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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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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维国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3086

出版时间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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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69元

货号2851405

上书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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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邵维国著的《刑法总论》认为,根据功能的层次性,应当将犯罪成立的价值标准加以分解。这样会更加明确每个价值标准特有的功能。“犯罪客观要件”和“法益侵害”是刑事违法的评价标准;“故意、过失要件”和“损人意志”是主观恶性的评价标准。生活行为在客观效果上和主观心态上分别符合前后两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根据评价规则,一般应当将认定犯罪的评价活动分解为若干步骤,即司法者在将生活行为与四个价值标准相对比时,一定要分解为若干环节或者步骤。每一个步骤都要上升为一个逻辑范畴,或者说要为每一个步骤起一个专有名称,该名称能够表达其根本特征。每一步骤的名称与序号要恒定组合在一起,或者说步骤名称和步骤序号可以互相代表,不能错位。

作者简介
邵维国(1964,9),男,吉林省白山市人。200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刑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10月至2001年10月于北华大学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担任城市管理法学系副主任;2001年10月至2007年1月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授,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基础法学系主任;2007年1月至今,于广州大学法学院任教授,担任刑法方向研究生导师、副院长、院长。任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2010~2011年度广州市很好教师。出版《罚金刑论》、《刑法分则疑难案例解析》、《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犯罪判断学》、《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等著作5部;在《中国史研究》、《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当代法学》等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5篇;主持省社科规划基金等多项研究工作。

目录
司法者认定犯罪成立的思维路径, 应严格按着六个步骤, 循序进行。这六个步骤分别是: 第一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 第二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 第三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 第四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 第五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 第六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前三个步骤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过程; 后三个步骤是主观恶性的判断过程。但是, 认定犯罪不成立的思考, 可以不受上述步骤顺序的限定。另外, 本书对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类型、刑罚根据等重大问题, 都提出了与前述犯罪成立理论相呼应的一系列新观点, 并进行了既具逻辑自洽性又合评价规则的全面论述。

内容摘要
 邵维国著的《刑法总论》坚持“四标准六步骤”的犯罪成立理论,认为“犯罪客观要件”和“法益侵害”是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标准;“犯罪主观要件”和“损人意志”是主观恶性的评价标准。生活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在实质上侵害法益,在前提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在形式上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在实质上具有损人意志,在前提上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就具有主观
恶性。司法者认定犯罪应当先进行刑事违法性的评价,后进行主观恶性的评价。生活行为被评价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主观恶性,就构成犯罪。司法者认定犯罪成立的思维路径,应严格按着六个步骤,循序进行。这六个步骤分别是:第一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二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三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第四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五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六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前三个步骤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过程;后三个步骤是主观恶性的判断过程。但是,认定犯罪不成立的思考,可以不受上述步骤顺序的限定。
另外,本书对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类型、刑罚根据等重大问题,都提出了与前述犯罪成立理论相呼应的一系列新观点,并进行了既具逻辑自洽性又合评价规则的全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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