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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3606
出版时间2019-09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6元
货号27925277
上书时间2024-11-12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二版序)
“流光容易把人抛,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拙作出版至今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体制上有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构建,法律上有《监察法》的公布施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解释上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等三项规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施行,认罪认罚从宽、捕诉一体、刑事辩护全覆盖等制度也应运而生,让人不由得吟诵前述诗句。其间,拙作也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经常有人问起有无“续集”,让笔者既感鼓舞又更感惶恐。此外,这两年多的时间里,笔者又承办了些案件,对证据制度、证据法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进一步认识到经验虽然是刑事法律人赖以生存的重要法则,但依赖于经验必然会有所限制,要学会清空、清零,回归“白纸”状态,以接受新理念、新知识,推动自我革新。这让笔者在回顾《证据的脸谱》时,越发惶恐,以致“续集”一直搁浅。
同时,笔者在学习、实践中发现:虽然刑事诉讼的体制、法律、司法解释、制度上有所变化,但“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基石”依然,“证据裁判原则”没变,“法官的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往返穿梭进行法律适用”的基础没变。不仅没变,从体制到法律,再到司法实践,对证据更重视,对证据的要求更严格,对“非法证据”更不容忍,对“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得到了更好地贯彻。种种在变,“初心不变”,初心仍是“无证据,则无裁判”。
《礼记· 学记》有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有鉴于此,笔者只好梳理实务的心得,分享自己的经验教训,接受读者的评判,走出“独学”的樊笼,重拾“续集”之笔。但同样为了“不忘初心”,仍然是从辩护的维度着手,而且本书也不是“续集”,它是在原来十八讲的基础上增加到二十讲,并在每讲案例中新增“辩护思路”内容;为了保持原貌、原汁原味,虽然相关法律规定有变化,笔者对案件的认识也较以前有所不同,仍然据实而录,未作任何增删和美化。
学识浅陋,绝非谦辞,管中窥豹,错谬难免,期待本书能够抛砖引玉,则笔者幸甚!此书幸甚!
路漫漫其修远兮。
是为序!
柳波
2019年8月
证据的脸谱(一版序)
岁月匆匆,流年似水,不知不觉间从事律师工作已十年。古人诗云“桃李春风一杯酒,江湖夜雨十年灯”,细细算来,我在“律师”江湖的十年间,也办理了形形色色几百起案件,尤其刑事案件更是我的工作重心,自觉有了些心得、体会、感悟,有表达出来的想法,亦有总结的欲望。虽心得、体会、感悟杂多,但其中我感悟深的是——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民事、刑事,抑或行政;无论复杂还是简单的案件;无论是事实存在争议,还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终评判的基石都要回归到证据,即无证据则无事实,无事实则无法律适用。故,我把证据作为自我总结的主题,因刑事案件是我工作的重心,证据的范围就限缩为刑案证据。
同时,又因证据虽对刑事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但它又“萌”且“淘气”,有时隐身难以收集,现身时又有不同的“化身”,可谓千案千面、千人千感,就像普罗米修斯的脸,常以不同的“脸谱”出现,让人“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欲识真相,需读懂读透“证据脸谱”,欲做好指控、辩护、审判工作,还需用好用足“证据脸谱”,此书遂以“证据的脸谱”为名。
证据脸谱几何?按法定来说,呈现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来自何方,可分为控方证据、辩方证据、审方证据。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其又表现为无罪、罪轻证据和有罪、罪重证据。按其合法与否,可分为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如何透过证据的脸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法律人会有不同的见解。但我个人认为,须遵循三大原则。其一,正确理解法律,善意解释法律是基本前提。法律人不应该因指控、辩护、审判立场的不同而曲解法律,只做有利于己方立场的解释。千万不能像我曾“遭遇”的某检察官那样,面对辩方对其“隐匿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质疑,仍铿锵有力地宣称“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必须把证据全部提交”。其二,客观、理性、全面、综合地分析证据当为第二要义。其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综合、全面地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让证据和后者血肉相融,让法律、法理紧密联系证据,“跳出证据之外看证据”应为第三原则。如此,方可去“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之无奈,达“莫畏浮云遮蔽日,只缘身在层”之境界。
然原则过于抽象,如何化抽象为具体,透过证据脸谱办理案件,我尝试以案说法,以例说理,以自己承办的案件从辩护的角度诠释三原则,解密证据的脸谱。当然,因水平所限,恐事非所愿,故每一案例不求全面,更不求理论高深,意在厘清某一问题。因此,敬请读者对本书“是其是,非其非”。只要本书有那么一句话对您有所启迪,于我已是欣慰!
是为序!
