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大法律硕士实务丛书私募纠纷裁判规则精选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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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硕士实务丛书私募纠纷裁判规则精选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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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昕栋,吴韵凯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8228

出版时间2019-09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68元

货号28471215

上书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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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私募基金纠纷裁判规则精选精析》通过检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内容,从1392件判决书中按照不同的纠纷种类、审理法院层级、案例代表性等标准,精心挑选出近200件为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私募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研读,从案例简介、裁判结果、裁判要旨、案例来源、案例评析、案例启示、相关法规等七个方面,归纳法院在审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思路和司法观点,以冀总结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厘清司法机关在审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遵循的裁判规则,为参与私募基金的相关主体进行投资活动、纠纷解决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处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

  吴昕栋,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经验10年,曾先后就职于政府部门、大型央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从事反贪、风控和法律顾问工作。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融资、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法律服务经验,为多家大型央企、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政府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综合性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过一批重大、疑难的金融借款、资产管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商事担保、股权投资、对赌等方面的诉讼仲裁及再审、抗诉案件。专注于私募基金、银行、保险、信托、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合规管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及职务犯罪防控。


 


  吴韵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曾参与十余起私募基金设立与投资项目、IPO上市项目、不良资产收购项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


 



目录

编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纠纷
章私募基金募集纠纷
节推介募集资金存在欺诈的,投资者可行使撤销权并要求返还投资款
第二节投资者未签订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关系不成立
第三节募集失败应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基金募集失败,可以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节投资者未依约定取得合伙人身份,投资者有权解除合伙协议
第六节普通合伙人有权依据合伙协议调低有限合伙人出资额
第七节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但未将投资者登记为合伙人,两者之间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或基金产品未备案引发的纠纷
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依法登记,所开展的基金募集行为无效
第二节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的,属于非法私募行为,投资者所签订认购协议或基金合同无效
第三节私募基金应办理备案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当然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三章基金合同约定固定收益条款效力纠纷
节投资者享受固定收益且作为有限合伙人并未在工商登记,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第二节包含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合伙协议,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第三节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的保底条款有效
第四节保底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归于无效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或保底安排引发的纠纷
节差额补足条款中具有明显的保证承诺则构成保证担保
第二节基金管理人所作的固定收益承诺有效
第三节普通合伙人自愿溢价回购投资者基金份额的承诺合法有效
第五章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职责引发的纠纷
节发生合伙人入伙、退伙、份额转让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节执行事务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受托人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及受托人义务的行为的,应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编投资者与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
章托管银行履行托管职责引发的纠纷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推介行为引发的纠纷
节基金销售代销机构已尽到了审慎推介义务,对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基金销售机构不当推介造成投资者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与基金投资顾问有关的纠纷
节投资存在风险,不能因为投资的亏损,就认定投资顾问未勤勉尽职
第二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对投资者所作的固定收益承诺无效
第三编投资者与私募基金之间的纠纷
章投资者的出资纠纷
节投资者仅签订投资协议而未签署合伙协议,并非合伙关系而是无名合同关系
第二节劣后级投资者应根据其签署的基金协议承担损益责任
第三节合伙企业应按照约定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息
第四节合伙企业逾期支付投资者本金给投资者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第五节合伙企业与投资者并非合同关系,投资者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章退伙纠纷
节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负有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义务
第三章知情权纠纷
节合伙协议关于知情权内容与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内容不完全相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第二节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仅可查阅而不能复制财务资料
第三节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无须以说明目的为前提条件
第四节合伙人知情权范围是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
第五节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范围并不包括会计凭证
第六节股东对会计账簿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当及于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四编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章入伙纠纷
节投资者并未与全体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不构成入伙
第二节新合伙人应有入伙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构成入伙
第二章退伙除名纠纷
节对于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退伙,以退还出资款的时间确定退伙结算的基准日
第二节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大会除名决议无效
第三章合伙份额转让纠纷
节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余合伙人,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节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编投资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章派生诉讼
节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提出派生诉讼
第二节有限合伙人提出派生诉讼时,不能要求将利益归于自己,只能要求将利益归于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人提出派生诉讼时应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
第二章第三人对投资者所作的保底条款纠纷
节第三人对投资者投资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函合法有效
第二节第三人对投资者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协议合法有效
第三节第三人对投资者承诺兑付投资本息行为构成单方允诺债务加入,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第三人对投资者收回投资本息承担代偿责任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节第三人溢价回购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有限合伙份额质押、代持纠纷
节有限合伙份额质押应当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节显名合伙人违反代持份额代持协议,应向隐名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隐名合伙人要求变更登记为显名合伙人,须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四节受让人不知隐名合伙人存在时,受让显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对隐名合伙人产生效力
第四章其他纠纷
第六编私募基金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章对赌条款效力纠纷
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条款无效
第二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对赌条款有效
第三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有效
第四节目标公司为股东之间对赌提供履约担保责任,符合一般公平原则,应合法有效
第五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股权的约定无效,但目标公司应返还投资方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投资
第六节投资对赌过程中负有股权回购义务的股东不能因目标公司遭受不可抗力而主张免除回购义务
第七节因目标公司未实现业绩目标而触发股权回购时,作为投资方的股东方也负有相应责任,法院有权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
第二章业绩补偿条款纠纷
节按照股权投资补偿条款计算的股权补偿款为负值的,股权补偿款无法获得支持
第二节业绩补偿条款属于合同义务而非违约条款,系签约方之间的商务安排,法院不宜调整
第三章私募基金超范围经营纠纷
节合伙企业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及放贷等金融类特许业务,合伙协议及其对外投资协议均无效
第二节私募基金从事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投资协议效力纠纷
节第三人承诺回购私募投资基金对外所投资的股权不属于联营关系中的“保底条款”,应合法有效
第二节股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股权转让方违约无法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构成根本违约,股权受让方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节投资协议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节国资转让合同未经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第五节国资评估程序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未经评估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第七编私募基金刑民交叉纠纷
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刑事法律风险
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批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章私募基金商事纠纷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处理
节公安机关对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刑事立案,不影响私募基金追缴合伙人出资的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二节公安机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集资诈骗进行刑事立案,不影响投资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第三节私募基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后记


