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治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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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光奇著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8177403
出版时间2024-09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8元
货号4713463
上书时间2024-11-0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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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光奇,教授,博士生导师。祖籍河北省易县,1950年出生于北京。1981年山西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先后任教于河北大学历史系和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学院)。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清代、民国县乡制度和中外思想比较。主要学术论著有《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选择与重构:近代中国精英的历史文化观》《清代民国县制和财政论集》等。
目录
本书是一部史学研究著作, 199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世纪前期中国县乡行政制度研究》成果之一。曾在商务印书馆出版, 准备修订后出版。在近代化过程中, 中国的县制经历了各种改革和演变, 主轴是“官治”与“自治”两种基本模式的相互排斥与结合。本书在简述中国古代县制的基础上, 对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县制演变进行了系统、翔实的研究。研究重点包括: 各时期县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官治与自治的县行政组织及职能, 区乡地方自治组织和运作, 县级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制度, 县政人员的考试、任用、考绩制度, 以及县制演进背后的社会变动等。
内容摘要
在近代化过程中,中国的县制经历了各种改革和演变,主轴是“官治”与“自治”两种基本模式的相互排斥与结合。《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在简述中国古代县制的基础上,对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县制演变进行了系统、翔实的研究。研究重点包括:各时期县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官治与自治的县行政组织及职能,区乡地方自治组织和运作,县级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制度,县政人员的考试、任用、考绩制度,以及县制演进背后的社会变动等。
精彩内容
再版前言
我的关于中国县制研究的两本著作——《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和《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分别于2004年和201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两部著作出版后,其学术价值得到海内外学界的肯定。近十几年,我在明清赋役制度与乡里制度研究过程中,发现这两部著作有个别历史事实的阐述欠清晰、欠准确,甚至错误,需要找机会予以修订改正。这次有幸得到广东人民出版社的鼎力相助,将这两部著作修订再版,使我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此次对于两部著作进行修订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改正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理解的偏差。关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的阐述,虽然并不属于这两部著作的主体内容,却与之存在重要关联,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近人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的理解出现偏差,始于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自秦以后直至明清,国家置官设治止于(州)县(即时人所谓“皇权不下县”),各县县域虽然存在乡、里、都、保等各种形式的区划,但却不在其中设置职能全面的政府行政官员和机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社会基层的城邑、乡里完全处于无序状态,也不意味着国家对它们的统治完全缺位,相反,(州)县之下的城邑乡里存在着各种承担管理本地事务和下达国家“政教”的职能人员。这个群体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全都属于本籍人士,而不像国家所置地方行政长官那样均为外籍人士。
此外,这个群体内部也存在着“历时态”与“共时态”之差异。所谓“历时态差异”,是说大致以唐中叶为界,这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一种根本性变化。宋元间人马端临编纂《文献通考》设“职役”一门,区分“职”与“役”。他指出:在隋唐以前,在乡里承担各种公共职能的人员——如两汉魏晋汉之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北魏之三长,隋唐之党正、里正等——都属于“乡职”,社会地位较高,属于统治者的范畴。“天子”与“里胥”虽然贵贱悬殊,但在“任长人之责”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当时担任这种乡职乃是一种荣耀,而绝不会成为负担,两汉以来,即使是在各王朝末期或乱世,人们也不会“以任乡亭之职为苦”。但隋唐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官吏对乡职人员肆意压迫勒索,使得他们较之身服“军旅土木之徭役”的人夫还要“困苦卑贱”,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古人“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于是,“乡职”无人愿意承担,只好“轮差”,沦落为一种与军旅劳作同样性质的徭役。由于这种徭役不是一种体力劳作,而是通过担任某种为官府服务的职务来服役,所以被称为“职役”。同是在乡里充任某种公职,隋唐以前社会地位较尊,属于“乡大夫”,隋唐以后卑贱,属于“民”。对此《清朝文献通考》归纳说:“大抵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所谓“共时态差异”,是说这个群体在隋唐以前虽然都属于地位较尊的“乡职”,但其职务性质却有不同。有些职务,任其职者擢选于民,属于城邑乡里的地方首领,而不属于官府行政系统的人员,非官非吏,国家不给俸禄(或不时有赏赐),如两汉魏晋之三老、北魏之三长、隋之党正、唐前期之里正等,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有些职务,其任职者则属于官府行政系统的人员,属于县府派出到乡里任职的吏,国家给其俸禄(尽管很低),如两汉之亭长、有秩、啬夫、游徼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上述“乡职”人员的“历时态差异”,经马端临强调指出后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主要存在于隋唐以前的“共时态差异”却为人们所忽视。
对于两汉以至唐中期各种在乡里充任公职的人员,人们往往统称之为“乡官”,而没有注意到他们之中有些属于官府擢于民的“乡官”,有些则属于县府派出到乡里任职的“乡吏”。考“乡官”一词,汉代文献用以指乡职人员办公之地,至隋唐时期,开始用“乡官”来指称各种“乡职”人员,既包括三老、三长、党正等官府擢选于民的乡里首领,也包括由本籍人士充任的、仅履行某种单一政府职能的官府属吏(乡吏)。如严耕望先生指出,史称隋文帝废乡官,“非废乡里之官”,而是废除“秦汉以来地方长官自辟属吏”制度。
至清末西方地方自治思潮传入中国,开明人士尝试从中国传统政制中寻找资源来响应。他们据《周礼》说:周制之下,存在“乡遂之官”三万七千八百多名,“与民相亲而事无不举”,“汉之三老、啬夫,犹存古意”。但自隋以后尽废乡官,将一县数百里之地的统治责任付诸县令长一人,结果导致胥吏徇私舞弊,政治因此堕落。此种议论,批评了近世中国政制国家置官设治仅及于(州)县而没有乡政的弊病,但却将隋唐以前的“乡里之官”与县府属吏相混淆,这是一个错误。对此,严耕望先生指出“汉世,县、乡有三老,郡亦时有之,昔称乡官,即乡里民官率民参政者也。近人恒与有秩、啬夫、游徼、亭长并论,失之远矣。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乃郡县属吏分部乡亭者,纯为地方政府之行政属吏”,“乡官虽亦由政府擢任,然其性质与属吏绝殊”。
严耕望先生强调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县域政制中的“乡官”与“县吏”应加以区分,这个意见非常重要。从清代和民国县制研究的角度看,这种区分不仅关系到对中国古代乡官、乡吏制度的正确把握,而且还涉及清末、民国县制中“官治”与“自治”的关系,涉及清代州县佐贰分防制度、清末“区官”制度和国民政府时期“分区设署制度”的历史渊源,甚至还涉及现代中国地方行政体制建设应如何从历史中吸取经验的问题。
我在撰著《官治与自治》《有法与无法》两书时没有注意到严先生的见解,沿用了人们常用的说法,将秦汉至隋唐时期的各种乡职笼统视为“乡官”。此次对这两部著作进行修订,着重改正了两书在这一重要问题上所持观点和具体阐述的偏差。
此外,我还吸收自己近年来对明清赋役制度研究的收获。此次修订对清代州县政府的赋税征收职能、清代州县财政定制等问题也进行了调整、补充和改写。
新版面世之际,再次感谢广东人民出版社。
魏光奇2023年3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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