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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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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詹姆斯·麦迪逊,(美)约翰·杰伊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62892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48元

货号31540306

上书时间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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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7—1804),美国金融家、军官、政治家,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美国首任财政部长。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1817),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世称“美国宪法之父”。约翰·杰伊(1745—1829),美国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曾任美国优选法院法官,1789年至1795年出任美国首席大法官。译者:尹宣,祖籍湖南邵阳,1942年5月生于广西桂林。1963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学院(现华中师范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同年起于武汉市第一中学教授俄语,后自学英语并一直任英语教师。1981年,译出伊丽莎白·布什著《现代美国文学简介(1919—1980)》。1982—1984年,译出麦克米伦版《美国文学选读》四卷。1988年初,赴美留学,主修社会学。1991年,毕业于芝加哥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系,获社会学硕士学位。2001年回国定居。1998—2000年,译出麦迪逊著《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2007—2008年,译出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合著《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2009年元月,心脏病突发,病逝于武汉。

目录
《联邦论》汉语译本序言
第一篇 请大家一起来研究新宪法
第二篇 美利坚国土相连,同文同种,理当联合为一个国家
第三篇 联合为一个全国政府,有利抵御外来威胁
第四篇 强有力的联邦,才能提供强有力的国防
第五篇 形成几个联盟的最大危险:彼此为敌
第六篇 古外战争起因论
第七篇 各个联盟之间开战的几种潜在原因
第八篇 一论军事:需要建立常备军,但不能以军治国
第九篇 现代政治科学的发展,扩大了共和国的半径
第十篇 代议制的共和制,能适用于广土众民的国家
第十一篇 联合有利发展商业,早日建立海军
第十二篇 联合为一个国家,有利增加税收,便于打击走私
第十三篇 养一个政府,比养十三个政府便宜
第十四篇 代议制共和国可用于广土众民
第十五篇 联盟已临近全面崩溃
第十六篇 联邦政府要能直接管理公民个人
第十七篇 联邦政府不会剥夺各邦政府的权力
第十八篇 联盟失败的例证:希腊的近邻同盟和亚该亚同盟
第十九篇 联盟失败的例证:德意志、波兰和瑞士
第二十篇 联盟体制失败的例证:荷兰
第二十一篇 当前联盟体制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二篇 现存联盟体制的其他主要缺点
第二十三篇 我们需要一部宪法
第二十四篇 一论军事:建立常备军的必要
第二十五篇 二论军事:军队应该置于联邦政府领导之下
第二十六篇 三论军事:再论设立常备军的必要
第二十七篇 联邦政府的施政,会胜过各邦政府
第二十八篇 政府需要动用武力的场合:人民的原始自卫权
第二十九篇 论民兵
第三十篇 一论财政:对联邦政府的征税权,不应加以限制
