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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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泽鉴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89631
出版时间2017-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201636434
上书时间2024-11-0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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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等。
目录
第一章风险社会、保护国家与损害赔偿制度(1)
第一节风险社会与保护国家(1)
第二节风险的预防(2)
第三节损害赔偿制度(10)
第二章损害赔偿法的规范体系、目的、归责原则及发展趋势(21)
第一节损害赔偿法的规范体系(21)
第二节损害赔偿法之目的(24)
第三节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41)
第四节损害赔偿法的发展(45)
第五节回顾与瞻望(48)
第三章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基础及体系构造(49)
第一节损害赔偿之债(49)
第二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50)
第三节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与责任范围(54)
第四节损害赔偿的体系构造及案例解说(56)
第四章损害概念、损害分类、损害的计算时点(60)
第一节概说(60)
第二节损害概念(61)
第三节差额说理论的建构(63)
第四节损害分类(70)
第五节损害的计算时点(78)
第六节两个核心问题(79)
第五章损害归责(81)
第一节问题说明(81)
第二节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82)
第三节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法规目的论(84)
第四节合法性替代行为(107)
第五节假设因果关系(损害的保留原因)(108)
第六章损害赔偿的方法及内容(112)
第一节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112)
第二节财产上损害赔偿(128)
第三节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慰抚金(239)
第七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损害赔偿人的范围(272)
第一节问题说明:债权人利益理论(272)
第二节契约责任的请求权人(272)
第三节侵权责任:直接被害人与间接被害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274)
第四节第三人损害求偿(277)
第八章损害赔偿的范围——减免损害赔偿的三个制度(283)
第一节损益相抵——“民法”第216条之1(283)
第二节与有过失——“民法”第217条(301)
第三节损害赔偿的酌减——“民法”第218条(341)
第九章惩罚性赔偿(355)
第一节填补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355)
第二节美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359)
第三节中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惩罚性赔偿(375)
第四节结论:美国惩罚性赔偿的继受与本土化的发展(403)
主要参考文献(409)
索引(427)
内容摘要
本书为王泽鉴先生近期新力作。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制度,作者编写本书旨在综合整理分析判例与学说,参照比较法上的发展,阐述损害赔偿法的构造原则与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本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由浅入深,论述精细,注重实例分析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名作品台湾繁体字版率先出版,大陆简体字版及时补充并更新了作者对大陆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相关条文的说明。
主编推荐
1.王泽鉴先生近期新力作
2.对台湾繁体字版进行了补充修正
3.及时补充更新了作者对大陆《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说明
精彩内容
序言: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本书旨在综合整理分析判例与学说,参照比较法上的发展,阐述损害赔偿法的构造原则与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2016年5月间,曾在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校阅本书,想起早年师从Karl Larenz教授学习民法的情景,并反省检视多年来研究民法的思考方法,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学上的概念形成与利益评价,以及如何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解析案例,尤其是致力于结合体系思考与法律原则,建构损害赔偿法释义学(法教义学)的体系。诚如萨维尼所强调,法学的进步在于方法的更新,希望本书能有助于台湾地区损害赔偿法的进步与开展。损害赔偿法的发展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变迁,最近“优选法院”林大洋庭长发表“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分与合”的论文〔《法令月刊》第67卷第10期,第60—77页(2016)〕,以说明“优选法院”如何引导理论与实务的发展。1972年我撰写了一篇关于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的论文,评释“优选法院”1972年台上字第200号判决〔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95页(1975)〕,认为应检讨法条竞合说,改采请求权竞合说。当时“优选法院”推事游开亨写了一封信给我,肯定拙见。其后游推事又寄给我一份“优选法院”采取请求权竞合说的判决书。数年后,游庭长的家人告知我,游庭长不幸逝世,生前嘱咐要我在追思会上致词。德高望重的法学界前辈对后辈的爱护鼓励,尤其是实践理论与实务的沟通交流,活化了法律的生命,人格风范,思之念之,永难忘怀,促使我持续不断地从事民法的教学研究。1988年11月1日,“优选法院”1988年第19次民事庭会议明确采取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说。在此基础上,1999年“民法”债编修正增订“民法”第227条之1:“债务人因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192条至第195条及第197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更进一步整合了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完善了民事责任体系,促进了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本书能够顺利完成,应向本书所参引著作论文的作者表示敬意,尤其要感谢挚友曾世雄教授经典巨著《损害赔偿法原理》的启发及鼓励。最要感谢的是 的恩典,保守我的身心,坚定我的心志,以卑微的工作彰显祂的荣耀。王泽鉴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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