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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劳动合同法及配套规定E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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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3.8折 55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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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艳、张秀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9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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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张艳、张秀文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9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07279
  • 定价 5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24页
  • 字数 396千字
  • 丛书 案例导读与法律适用e本通系列
【内容简介】
1. 全面权wei的观点集成 重点解读的常用法条 

条文释义的核心观点来源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民法院对各个法条权wei的解释,保证了条文释义的准确性和权wei性。对重点法条及生活中涉及问题较多的法条结合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通过案例解析生动阐释了常见实践问题的处理。 

2. 典型新颖的案例解答 

法条下的案例均来源于权wei部门公布的真实案例,而且多为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对案例的评析简洁明了,直指法律适用要点,使读者在轻松的阅读中学法、用法。 

3. 全面重点的配套规定 

条文的配套规定力求全面,但又突出重点,强调实用性,便于读者一目了然找到相关配套规定。 

4. 文书范本一扫即得 线上线下有效连接 

每册书的主体法条和附录中所有的法条读者可通过扫描书中的二维码获得准确完整的电子文本,实现了纸质图书与电子文本的有效连接。
【作者简介】
张艳,女,1976年生,山东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著作包括《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合著)等七部,在核心期刊及省市级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张秀文,男,浙江龙游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现供职于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曾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中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学习,曾任浙江移动衢州分公司溪口区域中心主任。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导读】1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存在劳动关系——崔某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调整——某冷拔厂与罗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3退休人员不是适格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宋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4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张某与某国某集团某代表处劳务合同纠纷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过民主程序——南京某公司与施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案例导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刘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宋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某保险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杨某与某水泥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苟某与某劳务服务公司、某煤码头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机电公司与耿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林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案例导读】1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常州某混凝土公司与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导读】2应聘人员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视为劳动合同——某置业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董某与杭州某三桥公司劳动纠纷案 

第十九条【试用期】 

【案例导读】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某墙体材料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李某与沈阳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邢某与某钟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4应聘人员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视为劳动合同——聂某与某水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王某与某蛋糕店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案例导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柳州市穗柳北站某饼店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与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案例导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培训费——某航空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案例导读】1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王某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某投资公司、某贸易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导读】3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案例导读】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刘某与某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某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纠纷案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案例导读】除了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王某与乌鲁木齐某发艺形象会所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案例导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张某诉某邮政局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周某与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3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武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某注塑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某电子科技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案例导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某空调服务公司诉安某劳动争议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朱某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三十一条【加班】 

【案例导读】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孙某与某学校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综合工时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如何确定加班工资数额——夏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衡阳市某大酒楼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邱某与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高某与某师范大学劳动争议案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释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曹某与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航空公司与何某劳动争议案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某空调设备安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瓷业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陈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导读】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与嘉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导读】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与某电器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某某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案例导读】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导读】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自控(杭州)有限公司与朱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导读】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何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案例导读】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张某与某造纸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导读】2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孙某与某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导读】1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榆林市榆阳区某某煤矿与罗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导读】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重庆市荣昌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罗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诉叶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导读】4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牟县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导读】5即使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也可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与某包装系统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监督作用】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史某与某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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