第三十一篇 二论财政:再论联邦政府应该拥有不受限制的征税权
第三十二篇 三论财政:各邦政府应该拥有独立的征税权
第三十三篇 四论财政:各邦与联邦的关系:并存而非从属
第三十四篇 五论财政:再论两级政府并享征税权
第三十五篇 六论财政:限制联邦征税权可能带来的麻烦:众议院将由地主、商人和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十六篇 七论财政:两套征税班子,双重征税制
第三十七篇 制宪会议能折中各种利益,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宪法,是美国之幸
第三十八篇 古代希腊罗马,宪法常由一人构想而成
第三十九篇 共和制的基本特点;联邦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区别
第四十篇 代表会议是否有权制定和推荐这部宪法
第四十一篇 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第一类权力:国防
第四十二篇 第二类权力:外交;第三类权力:内政
第四十三篇 第四类权力:联邦独享、各邦不得分享之权
第四十四篇 第五类权力:对邦权的限制;第六类权力:联邦立法的最高地位
第四十五篇 一论邦权:联邦政府会不会侵吞各邦政府的权力
第四十六篇 二论邦权:联邦如果侵犯邦权,会遇到各邦政府、人民和民兵的反抗
第四十七篇 一论三权分开,相互交织
第四十八篇 再论三权分开,相互交织
第四十九篇 不定期向人民呼吁,不是纠正违宪做法的适当办法
第五十篇 定期向人民呼吁,也不是纠正违宪做法的适当办法
第五十一篇 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让抱负与抱负相克相生
第五十二篇 一论众议院: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和任期
第五十三篇 二论众议院:任期两年,是否太长
第五十四篇 三论众议院:席位分配规则,是否合理
第五十五篇 四论众议院:六十五名议员,是否人数太少
第五十六篇 五论众议院:再论议员人数是否太少
第五十七篇 六论众议院:议员是否会从最不同情人民大众的阶层产生
第五十八篇 七论众议院:议员人数将随着人口的增长而相应增加
第五十九篇 八论众议院:联邦有权最终决定议员选举办法
第六十篇 九论众议院:联邦是否要通过选举偏袒受宠阶层
第六十一篇 十论众议院:再论议员选举的地点和时间
第六十二篇 一论参议院:设计参议院的初衷:人数较少,任期较长,提高决策稳定性
第六十三篇 二论参议院:建立国家性格的崇高感;不会走向贵族制的暴政
第六十四篇 三论参议院:参议院与总统分享缔约权
第六十五篇 四论参议院:对弹劾案的审讯权
第六十六篇 五论参议院:再论参议院担任弹劾案的审讯庭
第六十七篇 反对派对总统形象的丑化
第六十八篇 一论总统:产生办法,若非尽善尽美,至少出类拔萃
第六十九篇 二论总统:权力分类,每项权力的范围和大小,与英国国王比,与纽约邦长比
第七十篇 三论总统:行政权应集于一人之手
第七十一篇 四论总统:任期四年,是长是短
第七十二篇 五论总统:不许连任可能引发的五种不良后果
第七十三篇 六论总统:薪水不增不减;对议会两院决议有相对否决权
第七十四篇 七论总统:独掌军权,独掌赦免权
第七十五篇 八论总统:与参议院共享缔约权
第七十六篇 九论总统:与参议院分享人事权:提名权和任命权
第七十七篇 十论总统:再论人事权,总统的其他权力
第七十八篇 一论司法:司法部门的组成方式和权力范围
第七十九篇 二论司法:法官职务薪水应稳定,不称职可弹劾
第八十篇 三论司法: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
第八十一篇 四论司法:司法权的划分,联邦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分工
第八十二篇 五论司法:联邦法院与各邦法院的关系
第八十三篇 六论司法:是否继续采用陪审团审讯制
第八十四篇 拾遗补漏
第八十五篇 结语
附录一 独立宣言
附录二 联盟条款
附录三 美利坚联邦宪法
附录四 联邦宪法修正案
附录五 主要注释索引
附录六 再次燃起的宪法寻根热忱
附录七 是《联邦党人文集》,还是《联邦主义文集》?
附录八 美国财政之父:怪才汉密尔顿
译者简介

内容摘要