 



内容摘要

  《私募基金纠纷裁判规则精选精析》通过检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内容,从1392件判决书中按照不同的纠纷种类、审理法院层级、案例代表性等标准,精心挑选出近200件为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私募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研读,从案例简介、裁判结果、裁判要旨、案例来源、案例评析、案例启示、相关法规等七个方面,归纳法院在审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思路和司法观点,以冀总结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厘清司法机关在审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遵循的裁判规则,为参与私募基金的相关主体进行投资活动、纠纷解决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处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提供帮助。


 



主编推荐

  吴昕栋,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经验10年,曾先后就职于政府部门、大型央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从事反贪、风控和法律顾问工作。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融资、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法律服务经验,为多家大型央企、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政府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综合性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过一批重大、疑难的金融借款、资产管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商事担保、股权投资、对赌等方面的诉讼仲裁及再审、抗诉案件。专注于私募基金、银行、保险、信托、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合规管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及职务犯罪防控。

 

  吴韵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曾参与十余起私募基金设立与投资项目、IPO上市项目、不良资产收购项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

 



精彩内容

  总序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各书的作者主要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生。我本人是2001级北大法律硕士。我们2001级北大法律硕士是北大法学院招收的届全日制本科专业为非法学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我们毕业至今已经十年。在这十年里,我们经历了很多,也对法学院教学内容和方式有很多的思考。实际上,不只我们,后来毕业的师弟师妹们都有着和我一样的感受,甚至是目前在校的师弟师妹们也都渴望实务界的知识进入法学院的课堂。遗憾的是,这种渴望一直是渴望,因为法学院的教师们一直坐在法学院舒适的办公室里,并不了解我们这些实务界打拼的毕业生们具体在做什么,所以,他们尽管也想把实务知识引进课堂,但由于不了解外面有什么样的实务知识,所以也就无法引进。

  北大法律硕士从2001级开始,至今已经有十几届了。令我感到很自豪的是,这个群体非常优秀,在实务界发展得非常出色,很多人已经身居高层领导职位或者在本单位中是业务中坚力量。这个群体更值得称道的一个方面是,他们很团结,社会责任感很强,愿意帮助别人。北大法律硕士从我们这一届起就组织了北大法硕联合会,为北大法律硕士在校和毕业生提供服务。法律硕士联合会经常组织毕业生们的聚会,交流感情和工作经验,举行慈善募捐活动。此外,在法律硕士联合会的组织下,为师弟师妹们提供实习机会,甚至是工作机会成了北大法硕毕业生们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有感于课堂教育存在的局限性,我们北大法律硕士毕业生们从2007年开始就自发组织起来,经常为在校学生开办实务讲座,给他们提供实务知识,帮助他们了解学校围墙外面的世界。

