能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完全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与调解解决争议不同)不能充当和事佬与调停人。但是在第254 条的框架下,法院可以评估具体案件的特殊情事,并据此来计算赔偿的额度。

示例:

搜罗古董的S在A古董店里赏玩一件昂贵的陶瓷花瓶(价格:1000 欧元)。由于不小心(即“过失”),S把花瓶从桌子上碰落,花瓶摔得粉碎。但不幸的是,店主此前把花瓶放在了桌子边缘。因此,这里就存在民法典第254条的与有过错。A可以向S(依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主张900欧元、800欧元,还是635欧元,取决于其与有过错可以被估价几何。法院在此就有了一个比较广泛的裁量空间。

典型示例出现在道路交通法中,受害人的与有过错在下列情形中被判例承认:

摩托车驾驶员不佩戴头盔;

汽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

骑自行车的人行驶在相反的方向上;

行人在红灯时横穿马路,或者横穿主干道而不走附近的斑马线。

 

2. 损害扩大时的与有过错

根据第254条第2款第1句,与有过错也可能发生在下列情形中,即受害人没有“提醒加害人注意异常高的损害风险”,或者没有“避免或减轻损害”。 

示例: 

机动车受损的所有人在修理期间不允许租赁过于昂贵的车辆来代步;

基于情事,在受损的机动车修理期间,只有在里程较短的路段才允许乘坐出租车,来替代租车;

受害人有义务使用尚存的劳动力,来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害;

在中等偏重的损害中受害人必须寻求医疗治疗,并遵循医嘱。

若受害人未做到上述要求,而导致损害扩大,受害人都存在与有过错。

3. 第三人与有过错的成立

根据第254条第2款第2句,在与有过错的案型中,“准用第278条的规定”。……

示例:

在上文第1点的示例中,如果A的雇员将花瓶放在桌子边缘,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254 条第2款第2句连同民法典第278条,雇员的过失行为要归属于A。

不过,这里涉及的是所谓的“法律原因准用”,而不仅仅是“法律效果准用”。这意味着:与有过错按照民法典第278条应当被归属于受害人的,必须满足第278 条具体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要已经成立了“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先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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