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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静著
出版社山西经济出版社
ISBN9787557709655
出版时间2022-09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70元
货号4204859
上书时间2024-10-09
蔡静云南大理人,重庆外语外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学术带头人,学校2016年度“十佳教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其中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主持2项重庆市科研项目。
第一章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功能第一节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一、何为“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明确何为“环境公共利益”是研究这项制度的逻辑起点。在缺乏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内涵探讨的情况下,去尝试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异于沙滩作画。从立法来看,虽然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均采用“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阐释,在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稿中曾使用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之所以最终未予采用并非这一概念不具有合理性,而是为了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实际上,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故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称之为公共环境利益或者环境公共利益”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针对危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①不过,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容易,这是因为“公共利益有着一张普罗修斯的脸”②“公益之概念只能被描述而无法定义”③。但是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阐释,仍然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下文试图从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主要特征及外延界分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一)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就是“公共”,又常常以“公众”或“社会公众”来替代。“公共”是与“私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辞海》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现代汉语词典》将“公共”解释为“属于社会的;共有公用的”④。显然,公共是许多个私人的集合体,但多少个私人才可以组成一个“公共”,才是对“公共”概念进行阐释的关键。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就是指的大多数人。不过在何为“大多数人”的判断标准上,学者们的认识有所不同。早期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标准”,即以地域作为判断的基础,该地域多以国家的(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在一个地域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构成公共利益,而不必是该地域内全体成员的利益才成为公共利益。不过,这一理论由于过于强调地域的区分,而很难回答属于某一区域的人们,亦可以到另一区域去享受利益的问题,如越区使用文教设施、交通设施等。⑤并且时至今日,经济全球化的推波助澜使得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在拓广和加深,应对生态环境恶化、反恐等问题也早已超越一国的边界而成为人类的共同需要,从这一点来看,即使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仍然表现为一定的地域性,但继续将公共利益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之内恐怕已不合时宜。在洛厚德之后,德国学者纽曼提出了“不确定多数人理论”,他……
本书基于“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制者”“制度的技术构造总是以制度的预设功能为前提、基础和目标的,”首先以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为逻辑起点,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及其功能进行了探讨。进一步以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功能作为目标和逻辑主线,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重点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适格主体、审理程序中的特别规则、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问题,以期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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