  2014年4月我们受北大法硕联合会时任主席刘宽的邀请,在北大法学院再次组织了一系列的金融实务讲座。很多同学感觉获益良多,但由于时间上的限制,我们的很多讲座没有展开,而且很多种类的业务也没有机会和师弟师妹们共享。鉴于此,有很多同学就问,是否有一些实务书可以推荐阅读?于是,这启发了我们组织已经毕业了的北大法律硕士毕业生们为北大法律硕士在校生编写一套实务丛书,把我们所了解到的业务操作知识告诉他们。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要知道,在北京工作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尽管如此,很多人都愿意参与这个项目,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中挤出时间来写书。

  本丛书初衷是为北大法律硕士在校生而作,但也奉献给其他在校学生,特别是商学院、法学院这些实践性学科的在校学生和那些有志从事金融、法律职业的其他学科的在校生,帮助他们初步了解外面的世界。这套丛书为在校生们提供入门的知识,并不指望他们能够读了这些书而成为高手(当然,能成为更好),但确实希望能够帮助他们了解各种业务操作的基本知识,而不至于在实习时和工作初期面对工作一脸茫然,不知从何下手。通过阅读这些实务书,他们可以知道各种业务操作的流程,了解这些业务的核心问题和解决方案,明白相关文件如何制作。如此,他们就能够在实习时不会因为对业务一无所知而被冷落去打杂。并且,相比其他的实习生,他们会因为能够尽早上手做业务而在职位获取方面更有竞争优势。客观上来说,这些实务书籍如果能够在高校内推广,也会推动实务界专业水平的提高。我们期待好的社会效果!

  丛书主编隋平

  2014年9月于金融街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实务丛书》序言

  从2014年9月开始在燕园攻读法律硕士,不知不觉已经过去十八个月。这十八个月是自己学生生涯为充实、也是课业为繁重的一段日子。整个研一期间,我修了17门课程,而且绝大多数课程都是三个甚至四个课时。对于硕士研究生来说,这样的课程密度可能是的。但对于北大的法律硕士来说,这却是司空见惯。

  作为无数学子心中的学术殿堂,北京大学对于全国各地的学生都有着无可比拟的吸引力。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从小便有一个北大梦,可现实是通过高考就实现了梦想的人毕竟是少数。不过让人欣慰的是很多学生并不因此就轻易地埋葬了自己的梦想:来到中国好的法学院、攻读目前热门的法律专业,成了很多本科生更为真切的目标。所以,每年各个高校的众多优秀学生都拼尽全力以求保送或考上北大法律硕士。以考研为例,自我国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以来,北大法学院的录取分数线一直稳居全国。就此我们可以想象竞争是多么的激烈,而能从中突围后入读北大法硕的学生,其学习能力和精神毅力都算得上是出类拔萃的。

  北大法学院也一直很注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尤其在学习方面的要求严格得近乎严苛。比如在课程安排上,因为北大法律硕士本科所学的都是法学以外的专业(北大法学院于2014年9月首次招收法学法硕,但人数很少,所以在一般观念中北大法硕主要指非法学法硕),为了夯实法律基础,北大法学院给研一学生安排了众多专业基础课程,意使法硕学生能通过一年的专业学习达到法学本科生四年的基础知识储备。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我上文提到的一学年修17门课程的情况。除了量的积累,北大法学院对法硕学生的学习也有质的要求。如所有法硕专业课成绩及格线均为70分;挂科达到三门即强制退学等。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可以感受下北大法律硕士平时得在学习上花费多少精力、时间。当然,这也意味着北大法律硕士在法学领域的学术理论、文本知识上应该有着不错的造诣。

  学以致用,再好的学理不能运用在实践中,也是水中月、镜中花。更何况国家招收、培养法律硕士的宗旨,就是以实务为导向,向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部门、行业输送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可以说衡量法律硕士是否合格,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评断其在实务上取得的成就。所以,如何效地将在北大法学院学到的知识运用在现实的社会工作中,是北大法学院也是北大法律硕士一直探索的问题。