柳波
2016年3月
本书以作者本人承办的刑事案件为基础,筛选其中比较能突出证据作用的案例进行深度加工,以指导刑辩律师在专业业务领域高度重视证据的搜集与运用,用证据说话,以证据辩护。本书的体例设置采用以下几个部分:(1)案情简介(精简介绍基本案情,突出案件的主线);(2)检方观点(简要介绍检方控诉被告人的罪名及理由和相关的证据);(3)辩护词(以律师辩词为基础,以证据为中心,突出证据要点);(4)控辩交锋(公诉方和辩护方对本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所在);(5)法院判决(案件审判结果);(6)辩护思路(深度还原办案思维);(7)结案点评(办结案件后的经验总结)。
柳波,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办理了河南梁某某被控合同诈骗2亿余元无罪案、山东刘某某被控受贿和滥用职权无罪案、北京朱某某涉嫌诈骗1900余万元被不起诉案、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某某被控巨额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济南军区原副参谋长张某某被控贪污和受贿案、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原行长王某某被控违法发放贷款和挪用公款等罪案、全国*一大手机走私案(黄某某,涉案金额78亿余元)、庭审时长*一(近两个月)的广东许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案、北京*一例被控危险驾驶案等在内的刑事案件数百起。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参与编著法学著作多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方圆律政》等媒体均对柳波律师及其办理的案件进行过采访和报道。
讲 书证的特殊形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思想性、稳定性、多样性。本讲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检方使用生效判决书作为指控证据这一问题展开,同时兼析刑事诉讼中“拆分案件”和“孤证”。
第二讲 证人证言的特点与采信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不可或缺,甚至被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但因为证人受自身感知、记忆、情绪、表达、立场、利害关系和作证场景等因素的影响,其所做陈述可能不尽“客观、真实”。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采信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法律工作者对“证人证言”必须保持应有的警惕,必须严格坚守“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
第三讲 关键证人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不出庭关键证人存在根本性反复的庭前指控证言不应采信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新刑诉法施行之后,证人出庭率依然不高。证人不出庭对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影响甚微,但对各方争议极大的案件影响很大。尤其是关键证人不出庭,对控辩存在根本性争议的案件影响更大。那么,对属于证人应当出庭范畴的案件,关键证人不出庭,而且其庭前证言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和反复,对其庭前指控证言应该如何审查,应否采信,法律没有明确答案。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理,请看本讲内容。
第四讲 被害人(方)陈述的立场与证据采信
第五讲 慎信口供:被告人“于己不利”的供述?
第六讲 书证和言词证据之比较
第七讲 物证不在案,不能定罪?
第八讲 鉴定意见,不可置疑的科学结论?
第九讲 从一起陈年旧案解析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讲 辨认笔录,独立的证据?
第十一讲 视听资料与证据采信
第十二讲 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
第十三讲 非法口供排除的审查重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第十四讲 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时,应如何采信?
第十五讲 犯意引诱和技术侦查
第十六讲 证据关门:控辩取举证期限大不同
第十七讲 被害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转化和审查
第十八讲 如何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让证据“说”真相
第十九讲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鉴定意见,还是其他?
第二十讲 辩方取证的正确姿势
本书以作者本人承办的刑事案件为基础,筛选其中比较能突出证据作用的案例进行深度加工,以指导刑辩律师在专业业务领域高度重视证据的搜集与运用,用证据说话,以证据辩护。本书的体例设置采用以下几个部分:(1)案情简介(精简介绍基本案情,突出案件的主线);(2)检方观点(简要介绍检方控诉被告人的罪名及理由和相关的证据);(3)辩护词(以律师辩词为基础,以证据为中心,突出证据要点);(4)控辩交锋(公诉方和辩护方对本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所在);(5)法院判决(案件审判结果);(6)辩护思路(深度还原办案思维);(7)结案点评(办结案件后的经验总结)。
柳波,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办理了河南梁某某被控合同诈骗2亿余元无罪案、山东刘某某被控受贿和滥用职权无罪案、北京朱某某涉嫌诈骗1900余万元被不起诉案、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某某被控巨额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济南军区原副参谋长张某某被控贪污和受贿案、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原行长王某某被控违法发放贷款和挪用公款等罪案、全国*一大手机走私案(黄某某,涉案金额78亿余元)、庭审时长*一(近两个月)的广东许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案、北京*一例被控危险驾驶案等在内的刑事案件数百起。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参与编著法学著作多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方圆律政》等媒体均对柳波律师及其办理的案件进行过采访和报道。
【专家推荐】
田文昌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霍姆斯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本书是其又一脚注。本书案例均是柳波律师亲历的真实案件,既“接地气”,又发人深省。在作者“解密证据脸谱”进而“解密案件”的独特视角下,在每篇的“结语”总结下,那些似曾相识的案例,那些并不起眼的细节,却能让人发现证据之形、证据之性、证据之重、证据之能、证据之用!
陈瑞华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不是理论的“集大成者”,不是简单的案例罗列,它有着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分析,令人眼前一亮。它既可以供法科学生用作案例教材,也可以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鲜活的实例参考。在这个意义上,它超出了严谨严肃的教科书。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柳波,作为一名认真办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的刑辩律师,集十年办案心得和专业积淀,用以案析理的形式,以朴实简明的文字指出,虽然社会在变、案情在变、法律也在变,但只要遵循“以证据为本”的原则,透过证据的脸谱抓住“证据的内核”并予以恰当运用,就能事半功倍,办出高质量的案件。
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
从柳波律师的新作《证据的脸谱》中,可以再次印证律师的定位:律师既是法律之师,也是程序之师,更是证据之师。证据如何做到为我所用、如何实现绝地反击、如何突破扑朔迷离,需要律师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细节找症结、越过面纱寻路径。读完本书,你会发现并同意柳波律师对证据的感觉:原来证据其实是一种脸谱。而发现脸谱后面的真相事实,正是律师的拿手好戏。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证据的脸谱背后,到底有什么、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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