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精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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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九品
仅1件
作者蒋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10
上书时间2024-11-0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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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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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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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1-01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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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4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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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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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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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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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选取天同律师事务所十年经办的经典案例,具有天同案例的鲜明特点:办理的案件遍布全国各地,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事实和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办案品质相当高。入选的案例中,2017年设立分所以后办理的案件数超过一半。
在保证案件真实性的基础上,考虑到尊重当事人隐私,所有涉案当事人名称均隐去而以某某代替。同时,本书承袭了以往《德法相融,天下大同――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精选》的编排结构,每件案件以【导读】形式帮助读者快速抓住案件事实核心争议问题,以【基本案情】的介绍为读者展现原本、完整的案件经过,以【一审情况】或【原审情况】等明晰一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认定意见与判决结果,以【天同代理】整合天同律师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及诉讼的基本策略,以【二审结果】或【再审情况】等揭示法院对于案件的审视及对天同代理意见的评判,以【律师手记】系统分享天同律师在客户沟通、案件分析、庭审及策略方面的思考和心得体会。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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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勇:
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曾长期供职于*高人民法院,拥有二十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致力于将天同打造成中国*值得信赖、*受人尊重的律师事务所。
陈耀权:
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拥有二十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在*高法院代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多,胜诉率*高的律师之一,曾创造过连续数年在*高法院无一败诉案件的骄人业绩,代理的大量案件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先导性作用。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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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一、复杂商事交易中让与担保的认定与适用
――某贸易公司、自然人甲与某集团公司、咨询公司、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准确界定预约合同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三、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
――许某、某泉州置业公司与林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第二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四、贷款逾期后,担保人向银行提供其签署的空白保证合同追加担保但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担保意思如何认定
――某商业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北京某机电公司、霍尔果斯某商务公司、永清某新型建材公司、苏州某公司、某保理公司、海南某酒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五、当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结合交易背景、对价、成本与收益安排等要素综合判断,不应采用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解释方法
――黄某某、李某某与朱某某、赵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
六、挖掘案件主要矛盾,对症用药采取措施,逆风翻盘收获胜诉
――某信托公司与某煤炭公司、投资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七、上市公司大股东与投资人在定向增发中形成的“对赌协议”,属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行为,应当承认其效力
――某投资公司与某信托公司、某财顾公司证券交易与信托合同纠纷案
八、《资管新规》背景下,法院如何考量通道业务中的通道方责任
――某证券公司与某银行、某农信社等侵权纠纷案
九、VIE协议是否有效
――长沙某置业发展公司与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十、在合同之诉中,股东能否提起代表诉讼
――陈某某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怀化某房地产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
十一、反败为胜的关键:充分引导客户挖掘证据,清楚呈现案件重要事实
――某建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十二、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作出保证承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大连某装备有限公司、贾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第三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
十三、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对应征收但未征收的相邻不动产造成使用妨害,构成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某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与某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某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案
十四、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看第三人侵害债权裁判思路
――某银行与某信用社侵权责任纠纷案
十五、若无实质证据反驳,投保人在保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确认文书上签章,应视为其对免责条款内容的确认
――某保险公司、某航运公司通航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十六、房屋登记权利人与债权人约定以物抵债,用以清偿房屋实际权利人的债务的,该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有效
――陈某与某实业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案
十七、未缴保费难获赔,诚信履约方保险
――某保险公司与某船业公司、某金融租赁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经理人,能否以直接扣留企业出口退税的形式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与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监督一案
十九、以空白背书汇票偿还借款的效力认定
――沈阳某经贸公司与某个人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二十、商业银行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某国有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某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二十一、管辖错误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山西某煤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十二、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前提
――某银行与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二十三、案外人享有合同权利,不足以对抗当事人基于物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实业公司与信息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二十四、应以权利义务内容为依据来认定合同性质
――福建某开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建设开发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案
二十五、如何判断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有无超出法定期限
――某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信用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二十六、妥善化解原判瑕疵,灵活适用再审程序
――某投资公司与雷某借款纠纷再审案
二十七、反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江西省A品牌空调销售公司与江西省B品牌空调销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二十八、脱钩前行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如何定性,信用社应否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涉及金融改革及政策调整的历史背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某国有商业银行与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十九、章程记载的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不一致,应否认定为股东对持股比例作出了特殊约定
――某机械公司与盛某等六人股东权利确认纠纷案
三十、租赁合同约定采用保底租金加营业收入分成的租金计算方式,并不意味着承租人需负持续营业的合同义务
――广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三十一、法院不应以裁判方式取代公司内部程序直接解除股东身份
――某矿业公司与某材料公司协议纠纷案
第四部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例
三十二、如何还原事实背景,重塑法官心证
――刘某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三十三、进出口信用保险中,纠纷先决条款、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任意转让保险求偿权条款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与李某、B公司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三十四、委托目的实现后,受托人主张委托费用仍应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委托事务
――广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某某、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案
第五部 其 他
三十五、名义抵押权人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如何认定权利人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饲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
三十六、名为转让合伙份额,实为转让合伙企业对直管公房的承租权,该合同是否有效
――刘某与蔡某某、第三人樊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案
三十七、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甲与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三十八、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某国有商业银行高安支行与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三十九、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能否免责
――某上市公司、张某文、戴某某、张某鹏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十、合同一方和第三方所签协议载为合同附件,因履行该附件产生的争议亦属于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且合同另一方不得违背该附件中的相关约定
――某保险公司与某银行等仲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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