《联邦论》是一本有关美国宪法的文集,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时期(1785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以共同笔名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后结集成书,共收入论文8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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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第十篇代议制的共和制,能适用于广土众民的国家广土众民的共和国,能控制党派活动的猖獗麦迪逊1787年11月22日原载《每日广告报》致纽约邦民众:组织良好的联邦,会带来许多好处,其中,最值得详加阐释的是:联邦会打破或控制党派活动的猖獗。赞成民众政府的人,一想到民众政府自然滋生党派的危险和罪恶,就不由得担心民众政府的性质和命运。若能做到既不违背他们的原则,又能开出一剂克服党派之争的良药,主张民众政府的人,自然会欣然接受。议会殿堂上,议员组成变幻不定,不讲公平,乱作一团,是民众政府一直存在的道德弊病,弄得民众政府到处衰微;迄今,这些弊病,依然是反对民权者最喜欢的话题,尊口一开,博议宏论,貌似堂皇。美国各邦宪法,对古往今来许多民众政府模式做的宝贵改进,应该大加赞扬,绝不过分;要说这些改进,已经达到人们的希望和预期,有效防止了党派活动,又言过其实。抱怨之声,到处都是,来自我们德高望重、思考周全的公民,来自维护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的朋友,来自宣扬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的朋友。他们抱怨:各邦政府太不稳定;对立党派忙于你冲我突,忽略了公益;制定政策,过于频繁,依据的不是公平原则,没有考虑少数的权利;是利益相投、傲慢专横的多数,利用优势通过立法。不论我们多么希望这些怨言没有根据,事实却让我们无法否认:这些怨言,一定程度,符合事实。认真回顾一下我们的处境,就会发现,我们辛辛苦苦,脑中满是苦恼,一直把苦恼的原因,错误地归咎于各邦政府的运作方式;同时发现,其他理由,也不足以解释我们的许多严重错误;尤其是那种到处盛行、日渐增长的对政府举措的不信任,担心私人权利没有保障,从北美大陆的这一端,响彻到另一端。这些,若非政府不稳定、不公正的全部后果,也是主要后果,而党派精神,正好利用这种不稳定、不公平,污染了我们的公共行政。
所谓党派,据我理解,是一定数量的公民,不论在总体中占多数还是少数,受到某种共同激情、共同利益驱使,联合起来,采取行动,不顾其他公民利益,不顾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
治疗党派现象,有两种办法。一、去其病根;二、控其祸害。
去掉党派现象的病根,也有两种办法:一、摧毁作为党派基础的公民权利;二、使全体公民观点相同、激情相同、利益相同。
第一种办法,疗法比病根还坏,这话一点不假。公民权利与党派活动,犹如空气与火,去掉前者,后者迅即消失。公民权利,是政治生活的基础;由于公民权利滋生党派,就扼杀公民权利,智者不为;空气是动物生活的基础,由于火可能造成危害,而空气助燃,就消灭空气,愚者之行。
第二种办法,与第一种办法同样愚妄,行不通。只要人的理性,依然易于出错,只要人还有自由,施展理性,就会形成不同的观点。只要人的理性和自爱继续相连,人的观点和激情,就会循环往复相互影响;观点总是激情的依附对象。人的才智,千差万别,于是生出产权,构成无法逾越的障碍,永不可能实现人人利益均等。保护人的天然才智,是政府的第一要务。保护人们获取产权的千差万别、无法拉平的聪明才智,随即产生不同程度和不同种类的产权占有;各有区别的产权所有者,感情、观念,都会受到差异的影响,由此,产生社会分化,分成不同的利益和党派。
党派活动的潜在成因,植根于人的本性;我们到处看到党派活动,依文明社会的不同环境,程度不同。对宗教、政府和其他许多观念的狂热追求,或沉湎玄想空谈,或付诸行动;追随各路雄心勃勃、梦想升腾、争夺权力的领袖人物;追随关怀各种人间激情的其他人物,把人类分成党派。相互敌对,怒火中烧,使他们痛苦冲动,互相压迫,而非合作实现共同利益。人类相互为敌的秉性如此强烈,没有实质的敌对因素时,最为琐碎、平空想象的差异,就足以挑起人们的对立情绪,激发人们投入暴烈冲突。然而,党派活动最为常见、最为持久的根源,在于千差万别、互不均等的产权分配。有产者和无产者,总是形成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利益。放债的人和欠债的人,相互排斥。拥有土地的人,制造业业主,经商谋利的人,以钱赚钱的人,还有许多次要利益,作为文明国家的必备,成长起来,分化为不同的阶层,活动中展现出不同的感情和观念。为这些千差万别而又相互交织的利益,制定规则,成为现代立法的首要任务,在政府必要和正常的运作中,势必卷入党派精神。