  以隋平师兄为首的各级已毕业北大法硕师兄师姐,作为不同行业的杰出人士,整合自身多年的实务工作经验,不遗余力、煞费心血,终于编撰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实务丛书》。这套丛书是北大法硕人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根据真实的工作经历,经过审慎的推敲,后做到质而不俚、辩而不华才予以面世。《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实务丛书》既是北大法硕已毕业师兄师姐留给我们这些在校师弟师妹们的精神财富,更反映了北大法硕人薪火相传的伟大传统。所以,遇上这套书是我们的幸运,读好这套书是我们的责任。

  北大法律硕士联合会现任主席甘凯云

  2015年1月16日于北大法律图书馆

 

  执行主编序言

  法律硕士在中国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一日千里。目前,一大批法律硕士出身的专业人才正活跃在中国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金融、经济管理等各个领域,他们依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法治信仰,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力量,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添砖加瓦。

  当然,法律硕士的发展与现状并不是只有成绩、没有遗憾。

  作为专业硕士,法律硕士的对应概念是位列学术型硕士谱系的法学硕士。按照《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以及《关于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两个基本文件,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它以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法律硕士专业要着力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尚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由此,应用型、实务型、职业型是法律硕士区别于法学硕士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式必须以实务为导向。

  然而较为遗憾的是,当前各高等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并没有很好地突出专业硕士的实务特色,而或多或少地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课程设置上借鉴法学本科,授课内容上参考法学硕士;(2)缺乏专职师资队伍,基本依靠学术型教师队伍;(3)教学方式仍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很少或基本没有;(4)学位论文选题偏重理论,较少关注司法实践问题的应用研究。对于这些问题更为通俗、形象的诠释来自法律硕士学生一种较为普遍的感受:学生如果积极主动一些、跟老师接触多一些、学术能力强一些,老师会按法学硕士培养;对于一般的学生,就像在读法学本科,中规中矩地上课、写论文、毕业。总之,学校里学不到实务技能。

  之所以会产生法律硕士培养与实务导向背离的现象,是长期以来讲授式教学方式、缺乏具有实务经验的专职师资、未设置专门的实务课程体系和授课内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无怪乎一位泰斗级法学教授曾无奈地说过,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上什么。设立之初便以培养实务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实际培养中却相去甚远,这对于每一位可能付出了非常多努力才读上法律硕士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种悲哀。

  问题需要解决,现状需要改变。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直致力于探索法硕培养之道。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北大法学院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培养模式,具体包括分方向培养、开设专业中高级课程、双导师制等。与此同时,作为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自治组织和已毕业法律硕士校友联谊组织的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也通过举办法律硕士成长成才论坛、未名金融实务论坛、协办职业发展训练营等多种形式提升法律硕士实务能力。

  编写《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实务丛书》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为切实帮助法律硕士提高自身实务能力进行的又一努力,通过邀请法律硕士出身的各行业杰出人士就所在领域的业务实务进行系统、全面、深入浅出的讲解,希望能够向在读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传递实务知识和业务操作经验。丛书撰稿人均为所在领域经验丰富的代表人士,他们都将自己多年积累下来的实务经验在书中毫无保留地倾囊相授。本套丛书能够顺利出版,要特别感谢2001级北大法律硕士毕业生隋平师兄,隋平师兄承担了选题、联系作者、审稿等大量任务,没有他不知疲倦的付出和不遗余力的支持,这套丛书是难以呈现在读者面前的。

  此套丛书也是北大法律硕士联合会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在历届师兄、师姐们的帮助下自发进行的一次尝试,是一个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民间版本”,希望能够为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版本提供一些思路和经验。

  第12届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主席刘宽

  2014年10月1日于北大万柳学区

 

  序言

  时光荏苒,岁月如歌。今受隋平师兄之托为书作序,方觉自己毕业已数载,校园种种依稀就在昨日。数月前,闻知隋平师兄有编书之意,当即深感此事甚好,很有意义。反观自己在新三板市场工作多年,日积有余,岁积不足,未有所著,自叹弗如。而今作序,聊表对师兄主编丛书之敬佩,对后来人之寄托。

  这套丛书汇聚了奋战在市场和业务一线朋友们的实践经验和聪明智慧,我认为至少在两个方面特别能够对同学们有所启迪:

  其一,专注于为在校学生提供实务指导。一方面,现在实务类书籍林林总总、不计其数,但很多是为已经步入职场的人们服务,对在校学生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很多同学虽然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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