人们从不允许原告、被告担任法官;因为他们的利益,肯定会使他们的判断带上偏见,可能腐蚀他们的人格。同理,不,更为有理,一伙人不宜同时担任法官和原告、被告;可是,议会从事的最重要的活动,有许多不就是司法判断吗?的确,这些判断,不是涉及单个的人的利益,而是涉及公民大众的利益。议员不是来自不同的阶层吗,他们不是正在判断他们自己担任律师和涉事各方的众多案件吗?不是正在制定一项关于私人债务的立法吗?可是,对此问题,放债的人,是涉事一方,欠债的人,是涉事的另一方。正义应该使双方平衡。然而,政党总是,而且必然是,自己担任自己的法官;而且,人数最多的党,换句话说,势力最大的派,势必指望占上风。国内的制造业,是否需要立法加以鼓励?用多大力度?是否要限制外国制成品的进口?这些问题,对拥有土地的人和制造业老板来说,答案不同;如果只许考虑公平和公益,前者后者多半都答不上来。对千差万别的产权如何征税,看来,是一项需要最精确的不偏不倚,才能制定的立法;可是,或许没有一项议会立法,不把更多的机会和诱惑,给予一个占据优势的政党,践踏公平原则。他们把过重负担,压到弱势少数身上,每压出一块钱,就把这一块钱装进自己的口袋。
有人说:经过启蒙的国务活动家,有能力调节这些互相倾轧的利益,让这些利益服从公益。这不过是枉言。经过启蒙的国务活动家,并不总是掌权;许多情况下,这些调节根本无法做到,这还没有考虑间接利益和遥远利益。不过,间接利益和遥远利益,很少能克服眼前利益,为了眼前利益,一党可就顾不了另一党的权利,顾不了总体的利益。
由此推断,党派活动的根源无法消除;剩下的可求疗法,是控制它的后果。
倘若一个党派的人数,尚未达到全体的半数,治疗办法,是共和原则,通过多数正常票决,击败少数的有害观点:少数可能干扰行政,可能震动社会,但是,在宪政下,他们无法执政,无法掩盖他们的暴虐。倘若一党一派包含了全体的过半数,民众政府形式,反而促成多数党牺牲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实现党内居于统治地位的激情和利益。为确保公益及各种私人权利,制止这种党派的危险,同时又保全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是我们的探索要寻求的伟大目标:让我补充一点,这是一种伟大的必备机制,只有通过这个机制,才能把这种政府形式,从长期承受的骂名中解救出来,变成值得享受荣名,值得推荐给人类采纳的形式。
通过什么办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下述二法,取一即可。一、避免让同一种激情或利益同时出现于多数之中;二、把这种具有共同激情或利益的多数化解,减少他们的人数,使他们因各地情势不同,无法呼应,无法齐心协力,无法实现有效的压迫计谋。若这种激情爆发的时机,不幸正好同时出现,我们已经熟知,无论道德动机,宗教动机,都不足以控制它们。道德动机、宗教动机不能控制个体的不公正和暴力行为,它们的效力随牵涉人数的增加而下降;换言之,对它们的需要越大,效力越小。
从这个角度看,可以得出结论:纯粹直接民主,找不到克服党派的办法,我指的是:全体公民可以聚集在一起,亲自行使政府职权的人数很少的社会。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一种共同激情或利益,总会被全体中的多数感知;实行直接民主制的政府,本身就会促成交流和合唱;没有什么可以制止牺牲弱小群体或可憎个人的诱因。因此,直接民主,从来就是骚乱和对抗的竞技场,个人安全和产权,从未得到保障,总体来说,直接民主制,都是短命的,而且死得暴烈。夸奖这种政体的、满口理论的政治家,错误地假设:以为把人们的政治权利下降到完全平等时,人们同时也就变得完全平等,人们的财产、观念、激情也就此同化了。
所谓共和,我指的是由代议制组成的政府。这种政府,开辟了不同的前景,确保提供我们寻求的疗法。我们看看共和制与纯粹民主制不同的地方,就会明白疗法的性质和效果,必须从联邦获得。
直接民主制与共和制之间,有两大差别:一、共和制,政府的权力,汇集在其他公民选出的少数公民手中;二、共和制可以延伸到众多人口,广大国土。
第一个区别的后果,一方面,可以改进和扩大公众的视野,由当选的一批公民,担任媒介,上传下达。这批人的智慧,能辨识国家的真实利益,他们的爱国热情,他们对正义的热爱,不可能为了眼前的利益或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国家利益和正义。这种管理体制,议员代表人民,发出公共呼声,更符合公益,比起人民直接聚会,表达得更好。另一方面,这种后果,也可能倒转:具有党性派性的人,带有地方偏见的人,带着罪恶企图的人,通过阴谋诡计,通过腐蚀拉拢,通过其他手段,先骗取选票,然后背叛选民利益。由此而生的问题是:究竟是人口少的小共和国,还是幅员辽阔的大共和国,更能选出公共福利的保护人?显然,答案趋于后者。下面是两个明显的原因。
一、应该指出:不论一个共和国多小,选出的议员,总要达到一定人数,以防止少数人玩弄阴谋;不论一个共和国多大,选出的议员,也要限制在一定人数以内,以免人多口杂造成混乱。上述两种情形,议员和选民之间的人数比例不同。小共和国里,议员占人口的比例大些。由此可见,大共和国里,适合担任议员的人物,比例大于小共和国。大共和国的议员,能代表更广泛的观点。因此,做出适当决策的概率更大。
二、与小共和国比,大共和国要有更多的选民,才能选出一名议员。不称职的候选人,想玩弄阴谋诡计,取得成功,更难。选举的频繁,也使阴谋诡计难以得逞;人民的选举权,越是自由,选票就越有可能集中到德才兼备的人身上,落到分布广泛、卓有成就的人身上。
应该承认:这种情况,与多数其他情况一样,一种手段,两面为难。把选民数量扩展得太多,议员难以了解选区内的方方面面,因而对各种利益了解不足;把选民人数压缩得太少,议员过于注重地方利益,没有办法理解和追求全国性的大目标。为此,联邦宪法作了一个幸福结合;把大的集合性的利益,委托给全国政府;把地方性的具体利益,委托给各邦议会。
另一个区别是:比起直接民主制,共和制能容纳更多人口、更大领土。在此环境下,共和制内,比直接民主制内,党派结合到滋生乱象、令人生畏的可能性小些。社会越小,组成社会的各树一帜的党派和利益,多半越少;党派和利益越少,一党一派占据过半数的机会,越多;构成过半数所需的人数越少,他们所处地域越小,齐心协力执行他们的压迫,越容易。地域范围越大,纳入的党派和利益种类越多,一个占整体半数的党派,形成共同动机、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可能性,越小;即使存在这样的共同利益,所有感到这种利益的人,要发现他们自己的势力,也越难,采取一致行动,更难。还要补充的是:除了其他障碍,如果想达到不公正、不名誉的目的,要想传播,总是会受到不信任的制约,要想传播到的人越多,就越难。
到此,已经非常清楚:共和制优越于直接民主制的地方,在于控制党派的活动效果。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更能享受到这一优点,联邦,比组成联邦的各邦,更能享受到这一优点。这一优点,是否存在于代议制中?联邦众议员,具有经过启蒙的眼光,高尚的感情,他们能超越地方偏见,超越不讲正义的诡计。无可否认:联邦众议员们,最有可能具备这些需要的禀赋。这种优越性,是否由于党派的种类和数目更多,能提供更多安全,能避免一党独大、压迫其他?联邦范围内,组成党派的种类和数量越多,越是增加这种安全。最后,由于这种优点,不正义的、利益相投的、过半数的隐秘愿望,要想齐心协力实现目的,不是会遇到更大障碍吗?再说一遍:联邦地域宽广,促成了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
党派领袖的影响力,或许能在他们各自的邦里煽起火焰,可是没有能力把火焰演变成弥漫各邦的大火:联盟内的一个部分,一个宗教小教派,或许可能退化为一个政治派别;可是,各种各样的小教派,遍布联邦的整个领域,确保全国政府不受教派的危害:发行纸币引起的愤怒,废除债务引起的愤怒,平均分派财产引起的愤怒,其他任何不当的、罪恶的举措,比较容易在一个特定的邦内蔓延,不大可能弥漫到整个联邦;与此同理,类似的毛病,比较可能污染一个县、一个区,不容易污染整个的邦。
因此,根据联邦的广阔程度和适当结构,我们提出一种共和制的矫正办法,克服共和政府易于产生的弊病。主张共和制,我们感到快乐自豪,我们充满热忱,赞美这种精神,支持联邦主义的人物。
帕伯琉斯

媒体评论
今天我们温习这份珍贵的历史文献,得到的远不只是知晓历史人物在特定历史时段,展现出的惊世骇俗的勇气和智慧,更是这种勇气和智慧的光芒,给我们今天带来的启示和鼓舞。——《刘苏里·名家大课》本书以前有一个中译本,名为《联邦党人文集》。如今,尹宣先生重译《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翻译这样一部政治学名作,要做到信达雅相当不易,为此,译者做了相当的案头工作,修改了一些似乎已经定型的提法。比如本书的中译名,译者进行了历史事实的考证,指出当时写这些文章的时候,还不存在一个联邦党(联邦党是美国联邦制度按照宪法建立以后的1791年才成立,而且只存在了34年),因而原作者们只是联邦主义者或联邦论者。根据这一事实,译者采用了现在的书名。——顾肃《<联邦论>思考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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